某银行与40余户借款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调解案
“金融监管部门+公证”联动化解金融借款纠纷
案 例
基本案情
某银行在该辖区向购房人提供住房贷款业务。因部分购房人出现经济困难等情况,无法按时足额还贷,导致出现房贷逾期等违约情形。某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40余户购房者签订的借款合同并偿还剩余借款。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但涉及购房者众多,为妥善化解纠纷,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委托当地金融监管、司法行政等部门联合设立的金融调解中心,由该中心指派金融行业调解员开展集中调处工作,法院指派法官指导调解。调解员通过面对面或电话沟通方式,全面了解借款人房贷逾期情况,对有继续还款意愿的当事人进行记录汇总。在信息摸排中,调解员了解到双方各自的担忧。一方面,借款人表示有还款意愿,但当前因经济困难无法按照原合同约定进行还款;另一方面,某银行同意调解,但担心上级银行不允许,同时担心同意调解后当事人如再次违约还需要进行诉讼,浪费时间精力。针对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顾虑,一方面,由金融监管部门配合争取上级银行政策支持,在借款人总还款金额不变的情况下对当前逾期还款金额及期限进行适当调整;另一方面,由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做好公证工作,由公证机构对银行与借款人达成的调解内容赋予约束力,督促其自动履行。最终,该系列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裁判要旨
本案系借款人因暂时经济困难导致房贷违约而产生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住房作为重要的民生保障,房贷纠纷如不能妥善化解,易激化矛盾冲突,不仅影响群众日常生活甚至加剧生活困境,也不利于金融系统健康发展。本案中,法院会同金融监管、司法行政等部门联动开展调处工作,确立“银行权益保障、贷户困境纾解、金融秩序稳定”总体调解思路,再由金融监管部门配合银行向上级行争取政策支持,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对临时遇到困难的逾期贷款人,通过协商展期、利率调整等方式作出适当让渡;司法行政部门协调公证机构配合办好调解协议公证,促推当事人按约履行,实质化解纠纷,既保障银行合法权益,也缓解了贷款人还款压力,还助力诚信社会建设,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处理结果
某银行与40余户借款人均达成调解协议,银行给予一定宽限期,借款人在此期间还清逾期借款。逾期借款还清后,借款人根据自身情况,对剩余还款金额及期限进行调整,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继续履行。借款人均按照协议按期进行了还款。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7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修正)第37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103-554)。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