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与凌某甲、凌某乙借款合同纠纷调解案

特邀调解员高效化解金融借款纠纷

民事借款合同纠纷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郁南县人民法院郁南县2025

案 例

关键词民事借款合同纠纷拖欠贷款轻度违约特邀调解

基本案情

凌某甲于2018年3月9日与某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并以其名下一套房产作抵押担保,双方约定借款金额490000元,2048年3月9日到期。凌某乙同日与该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其对案涉借款合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某银行依约向凌某甲足额发放贷款。后凌某甲、凌某乙由于经济困难,未按合同约定还款。某银行诉至法院。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涉及金额虽较大,但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委托特邀调解员开展先行调解工作,并指派法官指导。

一是法官指导调解,确定调解思路。为推动调解进展,调解员在法官指导下确定调解思路。指导法官从法律专业角度梳理相关法律规定,给出专业意见:本案中,某银行提出“提前解除借款合同,凌某甲、凌某乙依约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此项诉求对借款人而言明显是难以接受的,很可能使其家庭彻底陷入困境,且不利于保障合同的稳定性及维护交易安全,应尽可能使合同继续履行。

二是背对背沟通,充分掌握诉求。调解员先通过“背对背”方式单独与凌某甲沟通,在得知凌某甲系出于经济困难而未及时向银行偿还贷款且有还款意向后,向其阐明拒不偿还借款的利害关系,希望其积极主动还款。同时,向某银行了解凌某甲具体还款情况,在得知凌某甲已分三次分别向银行还清逾期本息,但某银行却对凌某甲后续能否依约准时偿还贷款本息心存顾虑时,调解员当即引导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

三是面对面沟通,促成和解。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劝导银行考虑凌某甲目前经济困难情况以及在其起诉后已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标准积极还清了拖欠的贷款本息,有继续履行贷款合同的诚意,希望其能够继续履行合同;同时,适时解读相关法律条文及类似裁判案例,释明在借款人出现轻度违约情况下,银行主张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借款的诉求一般很难得到支持。最终,某银行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双方握手言和,该纠纷得到妥善化解。

裁判要旨

房贷通常是银行提供给个人的时间长、利息低、金额较大的金融产品,通过按揭贷款方式购房是当下满足住房刚需群体需求的重要渠道。当前,受市场各种不稳定因素影响,部分借款人在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因各种原因生活陷入困难导致无法及时还款,金融机构在借款人出现轻度违约情况下,起诉主张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借款,易让一些原本可以分期还款的借款人面临家庭破碎、“以贷还贷”等问题。本案中,针对借款人违约程度较轻的情况,充分发挥调解促和优势,委托调解员积极为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搭建沟通平台,并引导金融机构充分考量借款人的生活困难与还款能力。在得知借款人有还款意向且有一定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引导其先偿还部分欠款,让金融机构看到其履行合同的诚意确保合同继续履行。同时,向金融机构阐明相关法律条文和类似案例,释明解除合同的成就条件以及合同继续履行能最大程度保障金融机构收回欠款,防止资产流失。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引导双方“面对面”沟通,消除金融机构的顾虑,最终高效化解纠纷,不仅促成合同继续履行,维护交易稳定,保障住房当事人居住用房的权益,也保障了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处理结果

某银行与凌某甲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继续履行贷款合同,凌某甲按月等额归还借款本息直至全部贷款清偿之日止。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第676条、第688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103-544)。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