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某、林某甲与林某乙等赡养纠纷调解案

“法院+妇联”联合化解高龄再婚老人赡养纠纷

民事赡养纠纷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2025

案 例

关键词民事赡养纠纷再婚高龄老人子女介入家庭事务“法院+妇联”联合化解

基本案情

林某甲与汤某均系再婚夫妻,婚后依靠林某甲养老金生活,互相扶助,生活融洽。随着年龄增长,90余岁的林某甲更加依赖汤某的照顾,汤某也尽心尽力,但林某甲的子女林某乙等都对汤某的照料不认可,要求为林某甲雇佣保姆或护工,费用由二老自己负担。汤某表示不同意,认为由其照顾更为妥当,且林某甲退休金系二人唯一生活来源,雇佣保姆后剩余金额根本不足以满足生活花销。林某甲的子女遂多次通过电话、上门争吵等方式介入二人家庭事务。汤某认为林某甲子女的行为系对其婚姻家庭权益的侵害,到法院请求帮助,表示拟提起赡养费给付之诉,要求林某甲子女承担雇佣保姆费用等经济供养责任,甚至还欲以林某甲子女持续性介入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申请解除婚姻关系。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了解当事人诉求后,考虑到该纠纷交织着父母与子女、继母与继子女之间错综复杂的家庭伦理关系,关涉高龄再婚老人的婚姻幸福和赡养问题,如进入审理程序“一判了之”,可能导致原有家庭关系破裂,加剧老人的养老风险。加之,汤某、林某甲均年事已高,身心已承受不了对簿公堂、亲人反目的压力和打击,因此依托与当地妇联建立的家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邀请妇联参与,并指派经验丰富、擅长家事调解工作的法官,共同开展调处工作。考虑到汤某年事已高,指导法官多次与妇联工作人员一起主动到当事人家中,上门了解情况,与其促膝沟通,了解二老生活中的点滴细节,帮助其抒发内心积压已久的负面情绪,充分了解矛盾的根源和汤某的真实意愿,同时也积极作林某乙等子女的工作,为调解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之后,分别对老人和子女开展背对背调解工作,指导法官与妇联工作人员从《民法典》和《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视角厘清权利义务边界,再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伦理道德角度释法说理。最终,组织双方“面对面”坐在一起,述亲情,解心结,在这一过程中,妇联工作人员独有的暖心疏导发挥了积极作用,老人与继子女的隔阂终于得以化解,并就养老主导权、财产支配权、家庭事务决策权等问题达成共识。

裁判要旨

高龄再婚老人的赡养纠纷事关老年群体的切身利益,既关系着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质量与自身权益维护,也关系着老年再婚家庭的稳定与代际关系的和谐,具有主体关系复杂、情感与利益交织等特点,如不能及时妥善化解,易激化家庭矛盾,导致老人陷入情感困境与养老困境。本案中,子女和老人从各自角度出发形成的对养老方式的不同认知难以调和,如果林某甲子女的侵扰行为未得到合理约束,汤某的诉求未得到妥善处理,则可能加深子女与汤某之间的怨恨,老人的养老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甚至导致老人的婚姻关系走向破裂。法院依托“法院+妇联”家事纠纷多元解纷机制,邀请妇联共同开展调处工作,将妇联组织的亲民优势与法院的专业优势相结合,形成解纷合力。调解过程中,先通过“背对背”沟通厘清权利义务、疏导情绪,再通过“面对面”交流修复亲情关系,避免矛盾激化,以法律明确边界,以伦理唤醒亲情,兼顾了法律刚性规定与家庭伦理柔性需求,最终促成各方互谅互让,达成和解,既维护高龄再婚老人养老主导权和财产支配权,也维系了重组家庭的和谐关系,做到事心双解、定分止争。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和解,汤某表示不再起诉请求赡养费和解除婚姻关系;林某乙等子女表示,充分尊重两位老人的意愿,对之前的过度干涉表示歉意,同时也承诺,今后的生活中也会给予汤某更多的尊重、理解和支持。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第14条、第21条、第22条

《全国妇联、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关于做好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意见》(妇字〔2017〕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机制的通知》(法发〔2019〕21号)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024-521)。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