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64名劳动者与某电子厂劳动合同纠纷调解案

“法院+人社+工会”联动化解劳动者欠薪纠纷

民事劳动争议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2025

案 例

关键词民事劳动争议集体欠薪补缴社保“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

基本案情

王某等64人自2016年陆续入职某电子厂。受多重因素影响,某电子厂2023年初开始经营困难,仅发放劳动者少量餐补,停发基本工资、绩效奖金、津补贴等。王某等64人与某电子厂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涉及劳动者人数较多、案情较为复杂,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总工会、人社部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邀请总工会、人社部门共同组成调解小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委托工会调解组织进行先行调解,并由调解小组指导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结合解纷难点,明确职责分工。经前期摸排,本案调解面临三方面难题:第一,某电子厂不配合,拒不出面;第二,劳动合同未标注工资,现有证据不足,欠薪事实不清;第三,劳动者年龄普遍偏大,3名劳动者为超龄用工,2名未足额缴纳社保。针对上述问题,结合各自工作职能,各单位明确分工。其中,由人社部门督促某电子厂积极履行用工主体责任,监督社保补缴事宜;总工会指导某电子厂工会依法维权,工会调解组织则指派3名经验丰富的专业调解员组织调解;法院履行指导调解职能,指导调解员分小组、分类型、分批次开展调解工作。

二是全面释法说理,打好解纷基础。人社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深入某电子厂进行当面沟通,一方面宣讲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积极劝导企业积极面对经营困难,遇纠纷不逃避,切实履行用工主体责任,并向其释明违法后果;另一方面释明调解省时节费促和的优势,建议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给企业争取缓冲时间,以解决企业账上暂无资金回流的困境。某电子厂表示愿意协商。之后,人社部门促使某电子厂和2名未足额缴纳社保的劳动者达成共识,先解决本案工资后由某电子厂补足社保,人社部门负责监督执行。此外,工会调解员发挥“娘家人”纽带优势,一方面耐心倾听劳动者诉求,现场答疑解惑,舒缓劳动者因长期未正常领取工资的对立情绪,与劳动者建立信任基础;另一方面在沟通中摸排劳动者的欠薪构成、心理预期,打好解纷基础。

三是分组组织证据,指导分批调解。经过前期摸排发现,劳动合同中均未标注工资,查清欠薪具体数额还需组织证据。指导法官为此开展以下工作:首先,指导分组组织证据,发挥劳动者中中层干部“人头熟”、组织能力强的优势,将64人分为4组,每组2名中层干部,先培训中层干部证据收集的方法、标准,再由其指导其他劳动者准备证据,实现证据快速准确提交。其次,组织分批开展调解,对证据齐全的3名劳动者首批开展调解,调动劳动者组织证据的积极性,打好调解样板;对3名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劳动者按劳务关系,结合证据固定劳务报酬,形成个性化调解方案;对于能到现场的46名劳动者,开展第二批线下集中调解;对于不能到现场12名劳动者,指导双方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在线签订调解协议。最终,促成王某等64人与某电子厂就工资支付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该批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裁判要旨

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涉及劳动者众多、对立情绪较大,如不能妥善化解,不利于维护和谐劳动关系。本案中,法院依托“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会同总工会、人社等部门组建调解小组,分工配合、优势互补,共同开展调解工作。人社部门积极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法理与情理结合,督促企业现身解决纠纷,为推进调解奠定基础。总工会立足维护职工权益职责,指导某电子厂工会依法维权,并指派专业调解员参与调解,与劳动者建立信赖基础,平复劳动者对抗情绪。法院做实指导调解法定职能,指派法官全程跟踪指导调解,针对劳动者组织证据能力不足问题,分组教学,实现证据快速准确提交,并结合证据准备程度和劳动者实际情况,指导分批次、分类别开展调解,对证据齐全的劳动者首批开展调解,打好调解样板;对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劳动者按照劳务关系一并处理,形成个性化调解方案,有力维护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对12名无法到场的劳动者,指导在线签订调解协议,促成系列纠纷一揽子、实质性化解,有力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和谐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64名劳动者分别与某电子厂签订调解协议,陆续拿到被拖欠的工资共160万余元、劳务报酬5万余元;某电子厂也为2名欠缴社保劳动者补足社保。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30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第6条、第10条、第11条、第26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71号)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490-588)。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