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等271户村民与某建筑材料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调解案
“一庭两所”矛盾纠纷联调机制一揽子化解环境污染致损纠纷
案 例
基本案情
某建筑材料公司主要从事石灰岩露天开采、销售业务,其在某村有石灰岩露天开采矿区。虽经环评,但该公司在石灰岩开采过程中的放炮作业导致部分村民房屋不同程度受损,石灰岩开采、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扬尘导致农作物减产。村民与建筑材料公司为此时常发生争议且矛盾不断升级。
处理方式方法
当地村委会排查发现该矛盾隐患后,将情况上报至司法所,司法所考虑纠纷复杂且涉及村民人数众多,遂启动“一庭两所”矛盾纠纷联调机制,由驻派出所调解室负责调解工作,人民法庭、司法所、派出所及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全程指导。经村社干部及调解员征求某建筑材料公司及村民意见,双方均同意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纠纷。 指导法官了解案情后发现,该系列纠纷存在三个化解难点:一是农作物长期处于扬尘环境下,其生长势必受到不良影响和一定程度的损害,但影响程度不易确定;二是双方矛盾长年积累,导致纠纷错综复杂,要实现纠纷“一揽子”解决,必须将多种纠纷一并调处;三是某建筑材料公司系当地民营企业,自成立至今服务辖区经济发展,为解决地区就业等作出贡献,在处理纠纷时,也要统筹考虑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基于此,指导法官提出“多年纠纷一次性解决、平衡企业发展与村民权益、合理确定赔偿金额”的调解思路。调解思路确定后,调解员开展一系列纠纷化解工作: 一是现场勘验,查明案情。生态环境部门、住建部门工作人员及村社长、调解员组成勘验小组,赴当地调查粉尘污染程度及范围,又到村民家中逐一走访,勘查房屋受损状况,固定证据。 二是明确主体,分类调解。经调查发现,粉尘污染的确会对村民农作物产量造成影响,部分离矿区较近的农房确因放炮作业产生裂痕,但房屋受损的村民与受粉尘影响的村民并非一致,调解员决定对两类情况分类调解。对于受粉尘影响的村民,由村委会及时提供村民家庭承包经营户名册、承包土地的面积及实际耕种人等相关资料。对房屋受损的村民,则要求他们提供房产证以明确产权人。 三是约谈公司,确定标准。调解员与司法所、派出所一道约谈某建筑材料公司负责人,指出经环保部门调查确认,其公司的经营行为对村民生产生活造成了实际影响,对村民房屋造成了实际损失,公司在当地经营,不管是依据法律规定还是履行企业社会责任,都应对村民进行赔偿。某建筑材料公司负责人表示,公司同意进行相应赔偿,但应当确定一个固定赔偿标准,否则公司不仅没有精力针对每个村民逐一进行调解,也不利于纠纷实质化解。调解员遂与村社干部、村民代表沟通,建议对粉尘污染导致的减产损失,参照往年物价部门公布的同期农产品价格确定。对于放炮导致的房屋损失,采用“受损房屋面积×单位修复成本”公式予以确定。经咨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参考法院类似判决确定的标准,双方一致同意按照300元/户为标准赔偿村民因粉尘造成的农作物减产损失,按照10元/平方米为标准确定单位修复成本赔偿村民房屋损失。 四是示范调解,专业指导。为做好批量调解工作,指导法官选取一起纠纷作为范本起草调解协议,供调解员参考。调解员采取先易后难方式,优先选取争议较小的纠纷先行调解,以示范效应促使更多村民接受调解方案。指导法官现场普法,及时解答村民疑惑。 五是调后回访,督促履行。达成调解协议后,调解员积极督促某建筑材料公司及时支付款项,同时指导村民有序领取赔偿款。此后,为实现防尘、减震目的,某建筑材料公司通过在厂区增加喷淋设施、在某村主要道路安排村民定时洒水等方式减少粉尘扩散,通过减少放置火药量降低放炮作业对村民房屋影响。采取上述措施后,粉尘量大幅减少,村民生产生活恢复正常,村民房屋亦未出现新的裂痕,村民普遍表示对调解结果及某建筑公司采取的防尘、减震措施满意。
裁判要旨
本案作为一起复杂的因环境污染引发的农作物减产、房屋受损系列纠纷,涉及村民人数众多、法律关系交织复杂,矛盾长年累积,若不一揽子调处,既不利于村民生产生活,也不利于企业稳健运行,更不利于当地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对此类基层纠纷,充分发挥“一庭两所”矛盾纠纷联调机制优势,由司法所前期摸排纠纷焦点,派出所固定现场证据,法庭提供法律指导,通过多方联合,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形成化解合力。同时,考虑到涉及农作物减产损失赔偿标准确定等专业问题,在化解过程中,邀请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参加,开展现场勘验、损失评估等工作,建立“专家辅助勘验+行业标准参照+损害量化评估”三重技术保障,确保调解方案的科学性。此外,针对不同法律关系,建立分类调解机制,开展示范调解工作,有力促推纠纷一揽子实质化解,不仅维护了农民合法权益,也实现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动态平衡,取得良好效果。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一致:某建筑材料公司于2024年2月8日前,按300元/户的标准赔偿176户村民农作物减产损失共计52800元,赔偿95户村民房屋损失共计11万余元。某建筑材料公司已按照约定履行了赔偿义务,支付了赔偿款。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1184条、1229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377-272)。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