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物流公司与乙物流公司运输合同纠纷调解案
法院指导行业调解组织化解运输合同纠纷
案 例
基本案情
甲物流公司与乙物流公司前期为合作方,双方于2024年11月21日解除合作关系。解约前,甲物流公司于2024年10月26日委托乙物流公司运输17箱劳保鞋到某市。乙物流公司运达目的地后,以双方已解除合作关系、甲物流公司尚欠其运费为由,不让目的地收货人提货。甲物流公司负责人投诉至交通物流矛盾调处中心,要求乙物流公司放货,乙物流公司则要求甲物流公司结清前期欠款。
处理方式方法
交通物流矛盾调处中心收到投诉后,指派物流行业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通过沟通,了解到甲物流公司对欠款金额不认可,称未最终结算;乙物流公司则坚持在甲物流公司支付欠款后再放货,双方均不愿让步。鉴于双方当事人分歧较大,为高效化解纠纷,调解员向与该调处中心对接指导的法院进行联系,由法院指派法官指导调解。指导法官了解案件情况后,考虑到双方系因前期合作纠纷未妥善解决导致账目不清,建议双方调解当日带好合作期间的账目,以便现场核对。在“面对面”调解时,调解员从物流行业行规出发,说明承运人留置货物的普遍性,降低甲物流公司的抵触情绪,力劝双方调解。指导法官则从法律层面向甲物流公司说明了拒绝付款将要承担的责任和后果,包括承担诉讼费、滞纳金以及扩大损失等;同时向乙物流公司分析了货物滞留将会产生的实际损失,强调了留置权的行使条件以及滥用留置权可能面临的赔偿责任,对双方进行了“判决预告知”,促成双方利益交换点。经过调解员与指导法官从不同角度的分析引导,双方负责人对于通过协商解决问题的好处以及僵持下去将会产生的不利后果有了清醒的认识,最终就支付欠款等事宜达成一致。
裁判要旨
物流运输纠纷涉及合同违约、货损赔偿、运费拖欠等,若一律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耗时长且流程复杂、费用较高,可能导致货物滞留、车辆扣留等问题。本案中,虽然纠纷涉及的金额不大,但涉及货主、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等多方主体的利益,如不及时化解,易给双方当事人带来更大的损失。在调解过程中,行业调解员充分发挥专业特长和职业优势,侧重利益调和,利用行业惯例和灵活方案引导双方通过协商方式高效化解纠纷;指导法官则发挥指导调解职能,从法律层面分析利弊,与调解员形成调解合力,不仅有力保障承运人债权,又避免因业务中断导致物流效率降低,实现案结事了、多赢共赢。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甲物流公司现场向乙物流公司支付欠款15000元,乙物流公司收款后立即通知目的地收货人提货,双方握手言和,纠纷圆满解决。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47条、第448条、第450条、第451条、第566条、第836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116-420)。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