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电气公司与乙电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调解案
“法院+商会”联合化解合同违约金争议
案 例
基本案情
甲电气公司与乙电气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乙电气公司向甲电气公司采购电气装置,合同总价29万元,并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合同签订后,甲电气公司如约履行供货义务,但乙电气公司仅支付了9万元货款。多次协商未果后,甲电气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电气公司支付20万元货款及违约金。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适宜调解,经征得当事人同意,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工商联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委托商会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商会调解员在法官指导下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积极沟通,明确争议焦点。调解员对案件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并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了解双方诉求及争议焦点。双方对欠款数额没有争议,对违约金数额争议较大。
二是释法明理,推进调解工作。围绕双方争议焦点,指导法官结合法律规定及案件相关证据情况,向甲电气公司释明:约定违约金的首要目的在于填补守约方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甲电气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为欠付货款的24%,在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除利息以外的其它损失情况下,其主张的违约金明显高于现行法律保护的最高限额,应当结合实际损失适当降低违约金数额。商会调解员则发挥熟知行业规则的优势,劝导乙电气公司,指出企业经营应当以诚为本,守信重诺才是企业生存之道,应当尽快筹措资金给付货款;同时,劝导甲电气公司以和为贵、合作共赢,为长远发展留存机遇。
三是多轮沟通,达成调解协议。经过多轮调解,甲电气公司同意下调违约金金额为2万元,乙电气公司也愿履行付款义务,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
裁判要旨
本案系一起企业间的买卖合同纠纷,该类纠纷与行业规则、交易习惯密切相关。本案中,法院针对涉企纠纷,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工商联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委托工商联商会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充分发挥商会调解行业性、专业性的解纷优势,快速介入、找准症结,并以守信重诺为切入点开展促和工作。法院充分发挥指导调解职能,就双方争议较大的违约金数额问题进行释法明理,引导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合理调整诉求,在法律框架内解决纠纷。通过“法院+商会”协同合力,促推涉企纠纷高效、实质性化解,不仅有力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也促推双方握手言和,为今后继续合作留有余地,更好助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乙电气公司向甲电器公司支付货款20万元及违约金28000元,现已履行完毕。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第579条、第585条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工商联关于发挥商会调解优势 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法 〔2019〕11 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司法厅 河北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全面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000-1-084-001)。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