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某等35人与某矿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以保促调+示范调解”化解解除劳动合同纠纷
案 例
基本案情
米某等35人系某矿业公司员工。因采矿许可证即将到期,某矿业公司于2024年9月发布停工停产公告,要求米某等人回家等待复工通知。次月,某矿业公司开始停发米某等人工资。随后,米某等人向某矿业公司发出通知函,要求其尽快支付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并安排复工复产,否则解除劳动关系,然而某矿业公司未予答复。后米某等人申请劳动仲裁未果,诉至法院,请求某矿业公司支付停工停产期间的待遇及经济补偿金。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涉及劳动者人数较多、金额较大,遂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先行调解。调解员在法官指导下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冷静对话,换位思考化解心结。首先,调解员邀请双方当事人来到调解室,认真倾听双方诉求,准确梳理本案争议焦点为:1.双方劳动关系是否解除;2.某矿业公司是否应支付停工期间的待遇及经济补偿金。沟通过程中,指导法官从法律角度出发,向某矿业公司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告知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向劳动者发放生活费。调解员从情理角度出发,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一方面,向某矿业公司讲明采矿许可证已到期,需考虑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之可能;另一方面,告知劳动者某矿业公司正处于经营困难时期,并非故意拖欠工资。经释明沟通,双方对立情绪有所缓和。但对于调解方案,双方未协商一致。
二是以保促调,财产保全促推调解。后续调解中,因双方就经济补偿金额问题始终未能协商一致,调解工作陷入僵局。米某等人也对某矿业公司的履行诚意及能力产生质疑。在得知米某等人顾虑后,指导法官及时告知可申请财产保全,并向其释明财产保全的相关要求及法律效果。经释明,米某等人向法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在接到保全申请后,及时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并成功查封某矿业公司价值数百万元的矿石。该举措不仅打消了米某等人的顾虑,增强其调解信心,而且避免了某矿业公司转移财产,也促使其继续参与调解。
三是府院联动,部门协同化解纠纷。为妥善处理劳动者权益保护与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关系,法院依托府院联动机制,邀请属地政府参与化解,并组织某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以及职工代表“面对面”化解纠纷。某矿业公司认为,米某等人主张的经济补偿金额过高。指导法官及时向其释明,经济补偿金是以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的;属地政府工作人员向某矿业公司释明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并向其宣讲属地政府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新政策、新举措,引导其正确对待纠纷,积极复工复产;调解员则在法官指导下,指导米某等人整理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社保缴费记录等证据,为后续计算经济补偿金奠定基础。经多轮沟通,某矿业公司表示鉴于目前公司经营现状,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并自愿支付经济补偿。米某等人也都表示愿意让步,自愿放弃主张停工停产期间的待遇。
四是示范调解,个案引领批量化解。为及时高效化解集体欠薪纠纷,充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调解员在法官指导下,选取米某一案作为示范案例进行调解,并邀请其他员工旁听调解过程,指导法官再次同步进行释法说理和问题答疑。在米某一案调解方案达成后,调解员参照该案的调解方案,积极开展调解工作,最终促使剩余纠纷全部妥善化解。
裁判要旨
本案系因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引发的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涉及劳动者人数众多、金额较大、矛盾激烈,既关乎民生保障,也关系社会稳定。调解过程中,法院充分发挥指导调解法定职能,引导劳动者提起保全申请,及时采取保全措施,通过以保促调,打消劳动者调解顾虑,促推双方后续调解顺利推进。同时,运用示范调解机制,同步进行释法说理、问题答疑,助力其他纠纷批量化解。属地政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从企业社会责任和支持中小微企业新政策、新举措角度,引导某矿业公司正确对待纠纷,积极复工复产。调解员则在法官指导下,从情理角度出发,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并协助劳动者整理相关证据材料等,促推纠纷实质化解,不仅及时高效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又帮助企业走出经营困境、复工复产,取得良好效果,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处理结果
米某等35人与某矿业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某矿业公司一次性支付米某等人经济补偿金80余万元,劳动合同解除。某矿业公司已履行完毕,且已恢复生产经营。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38条、第46条、第47条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12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490-481)。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