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某申请诉前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民事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鲁甸县人民法院云南省2023

案 例

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耿某与被申请人曹某于2011年确立恋爱关系,于2013年办理结婚登记,于2014年生育一子曹某某。婚后夫妻间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9月、2016年5月,申请人耿某先后两次被曹某打伤。2017年9月23日,申请人耿某又被殴打致伤,在医院住院治疗4日。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云0621民保令2号民事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曹某对申请人耿某实施辱骂、恐吓、殴打等形式的家庭暴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定认为: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耿某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裁判要旨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首次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需要注意的是,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签发不以受理离婚诉讼为前提,从而对婚姻关系中的家暴受害人给予最大化的保护。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26条、第27条、第28条、第29条###### 一审: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2017)云0621民保令2号民事裁定(2017年12月25日)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2023-07-2-442-001)。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