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某与金某离婚纠纷调解案
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化解离婚纠纷
案 例
基本案情
舒某与金某曾是大学同学,感情较好,结为夫妻后育有一儿一女。后双方由于生活中各种问题,在情感沟通、家庭责任分担、经济收支管理及子女抚养教育理念等方面存在严重分歧,导致夫妻关系恶化。双方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对子女抚养及共同财产问题作出处理。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征得当事人同意,将案件委派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接受委派后,迅速梳理案情,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员首先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了解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经调查发现,双方确实在很多理念及生活习惯上存在不同,确无和好可能。在调解过程中,金某情绪较为强烈,且对婚姻关系解除的态度摇摆不定,因而第一次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之后,调解员对金某与舒某的真实诉求再次进行深入了解。经沟通发现,金某对婚姻关系解除态度摇摆不定的原因并非是还有和好的想法,仅是对财产分割的想法不能明确,金某认为舒某在外有隐形投资,较难明确,不清楚用何种方式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此外,二人对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分歧较大,导致意见反复,且夫妻感情不合多年,金某对舒某积怨较深,因此在调解中二人对立情绪较为严重。 面对此种情况,调解员深入挖掘双方矛盾根源,以情感疏导方式缓解双方对抗情绪,引导双方换位思考,重新建立沟通桥梁,并组织开展第二次调解工作。鉴于双方离婚后很大可能居住在两个城市,若财产或子女抚养问题处理不清,会有再次诉讼的可能。为彻底解决纠纷,第二次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邀请法官全程参与指导调解工作。针对财产分割问题,法官在法律层面提供专业支持,梳理法律关系、明确财产界定与分割原则,为调解方案的制定提供法律依据。 调解员在双方僵持不下、方案反复无法确定时,及时开展释法明理,让当事人对解纷结果有合理预期,推动调解进程;在孩子抚养权问题上,了解孩子对父母双方离婚的情绪、孩子与父母共同生活的意愿,在此基础上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本着给孩子提供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尽量降低父母离婚给孩子带来的创伤,最大程度给孩子创造有利条件,引导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双方当事人打开心结,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裁判要旨
离婚纠纷关系家庭的稳定、孩子的健康成长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当前,离婚纠纷呈现诸多鲜明特点,矛盾根源极为复杂,不仅涉及情感破裂,不少也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归属等问题。因夫妻共同财产构成多样,如房产、投资、车辆等,分配标准难以统一。此外,在子女抚养权归属方面,双方常因对子女未来规划与自身情感需求不一致,导致对此问题僵持不下,离婚纠纷处理不当,会影响子女心理健康与成长轨迹。本案调解过程中,夫妻情感冲突异常激烈,长期矛盾积累致使夫妻相互指责、怨恨、沟通时恶语相向,若不真正解开心结、实质化解矛盾,通过判决离婚处理财产问题,对夫妻双方而言,可能会因诉讼周期较长进一步激化矛盾,即便以后分开生活也不易和谐面对,对孩子也会造成伤害。因此,在调解此类离婚纠纷时,应当做到人文关怀与法律规范并重,关注当事人情感与实际需求,在方法上,联动人民调解等力量,做实法院指导职能,形成调解合力,由人民调解员进行前期情感破冰与矛盾梳理,再由法官进行法律规范指导,提高调解成功率,解法结更解心结,维护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就婚姻关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得到彻底化解。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第1084条、第1085条、第1087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014-095)。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