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与李某物权保护纠纷调解案
“法院+N”通过现场实验联动化解邻里纠纷
案 例
基本案情
范某与李某系邻居关系,范某于2024年2月入住,李某于2024年3月开始装修并将入户门内开改为外开。范某认为李某的入户门外开挡住了范某一家通行,增加安全隐患,要求李某整改。但李某认为入户门外开符合经济原则,未影响范某一家通行,且不存在安全隐患,不愿整改,双方协商未果。范某于2024年8月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将入户门恢复内开原状。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征得当事人同意,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先行调解,调解员在法官指导下开展以下工作:
首先,实地走访调查,深入了解案情。调解员通过“背对背”方式了解双方诉求,并实地走访,查清入户门改造情况,确定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入户门内改外是否合规。同时,经走访发现本案备受小区业主关注,案涉小区共有700多户居民,其中入户门已“内改外”的业主40余户,向物业公司报备拟“内改外”的业主100余户,多户业主处于观望状态,本案处理结果将产生示范效应。
其次,组建调解团队,找寻专业支撑。考虑到本案争议焦点涉及消防、建设规划等问题,且涉及众多业主切身利益,为取得最佳处理效果,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消防、住建委、行业协会等参与开展联合调解。就李某入户门“内改外”是否违规的问题,消防、住建委、建筑设计行业协会均表示对该问题目前暂无明确规定,入户门改造没有具体标准,是否可以“内改外”需综合每一户门的间距、楼道宽窄等因素综合判断,整体把握的原则是入户门“内改外”不得妨碍他人正常通行、不能新增安全隐患。必要时,可通过鉴定程序确定。
最后,多方现场实验,联合化解矛盾。调解员考虑到,如果启动鉴定程序,不仅增加当事人诉累,也不利于矛盾化解。为证明“内改外”是否妨碍他人正常通行,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实验。在法院、消防、住建委、人民调解委员会、物业公司及人大代表的见证下,消防员指导双方当事人在现场进行实验,测试了外开门不同角度对不同行人的影响,对比发生险情逃生时外开门与内开门住户的逃生时间长短。实验证明,李某的外开入户门缩小了可用于日常出行的公共面积,不仅妨碍他人正常通行,提高了与行人碰撞的风险,还会妨碍紧急情况下的安全疏散,存在安全隐患。李某亲自参与现场实验,对实验结果信服。在多方联合释法说理后,双方最终就入户门整改达成一致意见。
裁判要旨
良好的邻里关系能够增强社区凝聚力、提升生活幸福感,有利于社会和谐,邻里矛盾处理不当,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生活品质。本案系因入户门改造引发的纠纷,目前尚缺乏是否可以改装入户门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入户门外开潜在损害事实也难以自证。调解过程中,法院与人大代表、消防、住建委、行业协会、人民调解组织多方联动,充分发挥各方专业优势,从不同角度释法说理。同时,在消防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让当事人亲自参与现场实验,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确定案件事实,省去复杂鉴定程序。最终,在多方释法说理及现场实验感受的双重作用下,促推纠纷当场化解,不仅修复了邻里关系,也为潜在的同类邻里纠纷提供化解指引,做到“调解一案,化解一片”的效果。
处理结果
范某与李某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将入户门恢复原有内开状态。调解当日,李某就将案涉入户门现场整改完毕。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36条、第288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478-512)。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