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某甲与张某赡养纠纷调解案
调解员释法明理化解丧偶女婿与岳母赡养纠纷
案 例
基本案情
葛某甲系张某的岳母。2024年2月,葛某甲女儿葛某乙去世,葛某乙生前在某基金留有存款280000元。2024年2月底,葛某甲在所在地公证机构办理放弃继承遗产公证,声明放弃对女儿葛某乙遗产的继承。葛某甲放弃继承后,张某继承了妻子葛某乙的遗产。后葛某甲因生活困难,认为其放弃继承声明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公证,并继承其女儿葛某乙遗产;后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张某履行赡养义务。
处理方式方法
经征求当事人同意,法院将案件委派至葛某甲所在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考虑到葛某甲已达90多岁高龄行动不便,语言表达有一定困难,便联系由葛某甲孙子葛某丙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调解。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充分了解案情,梳理争议焦点。由于本案涉及公证、继承、赡养等多种法律关系,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充分沟通,了解调解意向,并及时联系公证处,了解葛某甲当时公证时的详细情况。张某向调解员表示,葛某甲放弃继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因葛某甲在葛某乙生前大部分时间与女儿、女婿一起生活,由女儿、女婿对其进行照顾。葛某乙去世前,张某为葛某乙看病花费了大量时间和金钱;葛某乙去世后,葛某甲放弃继承系对张某的一种弥补。此外,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女婿对岳母没有法定赡养义务。调解员经梳理,认为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1.葛某甲能否撤销公证,对案涉财产是否仍有继承权。2.张某对葛某甲是否仍有赡养义务。 二是结合前期了解情况,围绕争议焦点针对性开展调解。调解员从农村善良风俗、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等角度,对双方进行调解。指出,对葛某甲而言,由于葛某乙在生前并未订立遗嘱,而在继承开始后,作为法定继承人的葛某甲通过公证方式放弃了对遗产的继承,葛某甲依法不能撤销公证,在此情形下,葛某甲无法继承其女儿遗产;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女婿对岳母并无赡养义务。对张某而言,虽然其作为葛某甲的女婿,对葛某甲并无法定赡养义务,但考虑到葛某甲放弃对其女儿遗产的继承后,客观上致使其生活产生了一定困难,葛某甲已有90多岁高龄且女儿葛某乙已经去世,葛某甲曾与张某生活过很长一段时间,双方存在亲情,从中华民族传统道德及善良风俗角度出发,张某也应当对葛某甲的生活保障尽一份力。 经过调解员耐心释法明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裁判要旨
本案系因继承引发的矛盾纠纷。在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中,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当姻亲关系中作为亲属中介的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是否对死亡一方的父母负有赡养义务并无明确法律规定。本案调解的典型意义在于,在法律没有规定女婿对岳母负有赡养义务的情形下,调解员将公序良俗与尊老习惯、道德规范等融合到调解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老人放弃继承后导致生活困难问题,引导丧偶女婿为年迈岳母提供一份生活保障之力。该案的化解,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化解了矛盾纠纷,及时修复破裂的家庭关系,更促进了家庭和睦,引导了老有所依、老有所养的社会风气。
处理结果
葛某甲与张某达成调解协议,张某自愿为葛某甲的基本生活承担一部分保障义务,双方就相关费用金额达成一致,葛某甲向法院撤回起诉。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条、第10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024-049)。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