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甲与蔡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法官+农业专家+人大代表” 联合化解农作物损害赔偿纠纷

民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丰都县人民法院丰都县2025

案 例

关键词民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喷洒农药后农作物受损因果关系认定“法官+农业专家+人大代表”联合化解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蔡某甲在同村蔡某乙经营的农药化肥店购买农药杀虫,喷洒农药后其种植的4.7亩玉米、紫树等农作物部分死亡。经派出所调解无果后,蔡某甲诉至法院,要求蔡某乙赔偿其经济损失。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本案系涉农损害赔偿纠纷,具有标的额较小,但举证难、矛盾易激化等特点,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依托与农业农村委员会联合建立的涉农纠纷多元解纷机制和代表委员联络站,组建“法官+农业专家+人大代表”调解团队,将调解现场“搬”到田间地头,共同开展纠纷化解工作。

一是指导法官厘清事实,法律定性明确焦点。为查明事实,指导法官分别听取双方当事人诉求,发现双方对于购买农药的事实予以认可,但对于农作物受损与使用所购农药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存在争议。蔡某甲认为是从蔡某乙处购买的农药导致农作物受损,而蔡某乙则认为农作物受损主要系蔡某甲喷洒农药操作不当所致,并且农作物损失没有经过鉴定,不能确定具体损失金额。据此,指导法官厘清本案争议焦点为:1.农作物死亡是否与喷洒农药行为存在因果关系;2.农作物受损金额的认定。

二是农业专家实地勘察,技术会诊解疑释惑。为明确喷洒农药与农作物受损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农业专家到案涉土地进行实地勘察,对农药的种类、农作物品种及药害情况进行核查,详细询问蔡某甲是否按照说明书标注剂量使用并进行喷洒。经过勘察和询问,农业专家初步判定农作物受损与喷洒农药具有因果关系,其主要原因是蔡某甲喷洒农药的操作存在重大失误,次要原因是蔡某乙销售农药时未向蔡某甲充分说明农药使用的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

三是人大代表情理融合,共促纠纷实质化解。在指导法官阐明“法理”、农业专家讲明“事理”后,人大代表运用其“新农人”领域人大代表身份优势,用双方当事人不仅是同村村民,更是“同根同源”的血缘纽带柔化双方对立情绪,引导其充分认识各自过错,从共建互谅互让和谐邻里关系出发,促进双方友好协商。最终,双方就损害赔偿达成一致意见。

裁判要旨

实践中,因使用农药不当致农作物受损的涉农纠纷,常存在专业性强、鉴定成本高、因果关系认定复杂、调解难度大等特征。本案中,为高效实质性化解纠纷,法院依托涉农纠纷多元解纷机制,组建“法官+农业专家+人大代表”调解团队,将调解现场“搬”到田间地头,就地开展纠纷化解工作,并由指导法官发挥专业优势,厘清争议焦点,指导法律适用;农业专家解决技术争议,为推进调解奠定基础,提高调解专业化水平;人大代表情理融合,疏解对立情绪,有效降低纠纷解决成本,提升化解实效,通过三方联合讲法理、事理和情理,不仅高效化解纠纷,也促使双方握手言和,助力维护和谐邻里关系,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蔡某乙一次性支付蔡某甲赔偿金1000元,并当场履行。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第1173条

《农药管理条例》(2022修订)第27条 、第34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043-526)。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