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某、周某等24人与某置业公司、某街道办相邻关系纠纷调解案

“先行鉴定+示范调解”化解系列相邻关系纠纷

民事相邻关系纠纷京山市民商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2025

案 例

基本案情

裴某、周某等人均系某老旧家属楼的业主。2021年,某置业公司在该楼房东南侧建设了某楼盘的棚改项目,该楼盘有4栋高层住宅楼依顺序建在裴某等人楼房前。裴某认为,某置业公司建设的某楼盘棚改项目对其居住的家属楼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产生一定影响,属侵权行为,故将某置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置业公司赔偿侵权损失。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先行调解,并指派法官指导调解。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发现,新建的高层住宅楼是否影响到裴某房屋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损失数额如何计算等焦点问题缺乏客观依据,双方当事人对此争议较大。为顺利推进调解工作,调解员在法官指导下,告知可以先行鉴定,由裴某与某置业公司对争议事宜共同委托鉴定。 经鉴定,某置业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对裴某房屋采光存在影响,损失评估为35399.38元。法院基于鉴定结论开展示范调解工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某置业公司赔偿裴某采光损失28000元和鉴定费25000元,裴某撤回起诉。该案顺利调解后,周某等其他因家属楼房屋采光受影响的业主共23人均主动申请参加调解。 调解过程中,项目所在地某街道办向某置业公司致函称,该楼盘系棚改项目,某置业公司在建设棚改项目中并未违反市政府规划方案,导致案涉地采光侵权的原因是市政府调整了原有规划,希望某置业公司先行垫付该家属楼后续同类纠纷赔偿款,再由市政府统筹安排并承担赔偿事宜。某置业公司则表示,现阶段公司也无力赔偿损失,且某街道办已明确表示造成侵权并非公司原因,认为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为妥善化解纠纷,法官与调解员多次走访街道办和市政府,最终街道办同意参与调解,并承诺由其直接向周某等23人赔偿损失。法官与调解员组织周某等业主与某街道办工作人员勘验现场,并多次组织三方协商,最终根据业主房屋的楼层、朝向等,参照裴某一案的调解方案,促使各方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

裁判要旨

本案系因拆迁改造项目遮挡老旧楼房通风、采光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采光是衡量居民居住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随着城市化进程快速发展,因建筑物通风、采光和日照等问题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日益多发。本案中,调解难点在于侵害相邻权的损失数额如何确定。为此,法院通过“先行鉴定+示范调解”机制,一方面,通过在先行调解过程中指导开展委托鉴定,为双方当事人提供客观权威的损失评估参考,达到“以鉴促调”效果;另一方面,通过示范调解,为调解员组织调解其他业主类似纠纷提供指引,提高了纠纷化解效率。此外,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通过深入调查了解到某置业公司并未违反市政规划方案,并非适格责任主体的情况,立足实质化解纠纷目标及时调整调解策略,通过走访街道办及市政府,引入街道办参与调解,并确定由街道办承担赔偿责任的方案,不仅实现系列纠纷一揽子实质化解,从源头防止出现“一案结多案生”问题,更有力保障某置业公司和广大业主利益,实现多赢共赢的效果。

处理结果

裴某与某置业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某置业公司赔偿裴某采光损失28000元和鉴定费25000元,裴某撤回起诉。街道办与周某等23位业主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街道办赔偿23位业主损失共计63万余元,系列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38条、第293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053-226)。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