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某乙、解某丙与解某丁继承纠纷调解案
律师调解高效化解三姐妹继承纠纷
案 例
基本案情
解某甲生前未生育子女,配偶及父母也早于其去世。2023年,被继承人解某甲去世后,相关单位未能为解某甲三姐妹即解某乙、解某丙、解某丁办理继承事宜,故解某乙、解某丙以解某丁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分割遗产。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委派律师调解员调解。调解员发挥其律师专业优势,认真查阅案件相关材料,发现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继承人主体是否适格。由于解某甲的父母死亡证明、配偶个人情况、子女情况等材料不全,案件基本事实无法查明;且解某甲三姐妹亦无法以个人身份到相关部门调取材料。 法院为调解员开具调查令,由其调取了包括户表、被继承人与其父母以及被继承人配偶职工档案、墓地档案等证据材料,确认继承人主体资格适格。同时,调解员与解某乙、解某丙、解某丁也进行深入沟通。调解员了解到,1986年被继承人解某甲配偶先过世,解某甲因身体原因也未再结婚再生育。在调解期间,解某丁回忆过往,表示解某甲生前诸多照顾她这个妹妹;后解某甲身体不好,姐姐解某乙、解某丙对解某甲的照顾更多,加上现在解某丁自己年事已高,不想再为继承的事奔波,表示愿意放弃继承权。本案纠纷得以快速解决。
裁判要旨
资深律师受聘担任调解员,从专业角度组织调解,并针对矛盾尖锐的案件通过发表专业意见,可以引导当事人形成合理预期,促进纠纷快速解决。本案中,律师调解员在调解中既善于倾听,推动各方达成共识,又充分发挥律师专业优势,在法院指导下针对纠纷进行必要调查,使得纠纷高效化解,充分体现了律师调解员在调解中的独特优势。
处理结果
解某乙、解某丙及解某丁三姐妹达成调解协议,解某丁最终放弃了其继承份额,由解某乙、解某丙继承解某甲的遗产。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4条、第1127条 、第1130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476-015)。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