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某与赵某公司解散纠纷调解案

人民调解参与化解公司解散纠纷

民事公司解散纠纷莒南县人民法院,莒南县诉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2025

案 例

基本案情

诸某与赵某二人系多年好友,2019年,两人经多方考察决定合伙开设一家公司,每人出资1500万元,各自持股50%,合计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公司运行之初,行情较好,效益也好,两股东按比例进行分红。后公司盈利逐渐减少,两股东在经营理念方面产生了较大分歧。最后公司停产,工人工资停发,诸某要求解散公司并返还其投资款。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为促成双方握手言和,避免公司解散引发系列衍生纠纷,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将案件委派人民调解员开展先行调解。调解员沟通后,认为诸某诉求实际上是希望通过解散公司拿回投资款,而赵某则希望继续经营公司,双方的想法本质上并不矛盾,有调解和好的空间。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公司包括土地在内的现有资产净值是多少。按照通常做法,争议标的价值的确定需要委托鉴定机构进行评估,但耗时较长、费用较高。为尽快解决纠纷,调解员主动联系土地管理部门,初步了解涉案土地的市值,后组织双方当事人确认。土地之外的资产也通过查阅公司账目、现场查看库存等方式进行了确认。 对于公司解散与否这一争议,调解员通过走访取证、上门调解等方式,让双方当事人了解到解散公司并非退出经营、减少损失的唯一方式。通过数轮“背靠背”调解,双方“心结”终于解开,同意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解决争议,公司得以存续。

裁判要旨

公司解散纠纷涉及面广、牵涉利益主体众多,不仅关系到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利益,更涉及到公司员工的民生就业问题。本案中,当事人要求解散公司并对公司土地等资产进行评估分割。如果通过诉讼程序解决,需要花费大量时间与评估费用,且易进一步激化矛盾,导致大量工人失业,相关债权人利益受损,社会不稳定性因素增加。人民调解员在法官指导下,按照“纵向穿透矛盾核心,横向多元化解争点,精准寻求解决方案”的调解思路,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了解核心诉求,找到问题症结,通过“初步评估+双方确认”方式迅速确定涉案土地价值;通过“背对背”多轮调解寻得股权转让这一替代方案,最终实质化解纠纷,既节约了解纷成本,保障了股东出资利益,也让公司得以恢复正常经营,员工利益得到保障,实现双赢共赢的效果。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调解协议。赵某向诸某支付股权折价款1960万元,诸某将股权全部转让给赵某,公司由赵某继续经营。双方纠纷得到实质化解。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3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20〕18号)第1条、第4条、第5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283-190)。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