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某与某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调解案
依托综治中心多方联动化解拖欠劳务费纠纷
案 例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当事人谷某驾驶自己的农用车为某村民委员会(简称“村委会”)清理垃圾。清理结束后,村委会为其出具了一份证明,确认欠谷某劳务费21700元。后谷某多次到该村委会讨要未果。2025年5月,谷某诉至法院,请求村委会支付劳务费21700元。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工作人员接待谷某时,考虑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权利义务关系明确,遂告知谷某可前往综治中心化解纠纷,更加快捷、便利,且不用交纳诉讼费。谷某听后当即同意先到综治中心解决纠纷。综治中心根据纠纷性质,指派村委会所属街道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详细了解情况后,认为该案虽涉及的劳务费金额不大,但属于行政区域重新调整后的遗留问题,简单“一调了之”并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于是调解员立即向综治中心报告,由综治中心组织法院、司法局、总工会、所属街道办事处组建调解团队,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耐心沟通,寻找问题症结。调解员先通过电话与村主任联系,了解到该村委会原先隶属于某镇,后来因部分行政区域重新规划,该村调整到某街道办事处,由于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三资办对于纠纷所涉项目招标要求不同,谷某的该项费用不符合街道办事处三资办账户的入账要求,致使村委会申请不到这笔费用,导致所欠劳务费迟迟未给付到位。谷某则提出,村委会以各种理由拖欠劳务费,现在又以不能入账为由拒绝支付,并担心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如何保证对方按约履行。
二是“靶向调解”,解开双方心结。摸清症结后,调解团队根据当事人提出的疑问,一一进行解答。首先,由街道办事处直接联系三资办工作人员到场,并结合该纠纷的特殊情况,量身定制了关于该村委会三资账户资金支出的具体方案。其次,由司法局工作人员详细向谷某解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31条第1款规定以及人民调解在解决纠纷中高效、便捷、经济、促和的优势。第三,指导法官借助法院类似裁判案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等向某村委会释明,若继续拖延,案件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可能的法律后果以及需要负担的经济成本,引导村委会积极配合协商解决。最后,总工会、司法局工作人员会同调解员采用“面对面”、“背对背”方式组织双方当事人围绕拖欠劳务费具体数额、支付方案、款项拨付等具体内容进行调解,拟定初步方案。
三是反复沟通,促推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团队经反复沟通,并考虑村委会资金到账情况,提出分期付款的方案,谷某表示同意。村委会当场给予第一笔款项,双方握手言和,纠纷得以实质化解。
裁判要旨
本案系因村委会拖欠劳务费引起的纠纷,劳务费金额虽小,村委会表示认可也愿意还债,但因涉及行政区划调整,不同区划对于资金拨付标准不一致,导致村委会迟迟履行不能,形成纠纷。谷某多次催要不成,对村委会失去信任,加剧了调解难度。本案中,综治中心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以及入驻部门同地办公的便利,联动法院、司法局、总工会、街道办事处等多部门,开展化解纠纷,有效弥补单一部门处理复杂问题的局限性。其中,街道办事处牵头对接三资办,针对本案纠纷特殊性,制定资金支出方案,破解村委会因政策限制无法支付的难题;法院通过释法明理,向谷某解读相关案例,增强其对调解的信任,同时向村委会释明拖延支付的法律后果,推动其主动配合;工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助力双方消除隔阂,缓解谷某焦虑情绪,以提升调解效率;司法局则依托人民调解贴近群众、灵活机动的优势,深挖矛盾根源、化解双方对立情绪,最终促成调解方案落地,不仅有力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节约解纷成本,还发挥以调促治作用,由街道办帮助规范村委会的资金管理与支付流程,从源头上预防类似纠纷再次发生,实现“化解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村委会当场向谷某支付1000元,剩余的20700元务劳务费分三期履行完毕。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第577条、第579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139-585)。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