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某甲、顾某与钱某、贺某丙法定继承纠纷调解案

“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联动化解法定继承纠纷

民事法定继承纠纷无锡市锡山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锡山区人民法院人2024

案 例

关键词民事法定继承纠纷丧偶儿媳赡养义务司法调解+人民调解

基本案情

贺某甲、顾某的儿子贺某乙在2007年不幸病逝,留下其双亲及妻女。近年来,贺某甲、顾某与其媳妇钱某、孙女贺某丙之间的摩擦越来越激烈。贺某甲、顾某认为他们已至耄耋之年,身体每况愈下,但儿媳妇、孙女却不尽赡养义务。2023年初,贺某甲、顾某将其儿媳妇钱某和孙女贺某丙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贺某乙名下的房产。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查明,诉争房产系贺某甲、顾某于上世纪70年代在宅基地上为儿子贺某乙建造的100多平方米的房屋,土地使用证载明的使用者为贺某乙。之后,贺某乙逐步将房屋扩建到200多平方米。目前,贺某甲、顾某居住在该房屋内。为妥善化解矛盾,法院先向当地土管所调查核实了案涉房屋的建造、权属等事实,在对诉争房屋权属有了初步判断的基础上,委派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在沟通过程中,发现本案看似是法定继承纠纷,但矛盾的实质是赡养问题。贺某甲、顾某认为儿媳妇、孙女近年来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平时对老两口不闻不问,生病住院也不肯分摊医药费,所以才在儿子离世十几年后将儿媳妇、孙女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儿子遗产。发现矛盾的症结后,调解员认为,重新建立沟通的桥梁是本案的关键。经过调解员耐心疏导,双方情绪有所缓和,同意进行调解。调解员指出“一个家不能因为贺某乙的去世而散掉”,十几年过去了,亲人离世的悲痛已经逐渐被治愈,但是双方之间亲情不能淡去,双方之间更应该相互搀扶和帮助,尤其是孙女已经成年,老两口年事已高,孙女应该担负起其父亲的那一份赡养责任。最终,双方终于解开心结,达成和解。

裁判要旨

与老百姓息息相关的家事、继承纠纷背后不仅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本案看似是一起法定继承纠纷,但折射的却是丧偶儿媳是否需要赡养公婆,孙子女对祖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这两个兼顾道德价值考量的社会问题。相对于诉讼的刚性,柔性调解机制更有利于解决此类纠纷。本案中,通过“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联动机制,法院在明确诉争房屋权属后,调解员以此为基础,发挥沟通桥梁作用,积极促成家人之间的沟通、和解,不仅化解了继承纷争本身,更明确了丧偶儿媳需要承担赡养义务,减少了此后再发生纠纷的可能,实现了案结事了。

处理结果

贺某甲、顾某与钱某、贺某丙最终达成和解,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6条、第1074条、第1127条、第112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法发〔2020〕1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驻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工作的通知》(苏高法〔2018〕221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开展调解程序前置试点的工作规则》(苏高法〔2018〕222号)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4-161-1-029-034)。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