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与李某故意毁坏财物罪刑事自诉调解案

“网格协同”化解因故意毁坏财物引发的刑事自诉案件

刑事故意毁坏财物罪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东海县人民法院东海县2025

案 例

关键词刑事故意毁坏财物罪毁坏车辆占用车位赔偿车辆维修费用网格协同联合解纷

基本案情

李某下班回家后发现其购买的停车位被贾某的车辆占用,且贾某未在车内留下联系方式。李某在联系小区物业公司协助查找车主无果后,情绪失控,使用钥匙将贾某的车身多处划伤。事后,贾某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李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李某赔偿维修费用5000元。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本案属于邻里纠纷,诉讼可能加剧双方的矛盾,不利于维护和谐的邻里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类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于是法院工作人员首先同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沟通,平复当事人的对抗情绪,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化解纠纷。法院考虑到本案涉及的车位管理与物业服务相关,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委托辖区物业纠纷调解组织开展化解工作。

一是组织调解力量。调解组织收到案件材料后,迅速安排调解员开展工作。调解员依托当地的“网格协同”机制,邀请案涉小区所在社区的驻点民警和网格员共同参与纠纷化解,并邀请法官参与指导调解。

二是联合开展工作。首先,调解员“背靠背”同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聚焦情绪疏导,强调邻里和睦,结合“六尺巷”等邻里和睦相处的典故和邻里纠纷多元化解的典型案例,纾解双方抵触情绪,引导双方协商化解纠纷,避免矛盾激化升级。其次,调解员通过释法明理,引导当事人充分认识各自过错,合理确定双方责任。调解员既讲明贾某擅自占用他人车位的行为是产生本案纠纷的诱因,贾某自身存在过错,又讲明李某划车的行为不可取,已经侵犯了贾某的财产权益,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指导法官与民警还结合相关案例进行法律释明,告知有关侵权民事赔偿、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后果,以及公安机关和法院对相关案件的处理程序和处理结果。最终,李某和贾某均认识到各自的过错,同意协商化解本案纠纷。

三是确定优化方案。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贾某车辆的受损情况、4S店开具的车辆维修费发票等材料,以及本案系贾某要求追究李某刑事责任的情形,调解员与双方进行多轮调解,最终确定由李某赔偿贾某5000元,并确定李某参加一周的社区服务,每晚六点在小区内进行两小时的车辆引导,规范业主的停车行为,维护小区的秩序。双方均同意上述调解方案。

四是加强宣传引导。为防止类案再次发生,调解员与案涉小区物业公司沟通,建议物业公司完善管理、提升服务,并联合收集和播放类案视频、制作和发放传单,在案涉小区开展法治宣传,提升业主的法律意识和物业公司的服务水平,共同维护和谐有序的社区环境。

裁判要旨

本案系因车位被占用而故意损坏他人车辆引发的轻微刑事自诉案件,如若处置不当,易激化双方矛盾,损害邻里关系和睦。法院对此类案件,考虑到情节轻微,依法可以调解,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委托行业调解组织调解,并依托“网格协同”模式,邀请派出所、社区等基层力量共同参与化解,发挥各自优势,通过法律威慑与情感疏导,消解双方对立情绪,引导双方“柔性”化解争端。同时,在化解过程中,调解员创新提出由李某提供社区服务的解决方案,既避免了刑事处罚对个人及家庭的过度冲击,又通过非刑罚手段实现了对侵权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还将“就地调解”“就地教育”和“就地宣传”相结合,进一步拓展法治宣传教育的范围,引导社区居民“以案为鉴”,自觉提升法治意识和维护和谐的居住环境,实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为类似案件妥善化解提供了有益参考。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李某按照约定支付了5000元赔偿款,贾某在收到赔偿款后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在社区网格员的监督下,李某履行了为期一周的社区服务。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21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329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230-636)。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