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某与叶某民间借贷纠纷调解案
“法院+侨联”联合化解涉侨借款纠纷
案 例
基本案情
郝某系归侨人员。郝某与叶某是朋友关系,2022年5月至10月期间,双方存在多笔经济往来,相互转账20余次。后郝某在向叶某的多笔转账中选取了两笔诉至法院,要求叶某偿还借款本金31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郝某的归侨身份,征得当事人同意,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侨联建立的涉侨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委托侨联开展先行调解工作,并指派法官指导调解。
一是全面核实案情,明确争议焦点。经侨联调解员初步了解,郝某与叶某互相转账多次。其中,郝某共向叶某转账9次,金额均较大;叶某共向郝某转账18次,金额均较小。郝某称,前述郝某对叶某的转账系民间借贷,叶某对郝某的转账系偿还的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双方并未签订借款合同,系口头约定的借款及4%月息。叶某则称,郝某对其的转账并非民间借贷,实为委托理财,其向郝某的转账系理财收益。据此,调解员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郝某与叶某之间转账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问题。
二是认真释法析理,认定纠纷性质。鉴于双方对纠纷性质各执一词,指导法官结合民法典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向双方释法析理。指出,郝某主张案涉纠纷为民间借贷纠纷,虽仅有口头约定,没有签订借款合同,但其提供的转账记录属实,叶某对转账记录也无异议。叶某主张案涉纠纷为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则应当提供郝某委托其进行理财的证据,现叶某未能提供委托理财的相关证据,故双方之间应为民间借贷纠纷。
三是耐心疏导引导,促成调解协议。基于纠纷性质,在法官指导下,一方面,调解员及时对叶某进行心理疏导,了解其难处,引导其正确面对纠纷。经疏导,叶某承认,双方确实是民间借贷关系,郝某共向其提供了9笔借款。期间,已偿还了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原本想拿着郝某的借款炒股赚钱后付利息,但因市场原因,导致部分借款本金已经亏损,无力支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希望郝某能给予还款宽限期并适当减免利息。另一方面,调解员耐心对郝某进行释明疏导,缓和其对立情绪,同时,引导其正确认识双方口头约定的借款月息4%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建议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调整。经疏导引导,双方一致同意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重新核算前述9笔借款的利息,超出的部分利息折抵本金。经重新核算,叶某尚欠郝某借款本金24000元。郝某、叶某对此均无异议,且郝某主动放弃剩余本金的利息诉求,双方就偿还金额达成一致意见。
裁判要旨
本案系涉归侨人员民间借贷纠纷,双方没有书面协议,且往来转账次数较多,对转账性质存在争议。为妥善化解纠纷,法院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侨联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委托侨联开展先行调解,充分发挥侨联密切联系侨胞、维护侨益的组织优势,由侨联调解员积极沟通,快速拉近距离,及时消除对立情绪,引导如实反映情况。同时,法院做实指导调解法定职能,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向双方释法析理,准确认定法律关系性质,并结合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利息的规定,释明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在法律框架内提出解决方案,引导当事人诚信履约,最终促使双方握手言和,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依法有效保障了归侨人员的合法权益。
处理结果
郝某与叶某达成调解协议,叶某分五期偿还郝某24000元,现已履行完毕。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67条、第668条、第67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9条、第25条
《最高人民法院、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关于加强新时代侨益司法保护工作的意见》(法发〔2024〕18号)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000-1-103-002)。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