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王某与甲财险丁省辛市中心支公司、甲财险戊省分公司、乙财险己省分公司、丙财险庚省分公司交通事故理赔纠纷调解案

保险行业协会助推理赔纠纷一体化解

民事保险纠纷南通保险合同纠纷调处中心2025

案 例

关键词民事保险纠纷多车事故异地授权赔偿比例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某省某高速公路,面包车与小型轿车发生事故后两车停在路面,紧接着挂车与面包车剐蹭,发生二次事故,导致面包车侧翻,两次事故最终造成三车受损、面包车上郭某与王某两人受伤,郭某多处肋骨骨折、王某挠骨远端骨折,面包车驾驶员常某垫付了郭某与王某的大部分医疗费、护理费等。后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中常某无责。 此次交通碰撞事故,涉及当事人众多,包括8个自然人、2家企业法人。涉及赔偿的保险公司多为事发地外省机构,包括甲财险丁省辛市中心支公司、甲财险戊省分公司、乙财险己省分公司、丙财险庚省分公司,共涉及3家财险公司的4省分支机构,各财险公司就赔偿比例无法协商一致。 2023年4月,两位伤者基本康复后,至道路交通事故一体化处理服务中心,向甲财险公司派驻该中心的理赔柜面申请理赔,保险行业协会常驻该中心的调解人员组织开展调解。

处理方式方法

首先,调解组织联系了甲财险戊省分公司、乙财险己省分公司、丙财险庚省分公司,向各保险公司申明案件的复杂性和紧迫性,成功让各保险公司异地授权各自丁省辛市分支机构代为处理此案。经与3家财险公司辛市分支机构沟通,帮助消费者顺利递交理赔资料,并组织3家保险机构完成案件梳理,确定由甲财险丁省辛市中心支公司主办此案,理赔工作步入正轨。甲财险丁省辛市中心支公司经与郭某、王某沟通,根据人伤赔偿标准完成两人理赔金额确认。调解组织邀请3家财险机构共同商定最终的理赔款分割比例,并与两位伤者分别签署了调解协议。调解组织还帮助联系2家企业法人被保险人,理清事故情况并说明车险理赔中需企业法人给予配合的操作事项,2家企业法人被保险人也顺利完成相应财险机构理赔协议的签订。 其次,针对郭某、王某与常某之间医疗费用垫付纠纷,调解组织在全面了解情况后,结合郭某与王某各自伤情的保险理赔进行初步研判,帮助3人厘清医疗费垫付情况,并详细讲解了保险公司无法直接将医疗费垫付款支付给常某的原因,提出理赔款到账后郭某与王某分别将垫付医疗款返还常某的建议。经协商,3人共同决定邀请保险行业协会调解组织与道路交通事故一体化处理服务中心调解组织帮助草拟调解协议并共同签署,此案中的保险理赔附带纠纷也得以顺利化解。

裁判要旨

对于多车、连续交通事故,往往涉及的当事人、保险人较多,化解难点在各保险机构之间的协调以及赔偿比例的确定。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在此类纠纷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不同保险机构和当事人间充当桥梁和纽带,多方协调沟通,明确各方权责,既可以凭借其专业性为保险机构提供指导建议,又可以作为中立第三方充分获得当事人信任,为纠纷顺利化解起到润滑剂、助推剂的作用。此外,此类纠纷往往涉及法律关系较多,除保险合同法律关系,还往往存在保险理赔之外的其他纠纷,纠纷处理中应厘清各类纠纷之间的关系,做到协同处理、一揽子化解,更好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处理结果

3家财险机构的理赔款全部支付完毕,郭某与王某依照调解协议将常某垫付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归还常某,该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5条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20条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GA/T 1193-2014)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460-1-500-002)。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