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某与6名渔民船员劳务合同纠纷调解案

因案施策妥善化解渔民劳务合同纠纷

民事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潭门镇海事司法服务中心2025

案 例

关键词民事船员劳务合同纠纷返还预付劳务费因案施策调解“六调联动”解纷机制

基本案情

阎某在政策红利吸引下前往某省落户从事海上捕捞事业,得益于该地区得天独厚的海洋资源优势和当地渔港优越的地理环境,阎某远海捕捞事业发展势头良好。2023年,阎某为开展远海捕捞作业,筹资300多万元打造了27米渔船,雇佣26名当地渔民,并预支20多万元船员工资。然而,由于其中6名渔民未上船履行合同,导致其捕捞作业受到影响。2024年2月,阎某将上述6名渔民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并要求6名渔民返还预付的劳务费。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涉及外来投资者的投资利益和渔民的民生问题,先行调解更有利于实质化解纠纷,更好保护外来投资者和渔民合法权益,故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将案件委托给海事纠纷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并指派法官全程跟进指导调解工作。 一是归纳争议焦点,找准解纷“小切口”。经充分阅卷及向双方当事人了解,调解员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阎某诉请解除船员劳务合同是否应予支持?若该请求应予支持,返还预付劳务费应如何履行?经指导法官指导,调解员认为,本案6名渔民违约事实清楚,阎某依法有权解除合同。但走访中了解到,6名渔民经济条件普遍较为困难,难以按照阎某要求一次性返还所有预付劳务费。据此,本案解决难点在于返还预付劳务费的履行方式问题。 二是坚持因案施策,开出治病“好药方”。围绕上述争议焦点,法官指导调解员耐心向双方当事人开展法律释明工作,明确告知6名渔民违约行为需承担的民事责任,并根据6名渔民不同的违约情况,分别制定还款方案:对于因他船出价更高而故意违约的,要求其一次性返还劳务费;对于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急需用钱的,允许其分批分期履行。该方案有效减轻了困难渔民的经济压力和担忧,增进其主动履行调解协议的意愿,得到双方当事人的认可。 三是加强法律保障,服下解纷“定心丸”。考虑到时值出海捕鱼旺季,6名渔民均已跟随他船出海捕鱼维持生计,为确保调解工作顺利推进,法院指导调解员利用渔民出海与归港的空隙,组织双方分别陆续前来调解,依次完成调解协议签署,并当场给付部分劳务款,确保纠纷得到实质化解。

裁判要旨

法治化营商环境是保障地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石。该地区海事法院在当地党委政府支持下,共建海事司法服务中心,推动打造“海事派出法庭+地方政府+司法+海岸警察+渔政中心+渔民协会”的“六调联动”解纷机制,加大海事纠纷联合调处力度,有效化解涉及渔民渔企纠纷,实现“小事不出港,大事不出镇”。本案中,于法,6名渔民故意违约应当承担民事违约责任;于理,投资者阎某的投资利益应当受到保护;于情,6名渔民家庭经济条件各不相同,在追究其责任的同时亦应当兼顾其实际困难。在此前提下,法院指导调解组织坚持“法理情”相融,在察民情、通民意、解民忧的基础上因案施策,分类制定调解方案,既有力维护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又充分保障渔民的民生福祉,促推纠纷实质化解、做到案结事了,实现双赢共赢,助力营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处理结果

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6名渔民分别按照调解方案,一次性或分批次向阎某返还劳务费。最终,该系列纠纷历时一个多月全部成功化解。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563条、第566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226-216)。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