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等66名家长与某培训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调解案
“法院+教委”联动指导化解教育培训领域预付式消费纠纷
案 例
基本案情
陈某等66名家长与某培训公司签订《委托教育辅导协议》,约定由该公司提供课外辅导服务,消费者一次性预付费用。合同履行期间,该公司因政策原因停止授课并关闭经营场所。陈某等66名家长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涉及人数众多且矛盾尖锐,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工作。同时,邀请作为学科类培训机构监管部门的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委)共同参与,指导法官与教委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组成调解小组,共同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联动社区网格,借力“中间人”破解找人难题。本案调解工作面临的首要难题是培训公司经营场所已关闭,公司法定代表人失联。调解小组分工合作,指导法官赴公安机关查询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址,教委工作人员通过备案信息查找其他联系线索,调解员根据线索前往关联地址,与相关社区工作人员联动开展摸排核实,最终在多个关联地址中确认公司法定代表人居住地址。地址确定后,调解员多次上门,培训公司法定代表人均避而不见。后社区网格员充分发挥群众工作优势,了解到公司法定代表人非常敬重其舅舅,遂通过其舅舅做思想工作,促成其现身。调解小组从情理、法理出发共同劝导,督促培训公司法定代表人转变消极态度,参与调解。
二是检索入库案例,通过“示范调解”促进达成退费意见。某培训公司表示其系受政策原因影响停止经营,损失惨重,愿意部分退费,但无力支付。经梳理,双方争议焦点为:退费金额及退费方式。针对陈某等人提出的全额退费及支付违约金诉求,指导法官通过检索多元解纷案例库类案,发现D2024-161-1-137-020号案例的案情与本案较为相似,指导法官充分发挥该入库案例示范作用,从家长实际支付金额、未履行课程计费标准、违约金计算等逐一剖析,引导家长合理确定诉求。同时,为破解系列纠纷化解难题,指导法官借鉴该入库案例解纷方法,决定以“示范调解案例作指引,平行案件集中调解”方式开展解纷工作。结合本案具体情况,调解小组决定选取具有典型性的纠纷开展“示范调解”工作,经筛选,确定诉求具有代表性、案情覆盖率高的陈某与某培训公司之间的纠纷率先调解。结合公司运营情况、诉讼可能结果及执行风险等充分说明非诉讼解纷优势,引导某培训公司积极协商,寻求解决办法。经多轮沟通,陈某与某培训公司就退费事宜形成调解方案。调解员随即以该方案为示范样本,依据公司提供的退款明细表,分别与家长“点对点”沟通核对,最终促成剩余65名家长均同意参照陈某与某培训公司确定的调解方案执行。
三是发挥监管部门优势,启用“保证金”促成纠纷化解。调解方案确定后,某培训公司的退费资金来源问题成为纠纷化解的关键。一方面,某培训公司客观上经营转型困难、资金链断裂;另一方面,家长要求快速退费,这导致调解一度陷入僵局。教委积极发挥其监管的职能优势,通过核实,发现该培训公司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内有前期缴纳的50万元保证金,在充分论证后,提出启用该笔保证金来保障家长应退费用支付的思路。这一提议极大增强了调解方案的可履行性和家长的接受度。最终,调解小组确定以教委监管账户内的50万元保证金为主要资金来源,不足部分由某培训公司自行筹措的退款方案,双方当事人对此表示一致同意。
裁判要旨
本案系教育培训领域经营者在预付式消费中因经营困难、关门“跑路”引发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该类纠纷涉及人数多、影响范围广,普遍存在经营者失联难寻、经济困难,消费者权益保障难等问题。本案中,充分发挥社区网格员的地缘优势、法院的专业优势和教委的监管优势,通过“找人”破局、“找平衡点”定分、“找钱”兑现的递进式解纷思路,借鉴多元解纷案例库入库案例开展释法明理,并借鉴其解纷方法,以“示范调解案例作指引,平行案件集中调解”实现系列纠纷实质性化解,不仅避免“一事生多案”,有效减轻当事人诉累,而且最大限度、及时高效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类案化解提供了有益借鉴。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培训公司扣减已提供服务的价款后退还陈某等66名家长共计53.5万元。目前,退费已履行完毕。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第57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5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4号)第15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137-484)。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