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与邓甲、邓乙赡养纠纷调解案
“四步工作法”化解高龄残疾妇女赡养纠纷
案 例
基本案情
黄某现年74岁,其丈夫已去世多年,育有女儿邓甲、邓乙二人。黄某长期与邓乙一起生活并由其赡养。2017年,黄某经地方残联评定为听力残疾二级。2023年,黄某双目又因病失明,日常生活不能自理。黄某每月领取残疾、低保等补贴800余元,但因常年就医,不足以支付其看病及生活开支,而邓乙夫妻二人仅靠打零工生活,家庭经济也相当困难。邓甲、邓乙就黄某的赡养问题一直无法达成协议。期间,经村干部多次劝和无果,黄某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邓甲、邓乙履行赡养义务,每人每年分别承担赡养费2000元。
处理方式方法
收到起诉材料后,法官了解到,邓甲不赡养黄某的原因主要是黄某将绝大部分财产权益交给了邓乙支配管理,若案件一判了之,不利于老人赡养。后考虑到黄某因双目失明行动不便,为便于残疾妇女诉讼,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决定与人民调解员、村干部组成联合调解组,一同前往当事人家中并通过“四步工作法”展开调解工作: 一是用心倾听,有效沟通疏导。与黄某、邓甲、邓乙分别进行谈心,了解她们各自的立场和诉求,为后续调解工作奠定基础。 二是以理服人,引导换位思考。从亲情伦理角度出发,耐心疏导,引导邓甲、邓乙要注重亲情,鼓励她们加强沟通,多为对方考虑,增进彼此理解。 三是以法化人,做好普法教育。从法律角度向邓甲、邓乙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强调每个子女都有赡养老人的义务,亲姐妹也不应因老人财产权益分配不均而不赡养老人。对争议较大的老人承包的土地、林地由谁管理使用问题,法官与调解员在双方当面调解陷入僵局时,进行“背靠背”调解。法官对黄某指出造成案件调解陷入僵局的主要原因是其处置财产不均,若要家庭和睦,需改变土地、林地由谁管理、使用现状。由赡养人管理、使用老人承包的土地、林地有利于子女更好地履行赡养义务。黄某最终同意将其承包的土地、林地交由邓甲管理、使用。调解员与村干部对邓乙从亲情、法律责任方面进行劝导,调解员指出要修复亲情关系,需做出让步,现在老人愿意跟随邓甲生活,老人处于高龄,且听力、视力残障导致生活无法自理,应适当由共同生活的赡养人多管理、使用老人的财产权益,只有这样,家庭才能更加和睦,老人的晚年生活才更有保障。最终,邓乙同意黄某承包的土地、林地由邓甲管理、使用。在联合调解组的耐心劝解下,经过多次协商,当事人就赡养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 四是案后回访,督促协议履行。联合调解组在案件调解后继续关注协议的履行情况,在回访中了解到,黄某目前在邓甲处生活如意,邓乙已主动提前给付黄某2025年的赡养费2000元。
裁判要旨
本案涉及高龄残疾妇女赡养问题。因老人在财产权益的分配上偏向于邓乙,导致邓甲心怀不满进而未尽赡养义务,若一判了之,邓甲“心结”未解,不利于老人安享晚年。法院多次与村干部沟通,充分了解案件情况后,对双方争议的焦点进行精准分析,并邀请村委会、人民调解员开展联合调解,充分发挥村委会了解辖区群众、人民调解员擅做群众工作的优势,开展上门调解,并通过“四步工作法”耐心细致进行释法明理,对争议较大的土地承包权益的支配、管理问题进行“背靠背”调解,最终不仅解开当事人之间的“心结”,化解了母女之间的矛盾,修复了破裂的家庭关系,也明确了各自赡养责任,确保老人安享晚年,更通过以案释法,弘扬中华民族孝亲敬老的传统美德和新时代优良家风,形成“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良好社会氛围。
处理结果
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黄某随邓甲生活,并由其赡养;邓乙自2025年起,每年支付黄某赡养费2000元;黄某的低保金、残疾补助金、养老金归邓甲管理;黄某承包的某村集体土地、林地由邓甲管理、使用。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6条第2款、第1041条第3款、第1067条第2款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024-320)。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