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某等人与李某服务合同纠纷调解案
“法院+消保委+街道”联动化解预付式消费纠纷
案 例
基本案情
李某系某摄影店经营者。该摄影店于2020年4月15日注册登记,并持续经营,在此期间与龙某等人签订服务合同,约定由某摄影店为龙某等人提供摄影套餐服务。龙某等人按照约定支付1000-3000元不等的摄影服务费后,某摄影店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于2023年3月20日注销不再继续经营。龙某等人多次与经营者李某协商退费事由,均被拒绝。龙某等人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退还款项并支付违约金。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为高效化解纠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委托行业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先行调解,并指派法官指导。调解员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研判案情,提前引导。调解员经了解,得知以下情况:1.李某已收取40余人的服务费用,存在完全未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情况,且还存在潜在纠纷;2.龙某等人手中持有的策划书、收费收据仅记载有交款人姓名、交款方式、交款金额,没有记载收款人姓名或收款单位,龙某等人尚不能证明李某及其摄影店收取了龙某等人的服务费用。调解员一方面对上述情况进行梳理登记,另一方面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消保委)联系,引导龙某等向消保委寻求法律支持。
二是加强沟通,明确争点。在消保委帮助下,龙某等人收集到案件相关证据材料。随后,龙某等人推选代表参与调解工作。因李某不配合,调解员主动与李某所在街道办事处联系,通过其所在居委会找到李某并做通李某思想工作,最终李某同意当面与龙某等人协商解决。调解员遂组织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进行沟通交流。交流中,李某同意解除合同,并陈述其是因为家中突发变故,导致门店无法经营,生活压力较大,退款能力有限,提出分期支付请求。龙某等人因李某前期避而不见已对其失去信任,担心李某转移财产,要求一次性退还已支付的款项,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三是联动调解,定分止争。调解员聚焦服务费用退还数额、违约金支付数额、退款方式三个争议焦点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摸清双方当事人真实想法,并再次邀请消保委、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共同参与调解。由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向龙某等人讲明李某家庭的实际情况,建议龙某等人考虑李某现阶段的生活状况,并根据合同履行程度,区别进行处理。由指导法官、调解员及消保委工作人员共同向李某等人介绍类似案例处理结果,引导积极协商。最终,龙某等人对李某面临的困境表示理解,同意视情况降低退费数额,李某亦表示将积极主动配合处理退款事宜。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裁判要旨
本案系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纠纷。近年来,商家以办卡有优惠、加入会员送减免券等方式,诱导消费者预付费用后注销跑路的情况时有发生。此类纠纷虽标的额较小,但涉及人员较多,易引发批量诉讼,产生深层次问题。本案中,依托“法院+消保委+街道办”多元解纷机制,由法官指导调解员主持调解、消保委支持收集相关证据材料、街道办积极沟通的方式,发挥各自职能作用,从不同角度对各方当事人释法说理,并发挥调解灵活性优势,结合纠纷具体情况以及当事人履行能力分情况,分类别制定调解方案,最终促成批量纠纷妥善化解,并一揽子化解其他未诉纠纷,切实保障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处理结果
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对于合同完全没有履行的,解除合同,李某分期退还预付款;对合同部分履行的,解除合同,李某一次性退还剩余预付款;对合同已大部分履行的,权利人自愿放弃剩余小额服务费,解除合同后,李某不再退还服务费。其余纠纷均参照前述调解方案,消费者与李某自行达成调解协议或自行和解。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第563条、第56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第16条、第37条、第53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137-477)。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