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承揽合同
(承揽人立场示范文本)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揽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
定作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
(注:为便于陈述,本合同将承揽人列为甲方、定作人列为乙方,签署时按实际身份填列。)
第一条 定作物名称、规格及数量
1.1 定作物名称:____________;规格型号:____________;数量:____________;以本合同附件一《定作物明细表》为准。
1.2 定作物技术标准:____________。甲方按乙方提供并经双方书面确认的图纸、样品(编号:____________)加工制作;定作物符合经确认的图纸、样品及约定技术标准的,即为质量合格。图纸、样品未明确的事项,按行业通常标准执行,乙方不得以未约定的更高标准主张质量不符。
(注:承揽人务必将技术要求固定于书面确认的图纸、样品,避免"口头改图""边做边改";对乙方现场人员的口头指示,应要求其书面确认后再行施工。)
第二条 技术资料与要求的确认
2.1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____日内向甲方提交加工图纸、技术方案或样品,甲方应在收到后____日内书面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甲方逾期未答复的,视为确认,乙方不得在开工后再行变更。乙方提交的图纸、样品存在错误、遗漏或不合理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其修正,因修正导致的工期顺延及费用增加由乙方承担。
2.2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单方变更定作物的规格、技术要求;确需变更的,应经甲方书面确认,因变更增加的费用及顺延的工期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先行支付变更部分价款后再行施工。
2.3 乙方以书面、口头或行为方式提出的超出本合同第一条范围的额外要求,甲方有权拒绝,或作为补充订单另行计价;乙方直接向甲方现场人员作出的指示,未经甲方书面确认的,对甲方不发生效力。
第三条 原材料的提供
3.1 原材料由【甲方自备/乙方提供】:甲方自备材料的,材料价格已在合同价款中锁定,不因市场波动调整;乙方要求变更材料的,价格另行协商并书面确认,变更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2 乙方提供原材料的,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足额交付至甲方指定地点,并由双方共同检验签收;乙方迟延交付或交付的材料不合格的,交货期相应顺延,甲方不承担迟延责任,由此增加的仓储、人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3.3 乙方提供原材料迟延超过15日,或交付的材料经检验不合格且未在10日内更换合格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已投入的材料、人工、设备闲置等损失。
第四条 定作人的协助义务
4.1 乙方应按约定及时提供图纸、技术资料、原材料及定作物生产、检验所需的场地与条件,并保证其提供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因乙方未及时履行协助义务,或提供的资料、指示有误导致工作延误、返工的,交付期限相应顺延,增加的费用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4.2 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履行协助义务后5日内乙方仍不履行的,甲方有权顺延交付并主张停工损失(按每日人民币____元计算);协助义务迟延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全部损失。
(注:《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八条规定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承揽人可催告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应将协助事项及期限落实到纸面。)
第五条 价款与计价
5.1 本合同定作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元),含税,税率____%。
5.2 计价方式:【固定总价/按实际完成数量乘以约定单价计价】。约定单价的,数量以双方签署的《交付签收单》为准。
5.3 下列情形价款据实增加,乙方应于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10日内支付:(1)乙方变更技术要求、材料或图纸的;(2)乙方提供的图纸、样品与实际不符导致返工的;(3)乙方要求加急、加班生产或增加检验、认证要求的;(4)其他因乙方原因增加的人工、材料、设备及管理费用的。
第六条 付款节点
6.1 双方约定付款节点如下: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乙方支付预付款,计合同总价款的____%(不低于30%),预付款到账为甲方开工的前提,逾期到账的开工日期及交付期限相应顺延;工作进度达到____%(或半成品经乙方书面确认)后5日内支付进度款____%;全部定作物交付并经乙方签收后10日内支付至总价款的____%;余款____%(不高于5%)作为质保金,于质保期届满后10日内付清。
6.2 甲方收到各期款项后10日内向乙方开具等额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乙方不得以未收到发票为由拒绝或迟延支付已到期款项,但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
6.3 乙方迟延支付任一期款项的,甲方有权相应顺延交付期限且不承担迟延责任;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欠付金额的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停止生产、暂停交付并留置已完成定作物;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全部损失。
(注:承揽人立场应坚持预付款前置、进度款与工作节点挂钩、压缩尾款比例。)
第七条 交付与签收
7.1 甲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定作物交付至乙方指定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运输方式及费用由乙方承担,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定作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时转移至乙方。
7.2 交付时双方当场清点数量、核对标识并签署《交付签收单》;乙方拒绝签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未安排人员接收的,甲方可采取拍照、录像、公证等方式固定交付事实,并视为定作物已按约交付。
7.3 因乙方原因延迟收货超过3日的,仓储保管费用由乙方按每日人民币________元承担,定作物毁损、灭失风险自视为交付之日起转移至乙方;延迟收货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将定作物提存或另行处置,费用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验收标准与视为合格
8.1 定作物按本合同第一条确认的技术标准、图纸、样品验收;数量、外观于交付时当场验收,内在质量按双方约定的检测标准检验。
8.2 乙方应在收到定作物后7日内完成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逾期未验收亦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定作物验收合格,质量、数量均符合合同约定,乙方应按约支付全部价款,不得再以质量、数量问题拒付、少付或主张赔偿。
8.3 乙方提出异议的,应一次性书面列明异议事项并提供证据,甲方应在收到异议后10日内处理完毕;乙方未一次性列明或未提供证据的,甲方有权不予处理。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验收的,验收视为合格,交付期限不因此顺延,乙方应按约支付款项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注:"逾期不提异议视为合格"是承揽人保护自己的核心条款,务必保留并设定合理期限;同时约定验收期限自签收之日起算,避免乙方以"尚在检验"无限期拖延付款。)
第九条 质量异议与处理
9.1 乙方对定作物质量提出异议的,应提供证据证明不符合第一条约定的标准;经双方共同或第三方检测确认不合格的,甲方应负责修理、重作或减少相应价款,乙方的救济方式仅限于此,不得主张退货、解除合同或赔偿间接损失。
9.2 修理、重作以使定作物达到约定标准为目的,甲方不再承担超出约定标准的其他要求;因乙方使用不当、擅自改装、保管不善、超期存放等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不属于甲方质量责任范围。
9.3 双方对质量是否合格发生争议的,以________检测机构的检验结论为准,检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经检验合格的,检验费用及乙方因此停工、延误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留置权
10.1 乙方未按本合同第六条支付到期款项的,甲方有权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等规定,对已完成及合法占有的定作物行使留置权,并有权拒绝交付,由此产生的迟延交付责任由乙方承担。
10.2 留置期间定作物的仓储、保管费用由乙方承担;自甲方书面催告之日起60日后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与乙方协议以留置的定作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价款超出债权数额的部分归乙方,不足部分由乙方继续清偿。甲方行使留置权及变价权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0.3 双方确认,本合同项下甲方留置、变卖定作物的权利不因任何"先交货后付款"的口头承诺而放弃。
第十一条 保管义务与风险
11.1 甲方对占有的定作物及乙方提供的原材料负妥善保管义务;定作物交付前毁损、灭失的风险由甲方承担,但系因不可抗力、定作物自身属性或乙方原因造成的除外。
11.2 因不可抗力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甲方应在5日内通知乙方并提供证明,已完工部分的价款结算不受影响,风险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仅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定作人的随时解除权及其赔偿范围
12.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乙方可在甲方完成工作前随时解除本合同,甲方应予接受,解除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合同解除;乙方应于解除时书面确认甲方已完成的工作量,并按第12.2条结算。
12.2 合同解除后,双方按下列规则结算:(1)甲方已完成并合格的工作成果,乙方按合同约定单价据实支付报酬;(2)甲方为履行合同已采购的专用材料,已开制的模具、工装,以及已发生的加工、检验、运输费用,乙方应凭采购合同、发票及付款凭证全额补偿;(3)甲方已投入的人工成本按实际工时及双方确认的工价补偿;(4)甲方因解除合同产生的停工损失、设备闲置损失,乙方应予赔偿。上述款项合计不超过本合同总价款的120%,乙方应于解除之日起10日内支付。
12.3 双方确认:甲方的预期利润不属于本条赔偿范围;甲方在收到解除通知后应停止生产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甲方就怠于减损扩大的部分不得主张赔偿。乙方逾期支付上述款项的,按日万分之五计付违约金。
(注:承揽人应通过保留采购凭证、模具费凭证及完工记录,固定任意解除情形下的可索赔费用。)
第十三条 转包与辅助工作
13.1 甲方有权将本合同辅助工作(范围:____________)交由第三人完成,该第三人的工作由甲方对乙方承担责任,不视为转包。
13.2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甲方与其存在长期协作关系的单位之间的辅助加工、表面处理、包装及物流运输不在此限。
第十四条 保密
14.1 甲方对乙方提供的图纸、技术资料及商业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保密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年;甲方为本合同履行目的在必要范围内使用上述信息的,不构成违约。
14.2 甲方对乙方的定作要求、定作物用途等经营信息同样负有保密义务;乙方要求甲方承担超出合理范围的保密义务的,应另行支付保密费用。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
15.1 甲方独立设计或提供的工艺、模具、工装、加工方法及其改进,其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本合同的签订不视为甲方许可乙方使用,乙方不得复制、仿制或交由第三方使用。
15.2 乙方提供的图纸、方案涉及第三方权利的,由乙方负责取得授权并承担全部责任;因乙方提供资料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与甲方无关,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第十六条 迟延交付与免责
16.1 因甲方原因迟延交付的,每迟延一日按迟延部分价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迟延部分价款的5%;乙方就同一迟延主张的违约金与损失赔偿合计亦以该金额为限。
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迟延的,交付期限相应顺延,甲方不承担迟延责任:(1)乙方提供的图纸、资料、原材料迟延、有误或不符合约定;(2)乙方中途变更定作要求或增加工作量;(3)乙方迟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4)不可抗力及政府管制、限电、环保管控等客观障碍;(5)双方书面确认的其他事由。
16.3 甲方应在迟延事由发生后10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留存相关证据;未在上述期限内通知的,甲方仍有权在结算时主张顺延,但应承担乙方因此扩大的损失。
(注:承揽人应设置违约金上限条款,并将各类顺延事由事前列明。)
第十七条 质量责任的限定
17.1 甲方因质量不符承担的修理、重作、减价及赔偿责任,合计不超过本合同总价款的30%;但因甲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害的除外。
17.2 定作物的间接损失、乙方对下游客户的转售利润损失等,不属于乙方赔偿责任范围。
第十八条 质保期与质保金
18.1 定作物质保期为自验收合格之日起____个月;质保期内因甲方加工质量原因出现问题的,甲方负责修理或更换,除此以外的其他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18.2 质保金于质保期届满且无质量异议后10日内一次性无息退还甲方;乙方逾期退还的,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第十九条 通知与送达
19.1 双方确认合同首部所列地址、电话、电子邮箱为有效送达地址,适用于合同履行通知及诉讼文书送达;一方变更应提前____日书面通知对方。
19.2 通知以专人签收、邮寄(交邮后第____日视为送达)、电子邮件或双方确认的即时通讯方式发出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条 不可抗力
20.1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因不可抗力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双方合理分担。
20.2 不可抗力持续超过____日的,任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已履行部分的价款照常结算。
第二十一条 合同解除
21.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1)乙方迟延支付预付款或进度款超过15日,经催告后5日内仍未支付的;(2)乙方不履行协助义务,经催告后5日内仍不履行的;(3)乙方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4)乙方其他严重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21.2 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已完成工作量的报酬、停工损失、设备及模具闲置损失、已采购专用材料的损失及解除合同的其他实际损失,并按合同总价款的10%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违约责任
22.1 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本合同已专项约定违约金的,按专项约定执行。
22.2 因乙方违约致甲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证费、差旅费、执行费等合理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违约的,乙方的索赔范围以直接损失为限,不包括可得利益、商誉损失及间接损失。
第二十三条 争议解决
23.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3.2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3.3 本条约定独立于本合同其他条款,本合同被认定无效、被撤销或解除的,不影响本条约定的效力。
(注:本条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协议管辖,将管辖法院约定于甲方(承揽人)住所地。原告住所地系法定可选连接点,与争议具有实际联系,该约定合法有效,可显著降低承揽人异地应诉与财产保全的成本。)
第二十四条 其他约定
24.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24.2 本合同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____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4.3 本合同附件:附件一《定作物明细表》、附件二《图纸/样品确认书》、附件三《交付签收单》(格式)。
第二十五条 签署栏
甲方(承揽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盖章)
签署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定作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盖章)
签署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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