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立场示范文本)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承包人资质等级:____________ 资质证书编号:____________

(注:承包人必须具备与工程规模、类别相符的施工资质,严禁借用资质、无资质承揽。)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工程地点:____________;工程内容:____________。

1.2 承包范围:____________(以本合同附件一《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为准);资金来源:____________。

1.3 承包方式:【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可调价格】合同,具体按第五条约定执行。

第二条 合同工期

2.1 开工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天。

2.2 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书面开工通知载明的日期为准;承包人应在开工前完成施工组织设计报审、施工人员及施工机械设备进场,并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承包人未按期开工的,每逾期一日按合同价款的0.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3 工期总日历天数已包含法定节假日、恶劣天气等一般性影响因素,承包人不得据此主张顺延。

2.4 承包人承诺投入本工程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与投标文件一致,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更换;施工机械设备应按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足额到位。发包人有权随时对人员、机具到位情况进行检查考核: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擅自离岗、主要施工机具未按计划进场的,每发现一次承包人按合同价款的0.5%支付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价款的5%;经书面催告后七日内仍未改正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三条 质量标准

3.1 工程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各专业验收规范,一次验收合格;双方约定达到"优质工程"标准的,按专用条款约定执行并相应计取优质优价,未达到的按合同价款的2%扣减。

3.2 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关于结构安全、消防、节能、环保等强制性规定;隐蔽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不得覆盖。

3.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无条件返工、修复,费用自负,工期不予顺延。

第四条 合同价款

4.1 本合同价款(暂定)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元),含税,税率____%。

4.2 计价方式:(1)固定总价合同的,除发包人书面同意的变更及本合同约定的调整情形外,价款不作调整;(2)固定单价合同的,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计量,计量规则执行现行国家工程量计算规范;(3)可调价格合同的,价格调整因素及调整方法按附件二约定执行。

4.3 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等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安全文明施工费为不可竞争费用,专款专用。

(注:发包人应明确计价方式与调价条件,防止"低中标、高结算";固定总价合同尤应锁定工程范围与变更计价规则,避免承包人以漏项、增量、措施费为由突破总价。)

第五条 工程款支付

5.1 预付款:合同签订且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后____日内,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____%的预付款;预付款自进度款中按比例抵扣。

5.2 进度款:承包人每月____日前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经监理人及发包人审核确认后____日内,按审定已完工程价款的80%支付进度款,累计支付至合同价款(扣除预付款、质保金)的80%为止;未经审定确认的工程量不纳入本期付款基数,已完工程量存在虚报的,发包人有权在下一期付款中直接冲回。

5.3 结算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提交完整结算资料后,按第八条办理竣工结算,发包人在结算审定后____日内付清扣除质保金后的余款。

5.4 质量保证金:按工程结算总额的3%预留,缺陷责任期届满且无未处理质量缺陷后____日内无息退还。应由承包人承担的维修费用、违约金及赔偿款,发包人有权直接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继续追偿。

(注:进度款按审定产值的80%支付,既符合工程款支付担保与结算审核的通常安排,又为发包人保留20%的结算审核与扣减空间;质量保证金比例不得超过工程结算总额的3%,系《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强制性上限,约定超过部分无效,发包人不得突破。)

第六条 工程变更与签证

6.1 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需要单方变更工程范围,包括增加或减少部分工程、调整设计标准与施工顺序、指令暂停某一部分施工;承包人应无条件执行发包人(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发出的书面变更指令,不得以变更未经其同意、影响其施工组织或预期利润为由拒绝施工、停工或索赔。因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减的,按本合同第4.2条约定的计价方式及附件二调整合同价款与工期;减少部分工程的,承包人不得主张任何补偿或利润损失。

6.2 变更实行"先签后干"程序: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令后____日内提交变更工程量清单、报价及工期影响分析,经监理人审核、发包人现场代表与项目负责人双签并加盖发包人项目部印章后方可实施。未经上述双签确认擅自施工的,视为承包人自愿承担该部分费用,发包人不予计价,亦不顺延工期。

6.3 现场签证实行"一事一签、先签后干"原则,签证单须由发包人现场代表、项目负责人及监理人共同签认并加盖发包人项目部印章方为有效;仅有监理人或承包人单方签认、事后补签、以会议纪要或口头承诺替代签证的,一律不作为结算与索赔依据。

6.4 承包人在变更、签证事项实施完成后____日内未提交书面报告及完整影像资料的,视为该事项不涉及费用与工期调整,发包人不再受理,承包人不得在结算时另行主张。

(注:发包人应严控签证签认流程,杜绝事后补签、口头承诺。)

第七条 工期延误与顺延

7.1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期竣工的,每逾期一日按合同价款的1‰向发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价款的10%;逾期超过____日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违约金及赔偿款,发包人可从任何应付款项中直接扣除。

7.2 因下列情形导致工期延误,经承包人在事件发生后____日内书面报告并经发包人确认的,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按约提供施工场地、图纸;(2)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款达到合同价款____%且经催告后____日内仍未支付;(3)设计变更导致关键线路工程量增加;(4)不可抗力;(5)双方确认的其他事由。

7.3 除上述情形外,承包人不得以材料涨价、劳动力短缺、施工组织不当等自身原因主张顺延工期。

第八条 隐蔽工程与中间验收

8.1 隐蔽工程覆盖前,承包人应提前____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与发包人共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覆盖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剥露复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8.2 中间验收合格的部位方可进入下道工序;验收记录作为竣工结算依据之一。

第九条 竣工验收与结算

9.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承包人应提前____日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按国家现行验收程序由发包人组织进行。

9.2 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____日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及全套结算资料(一式____份);发包人在收到后____日内完成审核;发包人有权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审核期限相应顺延。

9.3 双方明确约定:发包人未在约定审核期限内完成审核、未答复或未签署《结算审定单》的,不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亦不产生逾期视为认可的效力;竣工结算以双方共同签认的《结算审定单》为准。承包人报送的结算文件存在虚报工程量、重复计量、高套定额的,发包人有权核减,并按核减金额的10%收取审核费用,该费用可从结算款中直接扣除。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仅当事人明确约定"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时,才发生视为认可的效力;发包人务必保留本条反向排除表述,并坚持"无审定单不结算",避免因沉默而被推定接受承包人报送的高额结算。)

9.4 承包人未在竣工结算审定并收到结算款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交付工程或阻碍发包人使用。

第十条 材料与设备供应

10.1 工程材料、设备由【承包人采购/发包人供应】。承包人采购的,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主要材料进场须经监理人见证取样、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发包人有权随时抽检,抽检不合格的材料一律清退出场,费用及工期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0.2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由双方共同清点交接,承包人负责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由承包人赔偿。

第十一条 安全文明施工与工伤责任

11.1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规定投保建筑职工工伤保险及安全生产责任险,施工用电、脚手架、深基坑等专项方案应按规定报审。

11.2 施工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及承包人人员的工伤,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因承包人违章施工造成发包人或第三人损失的,承包人负责赔偿。

11.3 承包人应做到文明施工,控制扬尘、噪声、建筑垃圾,施工垃圾清运至指定地点;违反市容、环保规定产生的处罚由承包人承担。

第十二条 分包与转包禁止

12.1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任何部分分包;经同意的专业分包,分包人须具备相应资质,承包人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工期、安全向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12.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以内部承包名义变相转包或允许他人借用资质施工;一经发现,发包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支付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重新招标差价、工期延误损失、质量修复费用及行政处罚)。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发包人有权继续追偿。

(注:转包、违法分包合同无效,且面临行政处罚与质量连带责任,发包人应设置高额违约金与解除权。)

第十三条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3.1 缺陷责任期为____个月,自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13.2 工程保修范围、期限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防水工程不低于____年,供热供冷系统为____个采暖期、供冷期等。

13.3 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的,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____日内到场维修;逾期不维修的,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维修,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向承包人追偿,并按维修费用的____%加收管理费。

第十四条 履约担保

14.1 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____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____%的履约担保(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期限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缺陷责任启动之日。

14.2 承包人违约的,发包人有权直接兑取保函,不足部分继续追偿。

第十五条 停工、窝工的处理

15.1 因承包人原因停工、窝工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且连续停工超过____日或累计超过____日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另行委托第三方施工。

15.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窝工的,经承包人报告并经发包人确认后,顺延工期,费用按双方签认的签证据实补偿;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就扩大的损失不得主张补偿。

第十六条 合同解除

16.1 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解除合同:(1)转包、违法分包或借用资质;(2)工程质量不合格拒不返工、整改;(3)逾期竣工超过____日;(4)擅自停工超过____日;(5)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

16.2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在____日内撤场并向发包人移交已完工程及全部技术资料;已完工程经验收合格的部分按合同约定价款折算支付,验收不合格部分由承包人自费拆除、修复。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17.1 逾期竣工违约金按第七条第7.1款执行;承包人质量违约的,按第三条、第十三条承担返工、修复及赔偿责任。

17.2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欠付工程款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利息;发包人逾期付款在____日内的,不视为违约。

17.3 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就差额部分予以赔偿;守约方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鉴定费等)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八条 通知与送达

18.1 双方确认合同首部所列地址、电话、电子邮箱为有效送达地址,适用于合同履行通知及诉讼文书送达;一方变更送达地址应提前____日书面通知对方,未通知的,按原地址送达仍视为有效送达。

18.2 通知以专人签收、邮寄(交邮后第____日)、电子邮件或双方确认的即时通讯方式发出即视为送达。

第十九条 不可抗力

19.1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受影响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19.2 不可抗力持续超过____日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任一方有权解除合同,损失按法律规定分担。

第二十条 保险

20.1 承包人负责办理建筑工程一切险、施工人员工伤保险及安全生产责任险,发包人办理建设工程自身涉及的财产险由双方另行约定;保险费用承担方式: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条 争议解决

21.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1.2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确认不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属法定专属管辖,当事人不得以协议管辖排除,故本条只能约定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不得改为发包人住所地。发包人选择诉讼而非仲裁的理由有三:一是诉讼中可依法申请财产保全,及时查封承包人账户、设备及应收工程款,防止其转移财产或擅自撤场;二是一审判决不服可提起上诉,造价、工期、质量争议有二次审理与纠错机会;三是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质量鉴定的司法鉴定程序与法院审理衔接成熟,鉴定范围、质证规则与采信标准明确。若改用仲裁,则不受专属管辖限制,但仲裁一裁终局、费用较高,保全须经人民法院协助,发包人应结合工程规模、争议金额与承包人资信权衡。)

第二十二条 其他约定

22.1 (注:大型项目应使用住建部 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本模板适用于中小型房建、装修及改造工程。)

22.2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一式____份,发包人执____份,承包人执____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并经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之日起生效。

22.3 本合同附件:附件一《工程量清单》、附件二《计价调整约定》、附件三《施工图纸》、附件四《质量保修书》。

第二十三条 签署栏

发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设工程发包人立场版李晨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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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模板为示范文本,仅供起草时参考,不构成对任何具体交易的法律意见。合同条款是否有效、是否适配你的交易结构,取决于标的性质、当事人资信、履行方式、管辖法院与当地裁判口径——这些都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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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晨星

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金融债权实现、担保追偿与执行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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