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保证合同
(保证人立场示范文本)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一条 当事人
保证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及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电子送达邮箱/手机号:____________
债权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
(注:签署前保证人应核查乙方放款凭证原件,确认主债权真实、金额无误后再行签署。)
第二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
2.1 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与债务人____________(以下称"债务人")于____年__月__日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____的《____________合同》(以下称"主合同")项下乙方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2.2 被担保主债权本金数额以本合同载明的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元)为限;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实际发放超过该限额的部分,甲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3 主合同项下履行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注: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增加债务的,保证人对增加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故本条明确"以限额为限",避免债权凭证单方扩张担保范围,保证人应同时核验放款凭证原件与实际到账金额。)
第三条 保证方式
3.1 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一般保证。主合同纠纷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甲方才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在此之前,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履行要求。
3.2 甲方享有先诉抗辩权。乙方未就主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或者虽已取得生效法律文书但未就债务人财产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甲方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已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或者乙方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甲方不得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注: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原示范文本第3.1条误将保证方式写为连带责任保证,与保证人立场相反,本条据第六百八十六条、第六百八十七条予以更正,并以明示文字锁定先诉抗辩权。)
第四条 保证范围
4.1 甲方的保证范围限于:主债权本金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及其利息。利息按主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且年利率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主合同约定利率超过该上限的,超出部分不计入保证范围。
4.2 下列项目不属于甲方保证范围:(1)主合同项下的复利、罚息;(2)违约金、损害赔偿金;(3)乙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一切费用。
4.3 甲方的保证责任实行本金与总额双重上限:主债权本金不超过人民币____________元,且甲方承担的保证责任总额(含本金、利息及其他依本合同应承担的全部款项)不超过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按任一口径计算超出的部分,甲方均不承担保证责任。
(注: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故保证人必须逐项列明排除项,并以本金与总额双重上限锁定风险敞口;本条第4.2项对罚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费用的排除,即为对抗法定推定的明示约定。)
第五条 保证期间
5.1 甲方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主债务分期履行的,分别就每一期债务自该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六个月;乙方就某一期债务主张保证责任,不影响其余各期保证期间的独立计算与届满。
5.2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展期、变更履行期限或调整债务金额的,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对甲方不发生效力,甲方保证期间仍自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六个月,且担保范围不因变更而扩大。
5.3 保证期间届满,乙方未向甲方主张权利的,甲方保证责任消灭,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承担责任。
(注: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且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本条约定的六个月即为法定上限区间内的最短期间,保证人应将起算点、分期起算规则明确写死,防止以"直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等不明表述被解释为约定不明而另行起算。)
第六条 保证人资格与意思表示
6.1 甲方确认其签署本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已充分阅读并理解本合同及主合同全部条款。
6.2 甲方系自然人的,确认其未以家庭唯一住房等维持基本生活必需的财产提供保证;如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应另行取得配偶书面同意,未取得的部分甲方有权拒绝履行。
6.3 甲方系公司或其他组织的,其提供保证已依法履行章程规定的内部决议程序,决议文件作为本合同附件。
(注:保证人宜自行留存决议及签署过程证据,防止后续以越权担保争议牵涉己方。)
第七条 甲方的告知义务(限于合理范围)
7.1 甲方保证签署本合同时向乙方提供的身份信息、资信资料真实、完整。
7.2 保证期间内,甲方仅就下列重大变化承担通知义务,且通知期限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1)住所地或名称变更;(2)发生可能导致丧失清偿能力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7.3 除前款明示情形外,甲方不负有一般性、持续性告知义务;甲方正常的财产处分、经营调整不构成违约。
(注:保证人应将告知义务限定为"重大且特定"事项,并设置较长通知期,避免因日常财产处分、正常经营调整被认定违约;未列举事项不构成告知义务,故本条以明示列举方式封闭义务范围。)
第八条 乙方权利的合理约束
8.1 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的,乙方应先向债务人发出书面催告,并给予债务人不少于十五日的履行宽限期;宽限期届满仍未受偿,且乙方已依第3.2条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的,方可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乙方未履行前述催告与执行程序的,甲方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8.2 乙方主张权利时应以书面方式并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送达,同时提交主债权届期未受偿的证明材料(含债权凭证、对账单)。
8.3 乙方依主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应提前五日书面通知甲方,并说明提前到期的事实与依据;未通知的,甲方对提前到期后的债权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九条 主合同变更的处理
9.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主体、金额、利率、履行期限、还款方式或者其他主要条款的,加重部分对甲方不发生效力;展期、以新贷偿还旧贷、增加授信额度等变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甲方仍按变更前的债务范围与保证期间承担保证责任。变更致债务性质改变或者主合同不成立的,甲方免责。
9.2 主债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让的,甲方对新受让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依法可转让且甲方同意的,转让后甲方的保证范围与期间不扩大、不变更。
9.3 乙方放弃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抵押权顺位、担保登记,或者协议变更、减少担保财产、减免担保责任的,甲方在乙方因此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乙方放弃的担保权益份额不明的,按该担保财产评估价值与甲方保证责任额的比例相应减免。
(注:第392条、第409条混合担保规则下,债权人擅自放弃物保时保证人在其丧失优先受偿权益范围内免责,保证人应写入以保留抗辩。)
第十条 甲方抗辩权
10.1 甲方享有债务人对乙方的一切抗辩权;债务人放弃抗辩的,甲方仍有权主张。
10.2 乙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与债务人恶意串通使甲方提供保证的,甲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10.3 主合同未经审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存在其他无效情形的,甲方仅依第六百八十二条第二款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且赔偿额不超过主债权本金的百分之____。
第十一条 保证责任的承担
11.1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书面付款通知及债权证明后三十日内承担保证责任。
11.2 甲方按约承担保证责任后,即取得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对债务人的追偿权,有权在其清偿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并有权主张乙方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权利(如有)。甲方应于承担保证责任前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未取得反担保不影响甲方依本条行使追偿权,但甲方有权依第十二条暂缓履行。
11.3 乙方应自收到甲方清偿款项之日起五日内,向甲方交付债权凭证复印件及已受偿情况的书面确认,协助甲方行使追偿权。
(注:追偿权实现依赖债权凭证与受偿证明,保证人应要求债权人负协助交付义务,本条据此设置。)
第十二条 反担保(可选条款)
12.1 【如适用】为保障甲方追偿权实现,债务人或第三人应向甲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方式为:____________(抵押/质押/保证),担保范围为甲方实际承担的保证责任及追偿费用,反担保合同另行签订。
12.2 反担保手续办理前,甲方有权暂缓履行保证责任。
第十三条 甲方违约责任
13.1 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保证责任的,每逾期一日,按逾期未付金额的万分之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应付保证责任金额的百分之十。
13.2 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义务外,甲方不因其他行为对乙方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通知与送达
14.1 双方确认本合同首部载明的地址、电话、电子邮箱为有效送达信息,任何一方变更的应在三日内书面通知对方。
14.2 甲方发出的通知自交邮/发出之日起三日内视为送达;乙方发出的通知应通过可回溯方式(EMS并保留面单、可查证电子邮件)送达,甲方确认收到之日为送达之日。
14.3 前述送达地址适用于诉讼阶段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甲方保留就重大处分性事项要求以书面原件当面签收的权利。
第十五条 费用承担
15.1 本合同项下保证关系设立及维持期间的登记、评估等费用,由乙方与债务人承担;甲方为行使追偿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律师费、诉讼费等),由债务人承担,乙方有过错的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 独立性与无效处理
16.1 本合同部分条款无效或不可执行的,不影响其他条款效力。
16.2 主合同无效导致本合同无效的,甲方仅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争议解决
17.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7.2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3 败诉方应承担胜诉方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
(注:本条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协议管辖,将管辖法院约定于甲方住所地。被告住所地系法定的一般地域管辖连接点,与争议具有实际联系,该约定合法有效,可避免保证人被拖至债权人所在地异地应诉、举证与承担差旅成本。原文本"或提交仲裁"的选择式表述已删除,仅保留诉讼一种方式。)
第十八条 其他约定
18.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甲方保证责任履行完毕或保证期间届满之日终止。
18.2 对甲方保证责任的任何减免、变更,须以甲方书面签字确认为准;乙方内部规定、口头承诺均不构成对甲方的约束。
18.3 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方执____份,乙方执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签署栏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年__月__日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年__月__日
签署地点:____________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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