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抵押合同

(抵押人立场示范文本)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一条 当事人

抵押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及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电子送达邮箱/手机号: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

(注:抵押人签署前应自查抵押物权属证明、查询有无在先抵押与查封,避免"带病签约"后被追究违约责任;查询记录与权属证明复印件应作为本合同附件留存。)

第二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

2.1 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与债务人____________(以下称"债务人")于____年__月__日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____的《____________合同》(以下称"主合同")项下乙方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2.2 被担保主债权本金数额以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元)为限;超出该限额的债权(含新增放款、展期利息),甲方不承担担保责任。

2.3 债务履行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注:抵押人应将担保范围锁定为特定本金限额,防止以"全部债权"等概括表述被解释为最高额抵押而无限扩张;超出限额的新增放款、展期加收的利息,均不在本合同担保之列。)

第三条 抵押财产清单

3.1 甲方提供抵押的财产如下:

(1)不动产: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不动产权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评估价值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2)动产:名称________,型号/规格________,数量______,存放地点________,现状描述________,评估价值人民币________元;

3.2 评估价值仅为参考,不构成甲方对变价结果的任何保证;抵押财产的担保范围及责任限额以本合同第四条约定为准。

3.3 甲方对抵押财产享有合法处分权,权属状态如实披露如下(在先抵押、租赁、查封等):________。

第四条 担保范围

4.1 甲方的担保范围为:主债权本金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及依主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利息按实际占用本金及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年利率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且计息期间不超过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

4.2 下列项目不属于甲方担保范围:(1)复利、罚息;(2)违约金、损害赔偿金;(3)乙方为实现债权或担保物权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评估费、拍卖费及其他费用。

4.3 担保范围总额不超过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抵押财产变价款超出担保范围的,超出部分应及时返还甲方。

4.4 乙方不得就本合同担保范围以外的债权,对抵押财产主张优先受偿,包括其他合同项下债权、超出本金限额的债权以及对其他债务人享有的债权;乙方就超出部分主张优先受偿的,甲方有权拒绝,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支出的异议、诉讼费用及损失。

(注:担保范围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依法涵盖全部从债权,抵押人务必以白纸黑字排除罚息、实现债权费用并设总额上限。)

第五条 抵押登记

5.1 以不动产设立抵押的,双方应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内容(含担保范围、债权数额)应与本合同一致,不一致的以登记且有利于甲方的记载为准。

5.2 以动产设立抵押的,抵押权自本合同生效时设立;是否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由双方协商确定,登记对抗规则依《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执行。

5.3 抵押登记费、他项权证工本费、登记查询费等因登记产生的全部费用,均由乙方与债务人承担,甲方不承担。因乙方原因迟延办理登记,致抵押权未设立、顺位受损或登记内容与合同不符的,乙方不得据此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甲方亦不因抵押权未设立而承担保证责任、赔偿责任或其他替代责任。

(注:不动产抵押未登记仅致抵押权未设立,并不免除合同责任,抵押人应事先明确登记义务的分担与迟延责任归属,本条据此设计。)

第六条 抵押财产的占有、使用与收益

6.1 抵押期间,抵押财产由甲方占有、使用、收益,乙方不得妨碍甲方的正常使用与经营。

6.2 甲方应合理保管、正常维护抵押财产,但无须为一般市场行情导致的财产贬值承担责任。

6.3 甲方将抵押财产出租的,有权自主决定租赁期限、租金标准与承租人,无须取得乙方同意,但应在签订租约后十五日内将租约基本信息书面告知乙方;抵押权实现时,依法成立的租赁关系依"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处理,乙方不得以租赁影响变价为由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6.4 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使用抵押财产,不得以检查为名频繁干扰甲方正常生产生活,检查应提前三日预约且每月不超过一次。

第七条 抵押财产的转让

7.1 抵押期间,甲方有权转让抵押财产,转让的应及时通知乙方;依《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权不受转让影响,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随之移转。

7.2 双方特别约定:仅在转让价款明显低于转让时市场价值的情形下,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将转让所得价款向乙方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转让价款低于同期同类财产市场评估价值的百分之七十的,视为明显低于市场价值;价款相当的,甲方有权自由处分,仅需留存交易凭证备查。

7.3 甲方转让抵押财产且抵押权随同移转的,乙方应配合办理变更登记,不得以此主张主债务提前到期或收取违约金。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原则上保障抵押人自由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空间应从严把握,且未办理登记的禁止转让约定不得对抗善意受让人;抵押人可据此保留处分自由,仅对明显低价转让承担提前清偿或提存义务。)

第八条 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处理

8.1 非因甲方过错致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含自然灾害、市场行情波动、第三人侵权、政府征收或者规划调整),甲方不承担恢复价值或另行提供担保的义务。乙方主张抵押财产贬值并要求甲方补足担保的,应就贬值幅度、贬值时点及归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不得要求甲方补充担保或提前清偿。

8.2 因甲方过错致抵押财产毁损、灭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抵押财产因毁损灭失而减少的价值范围内另行提供担保;甲方无力提供的,乙方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相应债务。

8.3 抵押财产灭失所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在担保范围内作为抵押财产的代位物由乙方优先受偿;超出部分归甲方。

第九条 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与方式

9.1 发生下列情形的,乙方方可实现抵押权:(1)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2)主债务依约或依法提前到期;(3)发生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甲方过错致抵押财产严重减值且债务人未提前清偿的情形。除上述情形外,乙方不得仅以主债务提前到期、双方发生争议或抵押财产价值波动为由,径行占有、处置抵押财产。

9.2 乙方实现抵押权,应与甲方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折价、变卖应参照市场价格,且甲方有权要求通过公开拍卖方式进行。

9.3 双方未就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乙方可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甲方有权就债权数额、履行情况及抵押权效力提出抗辩。

9.4 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甲方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甲方不承担补足责任。

9.5 本合同不包含任何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抵押财产所有权移转于乙方的约定;任何流押性质的表述均属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如发生依法实现抵押权时约定归属财产的情形,应参照市场价格清算,多退少补;折价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以双方共同委托的评估机构评估价为准,评估费用由乙方承担。

(注:抵押人应警惕"到期不还款房产直接归债权人"类条款,该类约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无效,但可能被解释为清算型担保而需承担清算义务,宜在合同中明示排除并约定评估清算的定价机制。)

第十条 抵押权随主债权转让

10.1 主债权转让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主债权转让未依法通知甲方的,对甲方不发生效力。

10.2 抵押权转让的,甲方有权要求受让人承继乙方的全部合同义务,包括费用分担、协助义务与信息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物保与人保并存时的抗辩

11.1 被担保债权既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其他担保的,乙方应先就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11.2 乙方放弃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担保顺位或减免该担保的,甲方在其因此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11.3 甲方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其清偿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并可主张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权利。

(注:第392条及第409条赋予混合担保中担保人的顺位抗辩与免责空间,抵押人应在合同中固定这些权利以免日后举证困难。)

第十二条 乙方义务

12.1 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权证复印件、评估报告等资料,不得挪作他用;主债务清偿完毕或抵押权消灭后五日内,乙方应配合办理抵押注销登记,并返还全部权属文件。

12.2 乙方迟延办理注销登记的,每逾期一日按人民币______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所受损失(含甲方处分财产受限的损失)。逾期超过三十日的,甲方有权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乙方协助办理注销登记,乙方应承担甲方为此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

12.3 乙方对在缔约及履约过程中知悉的甲方财务、经营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司法机关依法调取的除外。

第十三条 甲方违约责任

13.1 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直接损失:(1)故意隐瞒抵押财产在先权利负担致乙方抵押权落空;(2)恶意毁损、弃置抵押财产。

13.2 除前款明示情形外,甲方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任何违约金总额均不超过担保债权本金数额的百分之十。

第十四条 通知与送达

14.1 双方确认本合同首部载明的地址、电话、电子邮箱为有效送达信息,任何一方变更的应在三日内书面通知对方。

14.2 甲方发出的通知自交邮/发出之日起三日内视为送达;乙方发出的通知应以书面并可通过当面签收、EMS方式送达,以甲方实际签收之日为送达之日。

14.3 前述送达地址适用于诉讼阶段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但甲方保留对电子送达就重大处分性事项要求书面原件的异议权。

第十五条 费用承担

15.1 抵押登记费、评估费由乙方或债务人承担;甲方为行使追偿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因乙方过错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合同效力与独立性

16.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动产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

16.2 本合同部分条款无效或不可执行的,不影响其他条款效力。

16.3 主债权无效的,甲方不承担担保责任;甲方无过错的,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有过错的,赔偿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参照担保制度解释第十七条标准酌定)。

第十七条 争议解决

17.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7.2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3 败诉方应承担胜诉方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

17.4 涉及抵押权实现程序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由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不受第17.2款协议管辖的限制。

(注:本条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协议管辖,将管辖法院约定于甲方住所地。被告住所地系法定的一般地域管辖连接点,该约定合法有效,可避免抵押人被拖至抵押权人所在地异地应诉。第17.4款保留"抵押权实现程序不受前款协议管辖限制"的表述,其依据为同法第二百零三条:担保物权实现程序属特别程序,由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系法定管辖,当事人不得以协议管辖排除,故该款并非对甲方不利的让与,而系对法定管辖的据实载明。)

第十八条 其他约定

18.1 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方执____份,乙方执____份,办理登记用份另行提交,均具同等效力。

18.2 抵押财产清单、权属证明复印件、内部决议为本合同附件。

18.3 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对甲方责任的任何扩大均须经甲方书面确认。

第十九条 签署栏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___________

配偶确认(自然人抵押人且涉及夫妻共同财产适用):本人同意以夫妻共同财产提供抵押。签字: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年__月__日

签署地点:____________

担保抵押人立场版李晨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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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晨星

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金融债权实现、担保追偿与执行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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