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中介合同
(委托人立场示范文本)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一条 当事人信息
1.1 委托人(甲方):名称: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身份证号:____;住所:____;联系人及电话:____;电子邮箱:____。
1.2 中介人(乙方):名称: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号:____;住所: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持证从业人员及证号:____;联系电话:____。
1.3 乙方声明其已依法办理机构备案,从业人员具备相应职业资格,并保证在本合同期内持续有效。乙方资质被注销、暂停或从业人员不具备资格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乙方不得请求任何报酬与费用。
(注:房地产经纪、婚姻介绍、职业介绍等中介业务多有备案与持证要求。签约前应核验备案证明与从业人员信息卡,并在合同中约定资质瑕疵时的解除权与拒付权。)
第二条 委托事项
2.1 甲方委托乙方就下列标的提供中介服务:____(如房屋买卖/房屋租赁/股权转让/融资撮合等),标的为:____(坐落、面积、权证号或标的名称、数量)。
2.2 服务方式为下列第____种(可同时选择):(1)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即乙方向甲方提供符合本合同第三条条件的交易机会信息;(2)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即乙方居中沟通、组织洽谈、协助拟定并促成合同订立。
2.3 乙方服务内容具体包括:(1)核实标的权属与权利限制状况;(2)提供交易相对方的主体与履约能力基本信息;(3)带领甲方实地查看标的;(4)协助洽谈并促成合同订立;(5)协助办理____手续。
2.4 乙方不提供下列服务,甲方如需办理应另行委托并另行付费:____。
第三条 目标交易的实质条件
3.1 甲方委托的目标交易应满足下列条件,乙方提供的交易机会不符合条件的,不视为有效服务:
(1)交易标的:____;
(2)成交价格区间:人民币____元至____元(含本数);
(3)付款方式:____;
(4)交付或过户时间:不迟于____;
(5)标的权利状态:权属清晰、无查封、无争议,设定的抵押应于____前注销;
(6)其他:____。
3.2 交易相对方应具备合法主体资格与履约能力,且不属于甲方书面排除的名单(见附件一)。
3.3 目标交易的实质条件需变更的,应经甲方书面确认;乙方不得以甲方口头意见为由主张条件已变更。
第四条 中介服务期限
4.1 中介服务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4.2 期限届满本合同自动终止,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张续期或继续收费。期限届满后甲方与乙方曾介绍的相对方成交的,适用第十一条约定。
4.3 乙方在期限内未完成下列工作指标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不得请求报酬及任何费用:(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提供不少于____个符合第三条实质条件的交易机会,并提交书面报告;(2)组织不少于____次实地看房,且每次均有甲方或其指定人员签认的带看记录;(3)书面报告的交易机会中,经甲方确认符合第三条实质条件的不少于____个;(4)____。
(注:委托人立场应设定可量化的服务指标,使"不作为"的中介人无法主张报酬,也便于据此行使解除权。)
第五条 委托方式
5.1 本委托为下列第____种:(1)独家委托:在服务期限内,甲方不得就同一标的另行委托其他中介人,乙方亦不得就同一交易向交易相对方收取报酬;(2)非独家委托:甲方可另行委托他人,报酬按实际促成交易的中介人支付。
5.2 采独家委托的,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日内完成下列事项:(1)完成标的查验与权属核查并出具书面核查报告;(2)组织不少于____次带看;(3)提供不少于____个符合第三条实质条件的交易机会。乙方未在前述期限内完成上述事项的,独家委托自期限届满之日自动转为非独家委托,甲方可另行委托他人并自行成交,不构成违约,乙方不得主张独家委托项下的违约金、补偿或其他费用,但仍可按第六条就实际促成的交易请求报酬。
5.3 采独家委托的,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甲方与其他中介人接触,不得截留交易机会信息。
第六条 报酬计算
6.1 报酬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计算:(1)按成交总价款的____%计取;(2)固定金额人民币____元;(3)分段计取:成交价____元以下部分按____%,超过部分按____%。
6.2 报酬以甲方与交易相对方实际签署的合同载明成交价为准;实际成交价低于第三条约定区间的,报酬按实际成交价计算。
6.3 乙方不得在报酬之外以"服务费""推广费""过户加急费""贷款服务费"等名义另行收费;确需收取的,应在本合同附件二《收费清单》中列明并载明金额。
第七条 报酬的支付条件
7.1 乙方促成甲方与交易相对方订立书面合同且该合同生效后,甲方始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意向书、认购书、定金协议、框架协议、备忘录、会议纪要、口头约定及未经双方签章的往来函件,均不构成本款所称书面合同,乙方不得据以主张报酬;本约已成立但尚未生效的,甲方亦无支付义务。
7.2 乙方请求支付报酬,应同时提交:(1)经交易双方签署的合同文本;(2)乙方提供服务的书面记录(含带看记录、沟通记录、洽谈纪要);(3)甲方出具的《成交确认书》。
7.3 报酬于甲方书面确认成交之日起____日内一次性支付,或按下列分期支付:____。
7.4 下列情形不视为促成合同成立,甲方不承担支付报酬义务,已支付的报酬乙方应于收到通知后____日内全额返还:(1)合同被确认无效、被撤销、确定不生效或效力待定而未获追认;(2)合同因乙方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情况而被解除;(3)仅达成意向书、认购书、框架协议而未订立本约,且非因甲方原因未能订立本约;(4)交易相对方未按约支付定金或首期款,甲方据此解除本约的;(5)本约成立后因交易相对方违约,甲方依约定或法定解除权解除本约的。乙方不得以已提供部分服务为由主张部分报酬。
(注:《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支付报酬。委托人立场应将"促成"具体化为书面合同成立并生效,并排除意向书、认购书等中间形态,避免中介人就未落地交易主张报酬。)
第八条 未促成时的报酬与费用
8.1 乙方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
8.2 乙方亦不得请求甲方支付其为中介活动支出的费用(包括广告费、推广费、交通费、通讯费、人工成本等),该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8.3 仅在下列情形,甲方按实际发生额补偿乙方必要费用,且补偿总额不超过人民币____元:(1)甲方事先书面同意该笔支出;(2)该支出系应甲方特别要求而发生,并有合法有效凭证。
8.4 乙方请求补偿必要费用的,应于本合同终止后____日内一次性书面提出,载明支出事由、金额、发生时间,并附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文件及合法有效凭证;未在前述期限内提出或未附上述文件的,视为放弃该项请求权。乙方不得就同一支出重复主张,亦不得将必要费用以任何名义计入报酬。
(注:《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委托人立场可通过本款事先排除或严格限制该项请求权,将其压缩为"书面同意+封顶"的例外。)
第九条 费用承担
9.1 除第八条第三款约定外,乙方从事中介活动的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9.2 交易环节产生的税费,由交易双方依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乙方不得代收代付税费,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依法应由相对方承担的税费。
9.3 办理过户、贷款、评估等第三方费用,由甲方按实际发生额直接向第三方支付,乙方不得经手,亦不得加价。
第十条 甲方的配合义务
10.1 甲方应如实向乙方说明标的的实际状况、权利限制、交易条件和自身主体资格情况,并提供必要资料。
10.2 甲方应按约定配合乙方看房、洽谈及签署文件;甲方变更交易条件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10.3 甲方有权拒绝乙方介绍的交易机会,无需说明理由,亦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 禁止跳单
11.1 乙方依本合同提供了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甲方利用该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绕开乙方直接或通过关联方、亲属、代理人等间接与交易相对方订立合同的,仍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报酬。
11.2 前款情形下,甲方还应按报酬总额的____%支付违约金;乙方为主张权利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11.3 下列情形不构成跳单:(1)乙方未提供该交易机会,或提供的交易机会不符合第三条条件;(2)乙方明示放弃就该交易主张报酬;(3)乙方存在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等违反第九百六十二条义务的行为;(4)非独家委托下,甲方通过其他中介人促成交易且已向该中介人支付报酬。
11.4 乙方主张甲方存在跳单行为的,应就下列事实承担举证责任:(1)其已就特定交易机会向甲方作出书面报告,或已取得甲方签认的带看记录;(2)甲方或甲方关联方与交易相对方成交的标的、时间与乙方报告的交易机会具有对应关系;(3)甲方存在绕开乙方直接或间接成交的客观行为。乙方举证不能的,其主张不成立,并应承担甲方为此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
(注:《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委托人立场应在承认该规则的同时,明确"未提供机会""服务不合格""非独家另委托"等抗辩情形,并保留书面记录以举证。)
第十二条 如实报告义务
12.1 乙方应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甲方如实报告,包括标的权属、面积、用途、年限、权利限制、共有情况、租赁情况、欠费情况、交易相对方的身份与代理权限、交易存在的风险。
12.2 乙方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不得提供虚假情况,不得夸大标的优势或隐瞒重大瑕疵。
12.3 乙方违反前两款,损害甲方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已收取的报酬应于收到甲方通知后____日内全额返还,并按报酬总额的____%支付违约金,同时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含另行交易的差价损失、已支付的税费、中介费、装修及搬迁费用)。乙方不得以甲方已签署《成交确认书》、已验收成果或已支付报酬为由免除或减轻责任。
12.4 乙方应将其核查所依据的资料(不动产登记信息、产权证、共有权人同意文件、租赁合同等)留存并向甲方提供复印件。
(注:《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的如实报告义务,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赔偿责任。此条是委托人对抗中介人的主要请求权基础,应配合举证条款使用。)
第十三条 标的权属与瑕疵披露
13.1 乙方应核实并在提供交易机会时书面披露下列事项:(1)标的权属登记状况及是否存在查封、异议登记;(2)抵押权、租赁权、居住权等权利负担;(3)共有人是否同意出售或出租;(4)是否存在违法建设、改变用途、欠缴税费与物业费;(5)____。
13.2 乙方仅承担核查与披露义务,不承担对标的实体质量的担保责任;但乙方明知或应知上述瑕疵而未披露的,视为违反第十二条。
13.3 因乙方未披露权属瑕疵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被解除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拒付报酬,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 中介人的禁止行为
14.1 乙方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隐瞒真实的交易价格,赚取差价;(2)以自己或关联方名义承购、承租甲方委托的标的;(3)收受交易相对方给予的、未向甲方披露的财物或其他利益;(4)虚假宣传、承诺无法实现的交易结果;(5)伪造、变造交易文件或签名;(6)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代收定金、房款或其他款项。
14.2 经甲方书面授权代收款项的,乙方应于收款后____日内全额转交甲方,不得挪用、抵扣,并应出具收款凭证;逾期转交的,按日万分之____支付违约金。
14.3 乙方违反本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拒付报酬、要求返还已收款项及利益,并按报酬总额的____%支付违约金。
14.4 乙方违反本条第一款第(1)项赚取差价的,应将差价全额返还甲方,并按差价的____%支付违约金;违反第(2)项以自己或关联方名义承购、承租的,该交易对甲方不发生效力,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另行处置标的,乙方不得请求报酬并应赔偿甲方损失;违反第(6)项擅自代收款项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代收金额的____%支付违约金,并可要求乙方立即转交全部款项。
第十五条 保密
15.1 乙方对因履行本合同知悉的甲方身份信息、财产状况、交易底价、付款安排及其他非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无关第三方披露,不得用于其他交易或向其他客户推荐。
15.2 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将甲方信息用于广告、宣传、案例展示或数据统计。
15.3 保密义务自知悉之日起持续至本合同终止后____年;违反的,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元,并赔偿超出部分的损失。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16.1 乙方未按第四条完成服务指标、未按第十二条履行报告义务或违反第十四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拒付报酬,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16.2 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报酬的,每逾期一日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____支付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应付未付金额的____%。
16.3 甲方违反第五条独家委托约定,在独家期内另行委托他人或自行成交的,应按报酬总额的____%支付违约金,且违约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____元;但乙方存在违约行为、未完成第5.2条约定事项或独家委托已依第5.2条自动转为非独家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6.4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守约方有权就差额部分另行主张。
第十七条 合同解除
17.1 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无需说明理由。解除时乙方未促成合同成立的,甲方不支付报酬,亦不承担其他费用(第八条第三款情形除外)。
17.2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1)资质、备案被注销或暂停;(2)未按第四条完成服务指标;(3)违反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4)连续____日未提供任何有效服务。
17.3 本合同解除后____日内,乙方应返还甲方提供的全部资料及其复制件,并配合办理交接。
17.4 解除不影响保密、禁止跳单、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十八条 通知与送达
18.1 双方确认第一条载明的地址、电子邮箱、联系电话为有效送达地址,适用于合同履行及争议解决阶段(含诉讼、执行)的文书送达。
18.2 以专人送达的,签收之日为送达日;以邮政特快专递送达的,交邮后第__日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即时通讯方式送达的,发送成功之日视为送达。
18.3 一方变更送达信息,应在变更后____日内书面通知对方;未通知的,按原地址送达即视为有效送达。
第十九条 争议解决
19.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9.2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9.3 败诉方应承担胜诉方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
(注:本条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协议管辖,将管辖法院约定于甲方住所地。原告住所地系法定可选连接点,与争议具有实际联系,该约定合法有效,可显著降低甲方异地应诉与执行的成本。)
第二十条 其他
20.1 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包括:附件一《甲方排除的客户名单》;附件二《收费清单》;附件三《带看确认单》格式。
20.2 本合同未尽事宜,适用《民法典》第九章中介合同及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本合同与乙方格式条款、店堂告示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20.3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甲方为自然人的签字,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加盖公章并由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____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年__月__日
乙方(中介人):___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年__月__日
附件三 带看确认单(格式)
带看确认单
委托人:____ 中介人:____
带看标的:____(坐落/权证号)。带看时间:____年__月__日__时。带看人员:____(姓名、证件号)。
带看情形:□首次带看 □重复带看(第__次)。随行人员:____。
委托人确认:本人已由上述中介人带领实地查看上述标的,中介人已就标的权属、权利限制、交易条件及风险作出说明。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___ 中介人(盖章):_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免责声明
本模板为示范文本,仅供起草时参考,不构成对任何具体交易的法律意见。合同条款是否有效、是否适配你的交易结构,取决于标的性质、当事人资信、履行方式、管辖法院与当地裁判口径——这些都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直接套用本模板而产生的风险与后果,本人及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不承担责任。正式签署前,建议由专业律师审阅并调整。
需要我帮你改这份合同?把交易背景和对方的修改意见发过来,我先看条款风险,再谈怎么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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