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人立场示范文本)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特许人(甲方):【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住所:【  】

法定代表人:【  】

备案编号:【  】

联系人及电话:【  】

被特许人(乙方):【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住所:【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人及电话:【  】

拟设店铺地址:【  】

(注:甲方须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两店一年"要求,并应自首次订立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备案。上述要求系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符合者签订的合同可能被解除并受行政处罚,故第2.1条不作相反承诺。)

鉴于:

1.甲方系"____"品牌及配套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的所有权人或合法使用权人;

2.乙方认可上述经营资源与统一经营模式,愿在授权区域与期限内依约经营;

3.甲方已依《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于合同订立前三十日书面披露信息,乙方已阅读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1.1 特许经营:指甲方将其拥有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许可乙方使用,乙方按统一经营模式经营并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1.2 经营资源:指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著作权、商业秘密及统一经营模式、操作手册与信息系统。

1.3 加盟店:指乙方依本合同设立并使用特许经营体系的门店;特许经营费用指加盟费、特许权使用费、保证金及其他约定费用。

第二条 经营资源与资格陈述

2.1 甲方保证:其为"____"注册商标(注册号____,第____类)的注册人且商标在有效期内;拥有或有权许可本合同项下的专利、著作权与专有技术;经营资源不存在查封、质押或权属争议。甲方并保证其拥有不少于两个直营店且实际经营时间超过一年,已按《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完成备案(备案编号见首部)。

(注:特许人应留存信息披露回执、招商会签到表与沟通记录,并在招商话术中严格禁止收益承诺。)

第三条 特许经营类型与授权内容

3.1 本合同类型为【单店特许/区域特许(区域:____)】。

3.2 甲方授权乙方在授权店铺使用品牌标识、商号与店铺形象,使用经营模式、操作手册与信息系统,销售许可的商品或服务,并在授权区域内开展约定的促销活动。

3.3 授权为【普通许可/排他许可】,不含独占许可。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对外签约、收费或承诺,不得使第三方误认其为甲方分支机构。

第四条 授权区域与期限

4.1 授权区域为____省____市____区____商圈,边界以附件二《授权区域图》为准。乙方仅在授权区域内经营,不得跨区域、跨渠道销售,不得向授权区域外的消费者主动推销,不得设立网络店铺面向全国销售。

4.2 授权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乙方需续约的,应于届满前【九十】日书面申请,经甲方评估同意后另签合同;甲方有权调整续约条件,乙方不享有强制续约权。

4.3 甲方在授权区域外自行或授权第三方开设门店、发展线上渠道或直接向授权区域内的消费者销售,不构成违约,乙方不得据此主张区域保护、要求减费或解除合同;甲方变更、扩大或缩减授权区域,应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不视为违约。乙方违反第4.1条跨区域经营的,按第18.1条处理。

第五条 特许经营费用

5.1 加盟费人民币____元,于签约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系取得特许资格、接受初始培训与开业辅导的对价。除第6.3条冷静期解除及法律强制性规定外,加盟费在任何情形下不予退还,不得折抵特许权使用费、保证金或货款;乙方不得以未开业、选址失败、商圈变化、经营亏损、提前终止为由主张返还或减少。

5.2 特许权使用费按月营业额的【 】%计付,于次月【五】日前预付上月费用,月末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乙方应于签约时预付【三】个月的最低使用费,该预付部分不予退还,仅可抵扣后续实际发生的使用费。营业额以甲方收银与会员系统数据为准,乙方不得以现金交易、个人收款码、第三方平台体外循环等方式隐匿收入;甲方查实隐匿的,按查实金额的【三】倍计收使用费。

5.3 保证金人民币____元,于签约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不计利息。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直接从保证金中扣抵,无需另行通知或取得同意:(1)欠付加盟费、使用费、广告基金或货款;(2)经检查、考核认定不合格产生的整改、复检费用;(3)因乙方原因致消费者投诉、行政处罚或第三方索赔,甲方先行赔付的金额;(4)未按期拆除招牌、标识或未完成退出手续产生的费用;(5)其他违约金与损害赔偿。扣抵后保证金不足原额的,乙方应于【五】日内补足,未补足视为逾期付款。保证金于合同终止、乙方完成全部退出手续且无未了结债务后【六十】日内无息退还余额。

(注:加盟费"不退"须以"已实际提供对应服务"为支撑,宜在附件中列明初始服务项目与价值构成;同时必须服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冷静期的退款安排,否则"一律不退"的表述将被整体认定无效,反而丧失可分割的抗辩空间。)

第六条 信息披露与冷静期

6.1 甲方已按《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于合同订立前三十日提供书面信息披露文件(清单见附件一),乙方已于____年__月__日签收《信息披露文件签收回执》。乙方确认已逐项阅读、理解并自行完成实地考察与尽职调查,未依赖甲方或其招商人员的口头陈述、宣传资料或收益测算;除第6.2条冷静期及甲方隐瞒、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形外,乙方不得于事后以未阅读、未理解、披露不完整或依赖口头承诺为由主张撤销合同、解除合同或拒付费用。

6.2 依据《条例》第十二条,乙方有权在本合同订立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单方解除合同,应以书面通知为之,合同自通知送达时解除。该权利仅可行使一次,通知须载明解除意思并附签约时使用的身份证明;以口头、电话、语音留言或由他人转达方式提出的,不构成有效解除。冷静期届满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主张无理由解除。

6.3 冷静期内乙方已接受培训、使用经营资源或开始装修的,解除时甲方可扣除已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后退还款项余额,扣费范围限于:已授课时的培训费(按附件三单价计)、已交付的物料与设备成本、已完成的选址评估与设计费用,并须提供发票或支出凭证,未提供凭证的不得扣除。加盟费中对应特许资格授予的部分按已履行天数比例扣减,其余部分应予返还;乙方不得主张预期利润、装修损失与商誉损失。

6.4 冷静期届满后乙方不得再依本条解除;但甲方隐瞒真实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乙方仍可依《条例》第二十三条主张解除。

(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单方解除权系强制性规定,任何约定均不得排除、限制或附加"付清全款方可解除""须经甲方同意""收取高额违约金"等条件;约定冷静期短于七日的,司法实践中多被认定为排除法定权利而无效,并成为商务主管部门处罚与乙方索赔的依据。本条取七日下限,同时限定扣费范围并要求凭证,既符合强制性规定,亦可控制解约成本。)

第七条 培训与开业辅导

7.1 甲方应于签约后【三十】日内提供不少于【 】课时的初始培训(实操不少于【 】课时),内容涵盖产品制作、服务规范、门店运营与收银系统;乙方应指派不少于【 】名人员参训并通过考核。

7.2 甲方应于开业前派遣督导至现场提供不少于【 】日的开业辅导;参训人员差旅食宿与工资由乙方承担,补训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店铺选址、装修与设备

8.1 店址由乙方提出候选,经甲方按商圈评估标准书面确认后方可签约租赁,擅自签约的甲方有权拒绝授权。乙方应自行办理营业执照及行政许可。

8.2 装修须按甲方《SI 形象标准》与施工图执行,不得擅自变更门头、色彩与陈列,经甲方验收合格方可开业。

8.3 设备、器皿与包装按甲方确定的技术标准配置,乙方可自主选择供应商,但须经甲方检测合格。

第九条 商品或服务标准与统一经营模式

9.1 乙方应严格执行操作手册载明的配方、工艺、服务规范、卫生标准与营业时间,不得擅自增减品类、降低标准或停业。

9.2 乙方应统一使用甲方收银与会员系统,实时上传销售、库存与会员数据,不得修改系统或截留数据。

9.3 甲方仅提供建议零售价指引,供乙方定价参考,不强制乙方执行,亦不以任何形式固定转售价格或限定最低转售价格。双方确认,本合同不含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转售价格或限定交易相对人的内容,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甲方不因乙方低于建议零售价销售而处罚、停货或解除合同,乙方亦不得据此主张甲方放弃品牌形象管理权。

第十条 品牌使用与广告基金

10.1 乙方仅可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品牌标识,不得用于加盟店以外的场所、商品或服务,不得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域名、商号。

10.2 乙方按月营业额【 】%缴纳广告基金,由甲方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并于每年度结束后【六十】日内向乙方报告使用情况;区域促销应提前【七】日备案。

第十一条 供货与物流

11.1 甲方或其指定供应链企业供应核心原料、包装物与专属商品,价格按附件三执行;调价应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并说明成本依据。

11.2 乙方可自行采购非核心通用物料,但须符合质量标准并留存合格证明;甲方有权抽检,不合格的应立即停用。

11.3 乙方应仅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供应链企业采购核心原料、包装物与专属商品,不得从第三方渠道采购、串货或自行仿制;违反的,甲方有权停止供货、暂停系统权限,并按人民币____元/次收取违约金,情节严重或致品质失控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调整供货价格的,应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并说明成本依据,乙方不得以调价为由拒付已发生货款或主张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 督导、检查与考核

12.1 甲方有权对产品品质、服务水平、卫生状况、形象标准与证照合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方式包括明察、暗访与神秘顾客调查。

12.2 甲方实行年度考核,连续【两】次不合格的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阻碍检查、拒绝提供数据或伪造记录的,每次按人民币____元支付违约金。

12.3 甲方对乙方的违规行为按下列阶梯处理:(1)首次发现的,书面警告并限期【三】日整改;(2)逾期未整改或第二次发现的,按人民币____元/次计收违约金,并在体系内公示;(3)第三次发现的,暂停收银与会员系统权限至整改验收合格,暂停期间使用费照付;(4)连续三次或年度累计五次不合格的,甲方有权依第19.1条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乙方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应于收到通知后【三】日内书面申辩并附证据,逾期视为认可。

第十三条 消费者投诉与产品质量责任

13.1 乙方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并留存记录;涉及人身损害、媒体曝光或群体投诉的,应于【二十四】小时内报告甲方。

13.2 因乙方经营行为、服务质量或门店管理导致的投诉、处罚或人身财产损害,由乙方独立承担,甲方先行赔付后有权全额追偿;因甲方原料、包装或配方缺陷导致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归属与侵权处理

14.1 特许经营体系内的商标、专利、著作权与商业秘密均归甲方所有;乙方在经营中形成的改进建议与营销方案,甲方有权无偿使用,乙方不得申请注册。

14.2 乙方发现第三方侵权或仿冒品牌的,应于【五】日内书面通知并配合维权,不得擅自和解;因甲方知识产权瑕疵致乙方无法经营的,乙方可要求减费或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 竞业限制与区域限制

15.1 合同期限内,乙方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投资、入股、任职、顾问、代持等方式经营或参与经营与特许体系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15.2 合同终止后【二】年内,乙方不得在授权店铺所在地【三】公里范围内以相同、相似或自创品牌从事相同或类似经营;该限制限于乙方本人及其控制的经营主体,甲方无需另行补偿。

15.3 乙方违反第15.2条的,应按加盟费的【 】%支付违约金,并自违反之日起按每日人民币____元继续计付至实际停止之日;甲方并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乙方通过配偶、父母、子女、关联方或代持方式规避本条限制的,视为乙方本人违反。

(注:竞业限制的地域、期限与业务范围须与经营资源保护需求相当,"全球永久竞业"类条款将因过度限制经营自由而被认定无效。本条限于授权店铺所在地三公里、二年,属可执行的合理范围,并配套第15.3条的违约金与停止侵害请求。)

第十六条 保密

16.1 乙方对操作手册、配方、工艺参数、供应链信息、价格政策与培训资料负保密义务,不得复制、翻拍或向第三方提供,合同终止时应全部交还。

第十七条 合同的转让与变更

17.1 乙方转让本合同权利义务须经甲方书面同意,甲方有权审查受让方资信并收取不超过加盟费【 】%的审核费;乙方不得以加盟店资产设定担保或交由第三方承包。

17.2 乙方发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合并分立的,应提前【三十】日通知,甲方有权重新评估是否继续授权;合同变更须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第十八条 违约责任

18.1 乙方擅自变更品牌标识、跨区经营、销售非许可商品、隐匿营业额或擅自停业的,甲方有权要求限期改正并按人民币____元/次收取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可解除合同。

18.2 乙方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或质量标准,或发生重大投诉、媒体负面事件损害品牌形象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相当于【一】年特许权使用费的违约金。

18.3 乙方侵犯甲方知识产权或仿冒品牌的,应立即停止侵权、注销相关权利并支付人民币____元违约金;甲方无正当理由中断供货超过【十五】日的,按影响期间特许权使用费的【 】%支付违约金。

第十九条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9.1 甲方有权书面通知解除的情形:(1)逾期支付费用超过【十五】日,经催告仍未支付;(2)连续【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3)违反竞业限制;(4)丧失经营资质、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进入破产程序;(5)严重损害品牌形象或擅自转让、转租加盟店。

19.2 乙方有权书面通知解除的情形:(1)甲方丧失品牌所有权或授权资格致无法经营;(2)中断供货或支持超过【三十】日;(3)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4)甲方进入破产程序。

第二十条 终止后的处理

20.1 合同终止后【七】日内,乙方应停止使用品牌标识、商号与经营模式,拆除门头、灯箱、招牌与宣传物料,删除线上店铺及社交账号中的品牌信息,并提交照片经甲方确认。

20.2 乙方库存的甲方供应商品与专用包装,甲方可按供货价的【 】%回购未开封、未过期且包装完好的部分,其余由乙方去除品牌标识后自行处理;乙方并应配合办理工商名称变更或注销。

20.3 乙方逾期未拆除招牌、标识或未完成线上信息删除的,甲方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拆除、删除,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按每日人民币____元支付占用费至实际拆除之日;甲方拆除时可直接进入租赁场所,乙方应提前协调出租人并承担进场受阻的全部后果,不得就拆除行为主张财产损失或要求补偿。拆除完成后,双方应签署《退出手续完成确认书》,甲方扣减费用后的保证金余额于确认书签署后【三十】日内退还。

(注:退出条款的可执行性取决于"期限+违约金+验收确认"三要素;仅写"应拆除招牌"而无罚则与验收程序,实务中难以强制。第20.3条以代履行、占用费与书面确认书补足执行链条。)

第二十一条 不可抗力

21.1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的,按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责;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责。

第二十二条 通知与送达

22.1 双方联系人、地址与邮箱以首部所载为准,变更应提前【五】日书面通知;未通知致送达不能的,由该方承担后果。

22.2 通知以专人送达(签收日)、特快专递(交邮后第三日)、电子邮件(发送成功日)视为送达,该地址同时作为司法文书送达地址。

第二十三条 争议解决

23.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3.2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3.3 败诉方应承担胜诉方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

(注:本条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协议管辖,将管辖法院约定于甲方(特许人)住所地。特许人住所地系法定可选连接点,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具有实际联系,该约定合法有效,可显著降低特许人对分散在全国各地的加盟店逐案异地应诉、举证与执行的成本。)

第二十四条 附则

24.1 附件一《信息披露文件清单及签收回执》、附件二《授权区域图》、附件三《费用清单及供货价目表》、附件四《设备与物料标准》、附件五《运营管理手册交接单》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24.2 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附件一 信息披露文件清单

1.甲方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从事特许经营的基本情况;

2.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与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附权属证明;

3.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支付方式,保证金收取与返还条件;

4.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与条件及加盟店投资预算;

5.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的内容、方式与实施计划;

6.对乙方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办法;

7.境内现有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及经营状况评估;

8.最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最近五年诉讼仲裁情况及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注:清单应逐项留档并由乙方签收,签收日期须早于合同订立日三十日以上,此为应对《条例》第二十三条解除权与行政处罚的关键证据。)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知识产权特许人立场版李晨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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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晨星

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金融债权实现、担保追偿与执行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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