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商品房买卖合同

(出卖人立场示范文本)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备案号:________________

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卖人立场版)

(出卖人立场示范文本)

出卖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资质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

预售资金监管账户:______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

住所/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共同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注:出卖人应核验买受人身份及购房资格并留存资料;限购城市应先核查资格再签约收款。)

鉴于:出卖人依法取得该房屋所在宗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预售许可;买受人已查阅项目证照及不利因素提示,自愿购买并承诺具备购房及贷款条件。双方依据《民法典》及商品房销售相关规定订立本合同。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1.1 "该房屋"指第三条载明的商品房及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交付"指通知交房并签署《房屋交接单》。

1.2 "实测面积"指房产测绘成果报告载明的面积;本合同"日"均指日历日。

第二条 项目情况与销售依据

2.1 项目名称____,坐落____;预售许可证号____,不动产权证号____,规划、施工许可文件齐备并在售楼处公示。

2.2 买受人确认已查阅上述证照及不利因素提示,对周边环境、配套现状及建设进度已知悉,不因此主张解约或索赔。

第三条 房屋基本情况

3.1 该房屋位于____幢____单元____层____号房,用途____,结构____,层高____米,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套内____平方米)。

3.2 上述面积为预测面积,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土地用途____,年限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在建工程抵押:□有(于____前注销)□无。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4.1 按第____种方式计价:按建筑面积计价,单价____元/平方米,总价____元;或按套内面积计价,单价____元/平方米,总价____元。

4.2 总价不含契税、印花税、登记费、专项维修资金、贷款费用及交付时应缴的物业服务费,该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五条 面积差异处理

5.1 实测与预测面积的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互不追究违约责任,买受人不得据此解除合同或主张赔偿。

5.2 误差比超过3%的,买受人应在收到出卖人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选择解除合同;该十五日为除斥期间,逾期未选择的,视为同意据实结算,买受人不得再以面积误差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减少价款或索赔。

5.3 买受人不解除的:面积增加的,3%以内部分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由双方按____分担;面积减少的,3%以内部分由出卖人返还,超出3%部分按____返还。

5.4 (注:上述约定不得低于司法解释关于3%误差的强制标准,否则该部分约定可能被认定无效。)

第六条 付款方式与期限

6.1 买受人按第____种方式付款:一次性付款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付清____元;分期付款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付____元,余款交付时付清;按揭付款签约后____日内付首付____元。

6.2 款项以到达指定账户之日为付款日,逾期到账视为逾期付款。

第七条 按揭贷款办理

7.1 买受人应在签约后____日内自行向银行申请贷款并提交真实资料;出卖人仅负协助义务,不保证贷款获批及额度。

7.2 贷款未获批或额度不足的,买受人应在接到通知后____日内以现金补足;逾期未补足的,按第八条承担逾期付款责任。

7.3 出卖人的协助义务以提供项目证照、预售许可、阶段性担保等文件为限,不保证贷款获批、额度及放款时间,亦不承担因银行信贷政策调整、买受人征信记录、收入证明不符、共同借款人资格不足或放款迟延产生的任何责任。

第八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责任

8.1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按逾期金额每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十日,经出卖人书面催告后十五日内仍未支付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8.2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没收定金或收取总价款____%(不超过20%)的违约金,从已付款中扣除;另行出售的差价损失超过违约金的,买受人应予补足。

8.3 出卖人依前款解除合同的,有权另行出售该房屋,买受人应承担另行出售的差价、佣金、资金占用损失及出卖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已付款在扣除上述款项及违约金后无息返还,不足部分买受人继续清偿。

第九条 交付期限

9.1 出卖人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交付该房屋。

9.2 因下列事由致交付延期的,交付期限相应顺延,出卖人不承担逾期交付责任:买受人未按期支付到期款项或未按期办理贷款手续;买受人未按期接收交付通知或未按期办理交接;买受人要求变更设计、增加工程内容或调整装修标准;政府行为、行政审批迟延、政策停工、市政配套未到位;疫情或管控措施、极端天气、重大活动及考试期间停工。

第十条 交付条件

10.1 交付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实测面积报告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为条件,出卖人应于交付时提供。

10.2 买受人不得以装修瑕疵、局部渗漏、配套未完善等非主体结构问题拒收房屋,该等问题由出卖人按第十四条整改。

第十一条 交付通知与视为交付

11.1 出卖人按载明地址发出交付通知,买受人未在通知期限内办理交接、领取钥匙或签署《房屋交接单》的,自通知交付日起视为交付,买受人不得以未实际接收为由拒绝承担相应后果。

11.2 视为交付后,房屋毁损灭失风险、物业服务费、水电费及保修期起算均自该日起转移或计算。

11.3 买受人验收时应当场提出异议并在《房屋交接单》中逐项记载,未提出异议、仅作概括性异议或已领取钥匙、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该房屋符合交付条件且不存在可见瑕疵;隐蔽瑕疵应于发现后七日内书面提出并保留证据,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异议,但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质量问题除外。

11.4 买受人不得以装修瑕疵、局部渗漏、配套未完善、绿化未完成等非主体结构问题拒收房屋或拒绝签署交接文件,该等问题由出卖人按第十四条整改,整改期间买受人不得主张逾期交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 逾期交付的责任

12.1 出卖人逾期交付的,按买受人已付价款每日万分之零点五支付违约金,累计不超过总价款的百分之五;该违约金为买受人因逾期交付所受损失的唯一救济,买受人不得另行主张租金、装修、搬迁、可得利益等损失,亦不得据此拒收房屋。

12.2 因政府行为、市政配套延误、疫情管控、施工管制、极端天气等非出卖人原因致延期的,交付期限顺延,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12.3 逾期超过____日,买受人有权解约;出卖人应退款并按已付价款____%支付违约金。

12.4 逾期交付超过一百八十日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应退还已付款并按已付价款的百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规划设计变更

13.1 经批准变更致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层高变化的,出卖人应于变更确定后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3.2 买受人应在收到通知后十五日内书面选择解约或继续履行;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价款不调整,买受人不得事后以变更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减少价款或索赔。

第十四条 质量与保修

14.1 该房屋按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附件三标准交付;主体结构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解约。

14.2 保修期自交付起算:主体结构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防水5年;供热供冷系统2个采暖期;设备安装与装修2年。

14.3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保修责任:买受人使用不当、超负荷使用或未按使用说明书维护;买受人擅自改动房屋结构、管线或公共设施;二次装修、添置设备或自行维修;第三方施工、相邻工程施工或第三人侵权;不可抗力、自然磨损或正常沉降。

14.4 出卖人应在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维修;买受人未经出卖人书面确认自行维修或委托第三方维修的,费用自担,并视为放弃要求出卖人修复的权利。经两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买受人可要求折价补偿,但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十五条 装饰装修与设备

15.1 装修、设备标准以附件三为准;出卖人以同等品质材料替代的,不视为违约。

15.2 样板房、沙盘及宣传资料仅作展示参考,不构成合同内容;买受人不得以装修差异拒收房屋,可要求按附件三整改或折价补偿。

15.3 (注:对房屋及相关设施作出具体确定说明且影响价格的宣传,仍可能被认定为合同内容,本条不能完全排除该风险。)

第十六条 配套设施

16.1 项目配套设施以政府批准的规划为准,出卖人对周边市政设施、学区划分、交通规划不作承诺。

第十七条 产权登记

17.1 出卖人应在交付后____日内完成首次登记并提供资料;买受人应在接到通知后____日内提交资料、缴税并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17.2 因买受人未及时提交资料或缴税致逾期办证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17.3 因出卖人原因致逾期办证的,按买受人已付价款每日万分之零点五支付违约金,累计不超过总价款的百分之二,且为买受人就此所受损失的唯一救济。

第十八条 前期物业与维修资金

18.1 买受人应在接收房屋时签署临时管理规约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未签署的,出卖人可暂缓交付,暂缓期视为已交付。

18.2 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买受人交存;交付前的物业服务费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九条 税费承担

19.1 交易税费由双方依法各自承担;契税、登记费及贷款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二十条 不可抗力与政策变动

20.1 因不可抗力致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的,出卖人可顺延履行或解除合同,仅退还已付款,不承担违约金及可得利益损失。

20.2 限购、限贷、限售、税收政策调整或购房资格审核不通过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出卖人退还已付款(不计息),买受人应配合办理解除备案与贷款结清手续。

(注:本款关于政策调整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的约定,不能对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政策调整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受人仍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付款及占用期间利息,但不能主张违约金。本条亦不适用于出卖人未取得预售许可、房屋被查封或已另售他人等可归责于出卖人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备案、变更与解除

21.1 出卖人负责办理合同备案,买受人应配合提供资料并对资料真实性负责。

21.2 合同解除的,买受人应配合办理备案注销、抵押注销,并在____日内腾退房屋、结清费用。

第二十二条 违约责任

22.1 买受人违约的,应赔偿出卖人因此遭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的,出卖人有权另行主张差额。

22.2 买受人违约的,应赔偿出卖人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证费、差旅费及执行费;出卖人违约的,赔偿责任以本合同明确约定的违约金为限,买受人不得另行主张可得利益、商誉损失、租金损失及间接损失。

第二十三条 通知与送达

23.1 双方确认首部地址、电话、邮箱为有效送达地址,适用于各类通知、催告、解除通知及诉讼文书送达。

23.2 专人送达以签收日为送达日,特快专递交邮后第3日视为送达;地址变更未告知的,自负不利后果。

第二十四条 争议解决

24.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4.2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3 败诉方应承担胜诉方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

(注:普通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列举的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合同类型,该条限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故本条约定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合法有效。甲方住所地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法定可选连接点,与争议具有实际联系,可显著降低出卖人异地应诉与批量诉讼的成本。若本合同项下房屋属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政策性房屋,则应按不动产纠纷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第24.2项应改为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其他约定

25.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自然人签字并按指印)、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____份。

25.2 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25.3 买受人确认已阅读全部条款,特别是免除或限制出卖人责任的条款,出卖人已作出说明。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栏)

出卖人(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受人(乙方)(签字并按指印):________________  共同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及楼层位置示意图

附件二 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附件三 装修、设备标准

附件四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附件五 临时管理规约

买卖与经销出卖人立场版李晨星
← 返回合同模板

免责声明

本模板为示范文本,仅供起草时参考,不构成对任何具体交易的法律意见。合同条款是否有效、是否适配你的交易结构,取决于标的性质、当事人资信、履行方式、管辖法院与当地裁判口径——这些都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直接套用本模板而产生的风险与后果,本人及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不承担责任。正式签署前,建议由专业律师审阅并调整。

需要我帮你改这份合同?把交易背景和对方的修改意见发过来,我先看条款风险,再谈怎么调。

预约律师审阅

同一合同的其他立场版

星
李晨星

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金融债权实现、担保追偿与执行回款。

预约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