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劳动合同
(公司用工立场示范文本)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一条 当事人信息
1.1 甲方(用人单位):【公司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住所:____,法定代表人:____,联系电话:____,电子邮箱:____。
1.2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性别____,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户籍地址:____,现居住地址:____,联系电话:____,紧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____,本人银行账户(工资发放用):开户行____、账号____。
1.3 乙方保证其提供的个人信息真实、有效;如有变更,应于变更后七日内书面告知甲方人事部门,因未及时告知造成的不利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 合同期限与试用期
2.1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期限__年。
2.2 试用期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注:试用期与合同期限严格对应------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或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2.3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4 试用期工资不低于本合同约定转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且不低于甲方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条 录用条件与考核
3.1 乙方的录用条件以甲方出具的《录用条件确认书》(附件一)列明的岗位要求、资质证书、健康状况、背景核查及试用期量化指标为准。甲方应于乙方入职时交付该确认书并由乙方签收,签收即视为乙方已知悉并同意以其作为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判断依据;乙方拒绝签收的,甲方可留存送达记录,不影响该确认书的效力。
3.2 试用期考核由甲方按《录用条件确认书》及规章制度执行,考核包括工作业绩、工作态度、职业操守、遵章守纪等项目。甲方应在试用期届满前完成考核,制作书面考核表并载明评分、事实依据与结论,交由乙方签收;乙方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后3日内书面提出,甲方应复核并书面答复。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的,甲方可留存送达凭证,视为已告知。
3.3 乙方经考核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甲方可以依法解除本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3.4 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存在提供虚假学历、资历、健康信息等情形的,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第四条 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
4.1 乙方从事____岗位工作,岗位职责以《岗位说明书》(附件二)为准。
4.2 乙方工作地点为____。
4.3 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组织架构调整、业务外包、岗位撤销或乙方考核结果,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及相应的薪酬待遇,乙方应予配合。调岗应当符合以下原则:(1)具有经营上的必要性;(2)与乙方的能力、资质相当;(3)不具有侮辱性、惩罚性;(4)薪酬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原薪酬的百分之三十。乙方无正当理由在收到调岗通知后3日内未到新岗位报到,经书面催告后仍未报到的,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注:单方调岗调薪条款虽经约定,仍须接受合理性审查。岗位调整缺乏经营必要性、降薪幅度过大或带有惩罚性的,可能被认定为违法变更劳动合同,甲方须补足工资差额。建议每次调岗均留存书面通知、协商记录与岗位说明书,避免短期内连续降薪。)
4.4 乙方对调岗有异议的,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五日内向甲方人事部门书面提出,甲方应予复核;异议期间不影响调整决定先行执行。
第五条 工作时间与休假
5.1 乙方实行下列第__种工时制度:(1)标准工时制,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2)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3)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不定时工作制。(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须依法报经审批。)
5.2 甲方实行加班审批制度。乙方加班须事先填写加班申请并经部门负责人及人事部门书面批准;经批准的加班,甲方依法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未经审批的擅自延时在岗,不视为加班、不计发加班工资,但甲方安排或事后追认的除外。乙方主张加班费的,应就加班事实及系甲方安排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仅有考勤记录而无加班审批单、工作指令或事后追认证据的,不足以证明加班事实。
(注:加班审批制度不能对抗法定的加班费支付义务。乙方举证证明系甲方安排,或甲方明知其延时工作而未制止的,即使未经审批仍可能被认定加班。建议同步落实考勤记录留存与加班台账管理。)
5.3 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等休息休假权利,休假按甲方规章制度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条 劳动报酬
6.1 乙方工资由基本工资____元、岗位工资____元、绩效工资____元及津贴补贴____元构成,转正后合计____元/月(税前)。绩效工资根据甲方经营状况、部门业绩及乙方考核结果浮动核发,考核结果对应的绩效系数为________,考核不合格的,绩效工资可以为零;但乙方正常提供劳动的情况下,实发工资不低于甲方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注:工资各项之和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加班费、假期工资与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应在规章制度或本合同中明确;约定不明的,一般按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确定。)
6.2 甲方于每月__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上一自然月工资,遇节假日提前至最近工作日。
6.3 乙方岗位调整的,岗位工资与绩效工资自调整之次月起按新岗位标准执行。
6.4 甲方依法代扣代缴乙方的个人所得税及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
第七条 社会保险与福利
7.1 甲方依法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注:社会保险系法定强制义务,任何放弃社保的协议约定无效。)
7.2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工伤、生育等情形,按国家及地方规定享受相应待遇。甲方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乙方应享有的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由甲方依法承担;乙方亦有权要求甲方补缴。
7.3 甲方可根据经营状况为乙方提供补充商业保险、体检、餐补等福利,具体以甲方规章制度及通知为准。
第八条 劳动保护与职业危害告知
8.1 甲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岗位依法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8.2 甲方已如实告知乙方其岗位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并向乙方提供《职业危害告知书》由乙方签收。
8.3 乙方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因乙方违章作业造成损失的,甲方可以依规章制度处理。(注:工伤责任系法定责任,不得以任何约定予以免除。)
第九条 规章制度与违纪处分
9.1 甲方依法制定并公示的规章制度(含《员工手册》),乙方已签收《规章制度签收单》(附件三)并承诺遵守。
9.2 乙方违纪的,甲方按情节轻重给予下列阶梯处分:警告、记过、降级降薪、解除劳动合同。
9.3 乙方有下列严重违纪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甲方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1)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3日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5日以上;(2)伪造、变造学历、资历、证书、体检报告或提供其他虚假材料;(3)伪造考勤记录、委托他人代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4)收受贿赂、回扣或利用职务谋取私利;(5)泄露甲方商业秘密或侵犯甲方知识产权;(6)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____元以上);(7)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8)在工作场所实施暴力、威胁、性骚扰、赌博、吸毒或酗酒;(9)一年内累计受到警告或记过处分三次以上,再次发生违纪行为;(10)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行政拘留;(11)规章制度列明的其他严重违纪情形。
第十条 保密与知识产权
10.1 乙方对甲方的商业秘密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解除或终止而免除。
10.2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甲方,乙方享有署名权并有权依甲方规章制度获得奖励和报酬;乙方完成的职务作品,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确定权利归属:属于该条第二款所列特殊职务作品的,乙方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甲方享有;其他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乙方享有,但甲方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且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甲方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双方亦可就特定成果的权属另行书面约定;约定著作权归甲方享有的,甲方应给予相应奖励或报酬。
10.3 双方可另行签订《保密协议》(附件四),与本条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服务期与竞业限制
11.1 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双方可另行签订服务期协议,约定服务期及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甲方提供的培训费用,且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11.2 乙方属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或其他负有保密义务人员的,甲方可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附件五),竞业限制期限自离职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年。
11.3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按月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支付,标准不低于乙方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11.4 甲方决定对乙方启动竞业限制的,应于乙方离职时或离职后合理期限内向乙方书面送达《竞业限制启动通知书》;未书面启动的,竞业限制约定不生效,甲方无需支付补偿,乙方亦不受竞业限制约束。启动通知一经送达,乙方即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不得以未经协商为由拒绝。竞业限制期限内,甲方亦可书面通知解除竞业限制约定,除支付已履行期间的补偿外,还应按乙方已经履行的竞业限制期限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经济补偿(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甲方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达三个月,经乙方催告仍不支付的,乙方可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甲方不得据此主张违约金。
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2.1 本合同的变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后生效。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变更本合同。
12.2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12.3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过失性解除本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因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本合同致使合同无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4 乙方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形(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及另行安排的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未达成一致)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后可以解除,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12.5 甲方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裁减人员的,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实施,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12.6 乙方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甲方不得依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本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的,应当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2.7 甲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应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甲方研究工会意见后,应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乙方有异议的,甲方应留存通知工会及处理过程的书面材料。
12.8 本合同期满、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乙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以及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等法定情形出现时,本合同终止。
第十三条 离职交接
13.1 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在甲方指定期限内完成工作交接,移交工作资料、客户资源、印章证照、办公设备等甲方财物,配合关闭其使用的信息系统账户权限。
13.2 乙方按约定完成交接的,甲方在办结交接时一次性结清乙方工资;依法应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13.3 甲方在解除或终止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13.4 乙方未按约定交接,或隐匿、损毁、擅自带离甲方资料与财物的,应赔偿甲方由此产生的直接损失,包括替代履行费用、对第三人的违约赔偿及甲方为追索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甲方有权依法从应付款项中扣除,但不得违反工资支付与经济补偿支付的强制性规定。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4.1 除服务期与竞业限制约定(第十一条)外,本合同不约定由乙方承担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14.2 乙方违反服务期或竞业限制约定的,按相应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14.3 甲方违法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依法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14.4 任何一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送达条款
15.1 双方确认本合同第一条载明的地址、联系电话及电子邮箱为有效送达地址与送达方式,适用于履行过程中的各类通知、决定、催告及解除通知的送达;乙方并确认上述地址为其实际居住地或经常居住地,同时作为其仲裁、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按该地址送达的,视为有效送达。乙方提供的地址不准确、不真实致文书未能实际接收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15.2 送达地址变更的,应于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对方;未通知的,按原地址送达即视为有效送达。
15.3 按约定地址专人送达、邮寄送达的,邮件签收或投递至该地址(含拒收、无人签收被退回)即视为送达;以电子方式(电子邮件、短信、甲方认可的办公系统)发送的,发送成功即视为送达。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
16.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可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6.2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3 仲裁裁决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裁决存在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4 本条所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本合同甲方住所地。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甲方住所地不一致的,甲方可主张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该主张系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法定可选连接点,非双方协议约定。
16.5 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其他条款。
(注:劳动争议的管辖系法定,不能由双方协议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分别向两地仲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管辖。故本条不设协议管辖条款,仅在法定连接点范围内明确甲方可主张由用人单位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管辖,该选择系法定可选连接点而非约定管辖。原文本"甲方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表述已按法定连接点校正,并补足十五日起诉期限与终局裁决情形下用人单位三十日内申请撤销的救济路径。)
第十七条 其他
17.1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及甲方所在地现行法律法规和甲方规章制度执行。
17.2 本合同附件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附件一《录用条件确认书》、附件二《岗位说明书》、附件三《规章制度签收单》、附件四《保密协议》、附件五《竞业限制协议》。
17.3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甲方盖章、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17.4 乙方确认:其在签署本合同前已完整阅读并理解全部条款,甲方已就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工作时间、调岗调薪、加班审批、竞业限制及送达等条款向其作出说明,乙方均无异议。
第十八条 签署栏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日
乙方(亲笔签名并注明日期):__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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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套用本模板而产生的风险与后果,本人及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不承担责任。正式签署前,建议由专业律师审阅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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