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
金融与证券,行政法规
正 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管理,保障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正确使用枪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下简称枪支管理法),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专职守护、押运人员, 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军工、金融、国家重要仓储:大型水利、电力、通讯工程、机要交通系统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以及经省、自治区、盲糗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
第三条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20周岁的中国公民,身心健康, 品行良好; (二)没有精神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疾病病史; (三)没有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养、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记录; (四)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有关枪支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五)熟练掌握枪支使用、保养技能。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必须严格依照前款规定的条件,由所在单位审查后, 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考核;审查、考核合格的,依照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持枪证件。
第四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方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携带、使用枪支。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依法携带、使用枪支的行为,受法律保护;违法携带、使用枪支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能够以其他手段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安全的,不得使用枪支;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应当以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不被侵害为目的,并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第六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遇有下列紧急情形之一,不使用枪支不足以制止暴力犯罪行为的,可以使用枪支: (一)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受到暴力袭击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的紧迫危险的; (二)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受到暴力袭击危及生命安全或者所携带的枪支弹药受到抢夺、抢劫的。
第七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不得使用枪支;但是,不使用枪支制止犯罪行为将会直接导致严重危害后果发生的除外。
第八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枪支: (一)有关行为人停止实施暴力犯罪行为的; (二)有关行为人失去继续实施暴力犯罪行为能力的。国务院公报2002.24
第九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使用枪支后, 应当立即向所在单位和案发地公安机关报告;所在单位和案发地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抵达现场。专职守护、押运人员的所在单位接到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使用枪支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 所在地公安机关,并在事后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枪支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十条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持枪人员管理责任制度,枪支弹药保管、领用制度和枪支安全责任制度;对依照本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批准的持枪人员加强法制和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培训,经常检查枪文的保管和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枪支保管库(室)或者使用专用保险栎,将配备的枪支、弹药集中统一保管。枪支与弹药必须分开存放,实行双人双锁, 并且24小时有人值班。存放枪支、弹药的库 (室)门窗必须坚固并安装防盗报警设施。
第十二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任务携带枪支、弹药,必须妥善保管,严防丢失、铃盗、被抢或者发生其他事故;任务执行完毕,必须立即将枪支、弹药交还。严禁非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携带枪支、弹药,严禁携带枪支、弹药饮酒或者酒后携带枪支、弹药。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对其管辖范围内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建立、执行枪支管理制度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当停止其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收回其持枪证件,芸及时将持枪证件上缴公安机天: (一)拟调离专职守护、押运工作岗位的; (二)理论和实弹射击考核不司格的; (三)因刑事案件或者其他违法违纪案件被立案侦查、调查的; (四)擅自改动枪支、更换枪支零部件的; (五)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枪支或者将枪文交给他人,对枪支失去控制的; (六)丢失枪支或者在枪支被盗、被抢事故中负有责任的。P6zzzsxx 国务院文件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有前款第(四)项、第 (五)项、第(六)项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依照刑法关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出租出俏枪文罪或者丢失枪支不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枪支管理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钟。
第十五条,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撒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相应的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玩忻职守罪、滥用职权罪、丢失枪支不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或者未能有效执行持枪人员管理责任制度的;' (二)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报送公安机关审批或者允许没有持枪证件的人员携带、使用枪文的; (三)使用枪支后,不报告公安机关的; (四)未建立或者未能有效执行枪支、弹药管理制度,造成枪支、弹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 (五)枪支、弹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的; (六)不按照规定审验枪文的; (七)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八)发生其他涉枪违法违纪案件的。
第十六条“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枪支,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广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专职守护、押运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人使用枪支,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除依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外,还应当依法承担赐偿责任。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野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撒职的行政处分 (一)超出法定范围批准有关单位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 国务院公报2002.24 国务院文件 (二)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发放守护、押运公务用枪持枪证件的; (三)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 造成后果的。
第十八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族教育取得了巨大成就,初步形成包括幼儿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和高等教育在内的民族教育体系,为提高我国少数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加强民族团结、保持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和维护国家统一作出了重大贡献。由于历史、社会、自然条件,特别是经济发展水平等多种原因,我国民族教育还面临着一些特殊的困难和问题:教育观念相对滞后,教育改革进程缓慢;教育基础薄弱,普及义务教育和发展其他各类教育相对迟缓;教师队伍数量不足、质量不高;教育投人不足,办学条件难以改善,学生上学困难问题较为突出,教师待遇需要进一步改善。近年来,国际斗争风云变幻,国外敌对势力、周边国家宗教极端势力与国内的民族分裂主义分子相互勾结,在我国一些民族地区制造事端,进行民族分裂活动,妄图向我国教育领域渗透,培植民族分裂势力,与我争夺青少年一代。为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深化改革, 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特作如下决定: 一、民族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新时期民族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发挥教育在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增强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中的作用;根据“因地制宜, 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的原则,确定民族教育改革发展的目标和政策措施;确立基本国发〔2002]〕】14号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以下简称“两基“)在整个民族教育中“重中之重“ 的地位,促进各类教育健康、协调发展;坚持以地方目力更生为主,国家大力扶持,发达地区和有关高等学校大力支援相结合;坚持规模、结构、质量和效益相统一。(二)“十五“期间及至2010年民族教育发展的目标任务。“十五“期间,民族自治地方要在巩固“两基“基础上,把实现“两基“的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从2001年的31%提高到70%以上,在95%的地区基本普及小学阶段义务教育; 确保少数民族散杂居地区民族教育优先或与当地教育同步发展;确保高中阶段在校生有显著增长。到2010年,民族地区全面实现“两基“,办学条件进一步改善,形成具有中国特色、适应 21世纪信息化和现代化建设需要、充满生机活力、较为完善的民族教育体系。二、新时期民族教育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原则 (一)民族教育的改革与发展要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在发展规划、改革步骤、目标要求、办学形式、教学用语、课程设置、学制安排等方面因民族、因地区制宜;要坚持观念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不断扩大民族间和地区间的开放和交流,大胆吸收和借鉴不同民族、不同地区和人类社会的优秀文明成果,使我国民族教育既保持自身特色,又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二)坚持宗教与国民教育相分离的原则。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国民教育,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学校宣扬宗教;鼓励宗教界爱国人士在信教群众中宣传党的教育方针和科教兴国战略,动员 “一途7砺砂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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