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
诉讼与仲裁,行政法规
正 文
第四十九条“根据复审结果,由商务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补贴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或者由商务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涨承诺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条“复审程序参照本条例关于反补贴调查的有关规定执行。复审期限自决定复审开始之日起,不超过 12个月。`
第五十一条在复审期间,复审程序不妨碍 _反补贴措施的实施。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对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作出的终裁决定不服的,对依照本条例第四章作出的是否征收反补贴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的决定不国务院文件服的,或者对依照本条例第五章作出的复宙决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内人民法院提起诉论。′
第五十三条“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公告,应当载明重要的情况、事实、理由、依据、结果和结论等内容。
第五十四条“商务部可以札取适当措施,防止规避反补贴措施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任何国家(地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出口产品采取歧视性反补贴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 (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五十六条“商务部负责与反补贴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事宜。′
第五十七条“商务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跋有关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3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中关于反补贴的规定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仆第403 已 4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决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总理_温家宝 g加伟日人育一林一国务院公报2004.16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
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中的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经贸部)“修改为 “商务部“。\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对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及损害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其中, 涉及农产品的保障措施国内产业损害调查;由商务部会同农业部进行。“ 三t将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中的“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 四、将第七条“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是指进口产品数量与国内生产相比绝对增加或者相对增加s“修改为“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是指进口产品数量的绝对增加或者与国内生产相比的相对增加。“ 五、将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十五条,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可以作出初裁失定,也可以直接作出终裁决定,并予以公告5“` 六、将第工十条修改为第十九条,在该条第一款中增加“实施保障措施应当符合公共利益“ 的规定,将这一款修改为:“终裁决定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 可以札取保障措施。实施保障措施应当符合公共利益。′ 七、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二十六条,并将该条第三款“一项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及其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修改为“一项保障掀施的实施期限及其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0 年。此外,对条文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本决定目2004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随措施条例 (2001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0号公布根据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国务院公报2004.16 国务院文件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肪(以下除特别指明外,统称损害)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保障措施。第二草诺查
第三条“与国内产业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采取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商务部应当及时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 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
第四条“商务部没有收到采取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国内产业因进口产品数量增加而受到损害的,可以决定立案调查。
第五条立案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相敬菲水期陌醒沥函蛇崔章商务部应当将立案调查的失定及时通知世界贸易组织保障措施委员会(以下简称保障措施委员会)。
第六条对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及损害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其中,涉及农产品的保障措施国内产业损害调查,由商务部会同农业部进行。
第七条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是指进口产品数量的绝对增加或者与国内生产相比的相对增加。
第八条“在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当审查下列相关因素;《--)】进口产品的绝对和相对增长率与增长 “量; (二)增加的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中所占的份额; (三)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包括对国内产业在产量、销售水平、市场份额、生产率、设备利用率、利润与亏损、就业等方面的影响: (四)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其他因素。对严重损害威胁的确定,应当依据事实,不能仅依据指控、推测或者极小的可能性。在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不得将进口增加以外的因素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归因于进口增加.
第九条“在调查期间,商务部应当及时公布对桐情的详细分析和审查的相关因素等。
第十条国内产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章争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竟争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
第十一条商务部应当根据客观的事实和证据,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与国内产业的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第十二条商务部应当为进口经营者、出口经营者和其他利害关系方提供陈述意见和论据的机会。调查可以采用调查问卷的方式,也可以采用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调查中获得的有关资料,资料提供方认为需要保密的,商务部可以掉保密资料处遣扇会员粤阆娆清关驿长囡不姓城出痒坤表衔钗保密申请有理由的,应当对资料提供方提供的资料按保密资料处理,同时要求资料提供方提供一份非保密的该资料概要。。按保密资料处理的资料,未经资料提供方同意,不得泄露。
第十四条“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损害的调查结果及其理由的说明,由商务部予以公布。商务部应当将调查结果及有关情况及时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
第十五条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可以作出医吊“ 国务院公报2004.16 初裁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终裁决定,并予以公
第三章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有明确证据表明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在不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将对国内产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可以作出初裁决定,并采取临时保障措施。临时保障措施采取提高关税的形式。
第十七条采取临时保障措施,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在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前,商务部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
第十八条“临时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自临时保障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 2001{八;
第十九条终裁决定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保障措施。实施保障措施应当符合公共利益。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关税、数量限制等形武。
第二十条“保障措施采取提高关税形式的, “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采取数量限制形式的,由商务部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商务部应当将采取保障措施的决定及有关情况及时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采取数量限制措施的,限制后的进口量不得低于最近3个有代表性年度的平均进口量;但是,有正当理由表明为防止或者补救严重损害而有必要采取不同水平的数量限制措施的除外. 丢嘉井国务院文件木取数量限制措施,需要在有关出口国 (地区)或者原产国(地区)之间进行数量分酯的,商务部可以与有关出口国(地区)或者原. 丘国(地区)就数量的分配进行磋商。一.贺
第二十二条保障措施应当针对正在进口的产品实施,不区分产品来源国(地区)。
第二十三条札取保障措施应当限于防止、补救严重损害并便利调整国内产业所必要的范围内。
第二十四条在札取保障掀施前,商务部应当为与有关产品的出口经营者有实质利益的国家 (地区)政府提供磋商的充分机会。
第二十五条终裁欧定确定不札取保障措施的,已征收的临时关税应当予以退还。
第四章“保障措施的期限与复审
第二十六条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不超过4 年。符合下列条件的,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一)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确定保障措施对于防止或者补救严重损害仍然有必要; (二)有证据表明相关国内产业正在进行调悦: (三)已经履行有关对外通知、磋商的义务; (四)延长后的措施不严于延长前的措施。一项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及其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第二十七条保障措施实施期限超过1年的,应当在实施期间内按固定时间间隔逐步放兼3训。
第二十八条保障措施实施期限超过3年的,商务部应当在实施期间内对该项措施进行中期复审。国务院公报2004,16 国务院文件复审的内容包括保障措施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国内产业的调整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保障措施属于提高关税的,商务部应当根据复审结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出保留、取消或者加快放宽提高关税掀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保障措施属于数量限制或者其他形式的,商务部应当根据复审结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保留、取消或者加快放宽数量限制措施的决定并子以公告。
第三十条对同一进口产品再次札取保障措施的,与前次采取保障措施的时间间隔应当不短于前次采取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并且全少为2 年。符合下列条件的,对一产品实施的期限为 180天或者少于180天的保障措施,不受前款限制: (一)自对该进口产品实施保障措施之日起,已经超过1年; (二)自实施该保障措施之日起5年内,未对同一产品实施2次以上保障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任何国家(地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出口产品采取歧视性保障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三十二条“商务部负责与保障掀施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事宜。
第三十三条“商务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跋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为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依法治国的进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明确规定了今后十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 _目标彗基本原则和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是进一步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政策文 “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都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纲要》的重大意义, 切实抓紧做好《纲要》的贯彻执行工作。一是认真学习、大力宣传《纲要》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二是认真组织制订落实《纲要》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确定不同阶段的重点,做到五年有规划、年度有安排,确保《纲要》得到全面正确执行。三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领导,切实担负起贯彻执行《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一级抓一级,逐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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