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解释

宪法相关法,法律解释

宪法相关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 施行法律解释

正 文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所指的香港居民所生子女,是包括在其父或母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之前或之后所生的子女;《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对“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进人香港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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