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2020)

宪法相关法,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

宪法相关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 施行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

正 文

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 全国性法律除列于香港基本法附件三者外 , 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 , 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第三款规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 , 可对列于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 , 任何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 , 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香港基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 906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0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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