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的决定

资源环境,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

资源环境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 施行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

正 文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 , 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 , 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2

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 ,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 , 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 , 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 , 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 , 由国务院制定。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八条、

第九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 , 对在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等 6 个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内的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 , 由企业自主管理 , 不需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发证 , 不再实行强制检定。调整后 , 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加强对企业自主管理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的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 , 确保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和计量标准准确。— 313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7

权威原文出处

本法全文逐条照录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主办),收录状态:有效。引用时请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