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交通与建设,行政法规
正 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便利出境、入境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的通行,制足本条例。`
第二条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工作由公安部主管。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开放的港口、航空港、车站和边境通道等口岸设工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站(以下简称边防检查站)。一“-水纳绍一-
第四条“边防检查站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出境、入境的人员及其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一】y'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进行监护 (三)对日岸的限定区域进行警戒,维护出境、人境秧序; (四执行主管机关赋子的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务。
第五条“出境、人境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其,虬丕妻亘定经寅【了多7卜开放的口岸或者主′昌萼机关特许的地点通行,接受边防检查、监护和管理. 出境、入境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
第六条“边防检查人员必须依法执行公务:客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边防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第二章“人员的检查和管理
第七条_出境、入境的人员必须按照规余填与出境、入境登记卡,向]才三!防才金查立′l墓董交苎薹金文!1丈人的有效护帼'逼熹!亘为t`者真冒罄他出坦序慧父\i昱慧1》正fZ耆严〈以下丁荀称出ij慧入境证件),经查验核准后, 方可出境、入境。“第八条“出境、入境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夕旦囤苴】|金查站有权阻止其出i〕J慧人境: (一)未持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持有无效出境、入境证件的; (三)持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四)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人境证件的; (五)拒绝〕`三`葵受i2戛囹i才民丘童查庄丨〈〕'′ 一(未在限定口岸通行的; (七)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通知不准出境*入境的3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入境的。出境、人境的人员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中国公民有前款第(七项、第(八)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可以扣留或者收缴其出境、入境证件。E。t
第九条对交通运输工具的随行服务员工出境、人境的边防检查、管理,适用本条例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或者地区订有协议的,接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抵达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的船舶的外国籍船员及其随行家属和香港.溶门- 湾船员及其随行家属,要求在港口城市登陆、住宿的/宣′三乙当由炅蛋'【…}J〔〈亘'窗者〕宾代三E里义义向〕Z戛防检查站申请办理登陵、住宿手绩经批准登陆、住宿的船员及其随行家属,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返回船舶..登陆后有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责令立即返回船船;并不得再次登陆。从事国际航行船舶上的中国船员,凭本人的出境、入境证件登陆、佰宪-
第十一条申请登陆的人员有本条例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拒绵其登陆.述′
第十二条上下外国船船的人员;必顽向边防检查人员交验出境、入境证件戟者其他规定的证件,经许可后,方可上船、下船:口岸检查、检验单位的人员需要登船执行公务的,应当着制服并出示证件. 第十万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毗邻国家(地区》接壤地区的双方公务人责、迅境居民临时出境、人境的边防检查,双方订有协议的,接照协议括行;没育协议的,适用本条例的规定。毗邻国家的边境居民按照协说串时人境的,限于在协议规定范图内活动;需要到协议规定范围以外活动的,应当事先办理入境手缓“
第十四条边防检查站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出境:八境的犬员进行人身检查。犬身检查应当由两名与受检查人同性别的边防检查人员进行.“二
第十五条出境、入境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限制其活助范园: 进行调查或者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一)有持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嫌疑的; (二)有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犬境证似嫌疑的} (三)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省“自治区:盲辖市公安机芸:国家安全机 “羔通知有犯罪嫌疑的:'|' (四)有危害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秩序嫌疑的s' 8政,se
第三章交通运输工具的检查和监护
第十六条_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离、抵口岸时,必须接受边防检查。对交通运输工具的入境检查,在最先抵达的口岸进行;出境检查,在最后离开的口岸进行。在 “特殊情况下,经主管机关批准,对交通运输工具的人境、出境检查,也可以在特许的地「点进行。.)
第十七条交通运输工具的负责人或者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事先将出境、人境的船船、航空器、火车离、抵口岸的时间、停留地点和载运人员、货物情况,向有关的边防检查站报告。芒交通运输工具抵达口岸时,船长、机长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向边防检查站申报员工和旅客的名单;列车长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的负责人必须申报员工和旅客的人数。
第十八条.对交通运输工具实施边防检查时,其负责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到场协助边防检查人员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在中国境内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航线行驶. 外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在非对外开放的港口停靠。~… 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出境检查后到出境前,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入境后到入境检查前,未经边防检查站许可,不得上下人员、装卸物品:
第二十条,中国船舶需要搭挂外国船船的,应当由船长或者其代理人向边防检查站申请办理搭靠手续;未办理手续的,不得擅自搭靠。
第二十一条边防检查站对处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境、人境交通运输工具,有权进 0` (一)离、抵口岸的火车、外国船舶和中国客船在出境检查后到出境前\入境后到入境检查前和检查期间;′ (二)火车及其他机动车辆在国(边界线距边防检查站较远的区域内行驶期间; (三)外国船舶在中国内河航行期间; (四)边防检查站认为有必要进行监护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对随交通运输工具执行监护职务的边防检查人员,交通运输工具的负考9一- 责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办公、生活条件。被监护的交通运输工具和上下该交通运输工具的人员应当服从监护人员的检查。
第二十三条未实行监护措施的交通运输工具,其负责人应当自行管理,保证该交通运输工具和员工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发现出境、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出境、人境人员,偷越国 (边)境人员及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的人员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负责将其道返,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二十五条“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推迟或者阻止其出境、人境; (一)离、抵口岸时,未经边防检查站同意,擅自出境、入境的; (二)拒绝接受边防检查、监护的; (三)被认为载有危害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秩序的人员或者物品的; (四)被认为载有非法出境、入境人员的; (五)拒不执行边防检查站依法作出的处罚或者处理决定的; (六)未经批准擅目改变出境、入境口岸的。边防检查站在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对有关交通运输工具应当立即放行。
第二十六条“出境、人境的船船、航空器,由于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的,必须立即向附近的边防检查站或者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接受检查和监护;在驶入原因消失后,必须立即按照通知的时间和路线离去。
第四章“行李物品、货物的检查
第二十七条“边防检查站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需要,可以对出境、人境人员携带的行李物品和交通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进行重点检查。
第二十八条出境入境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不得携带、载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违禁物品;携带\载运违禁物品的,边防检查站应当扣留违禁物品,对携带人、载运违禁物品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4一 .第二十九条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非法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边防检查站应当予以收缴,对携带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出境、入境的人员携带或者托运枪支、弹药,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边防检查站办理携带或者托运手续;未经许可,不得携带、托运枪支、弹药出境、人境.
第五章处、讥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处罚,由〕`之1防】丨潼查置zl薹亓执行
第三十二条出境、入境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铷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跋处以拘留: (一)未持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持用无效出境、入境证件的; (三〉持用他人出境、人境证件的; (四〉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人境证件的。
第三十三条“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1`=莆=警…按己鄂陉往鳕[尚不才p暹茎]/匣jZ犯茸彗白'〈〕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
第三十四条“未经批准携带或者托运枪支、弹药出境、人境的,没收其枪支、弹药, 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9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一3未经琶贻l〕丨二〉宙】汪父`口岸|售丨〈〕|圃艮定区垣{亘吏者〕z{】壹/\后不j圃寂(从夕昌=丑F俚二扰乱口岸管理秩序的; (二)污辱边防检查人员的; (三)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登陆、住宿的。
第三十六条“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出境、入境人员,偷越国(边)境人员及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的人员出境、入境的,对其负责人按每载运一人处以5000 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以10000元以上 2o椿,、g 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离、抵口岸时,未经边防检查站同意,擅自出境:入境的, (二)未按照规定向边防检查站申报员工、旅客和货物情况的,或者拒绝协助检查的, (三)交通运输工具在入境后到入境检查前、出境检查后到出境前,未经边防检查站许可,上下人员、装卸物品的。
第三十八条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在中国境内不拳照规定的路线行驶的; (二)外国船船未经许可停靠在非对外开放港口的; (三)中国船船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国籍船舶的。
第三十九条“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由于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驶入对外开放口岸对外地区,没有正当理由不向附近边防检查站或者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或者在驶入原因消失后,没有按照通知的时间和路线离去的,对其负责人、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边防检查站执行刑没款处罚,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收据罚没款应当挖照规定上缴国库:-
第四十一条出境、入境的人员速反本条例的规定,】丨P霍菖丨】…艾坯[艺彗=昼叠'〈〕,依法追究刑事责租标标187诚沥加主述仪序-生伟纳根
第四十二条被处罚人对边防检查站作出的处罚炭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边防检查站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有关县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被处罚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央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们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_附“则
第四十三条“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入境、出境的边防检查,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外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交通运输工具入境过境、出境的检查一冼艇一和管理有特别规余的,边防检查站可以根据主管机关的决定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四十五条“对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交通运输工具的边防检查,适用本条例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出境、入境的人员“,是指一切离开、进入或者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边)境的中国籍、外国籍和无国籍人; 出境、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是指一切离开、进入或者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边)境的船船、航空器、火车和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以及驮畜; 员工“,是指出境、入境的船船、航空器、火车和机动车辆的负责人、驾驶员、服务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1952年7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实施的《出入国境治安检查暂行条例》和1965年4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边防检查条例》同时废止。国务院批轻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冠经贬委奂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5〕20号各省、目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务院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二日李李-余刹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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