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

金融与证券,行政法规

金融与证券国务院行政法规

正 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维护国家金融秩序,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货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人民币.

第三条国家对货币出入境实行限额管理制度。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每人每次携带的人民币不得超出限额。具体限频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第四条携带国家货币出人境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

第五条不得在邮件中夹带国家货币出入境、不得擅自运输国家货币出入境:

第六条违反国家规定运输、携带、在邮件中夹带国家货币出入境的,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五一年三月六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国家货币出入国境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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