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财税与审计,法律
正 文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 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 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具体确定办法 , 由国务院依据本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条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 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 ( 一 )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 , 税率为百分之七 ; ( 二 )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 , 税率为百分之五 ; ( 三 )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 , 税率为百分之一。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 , 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 , 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五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 国务院对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特殊产业和群体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 , 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第八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 在扣 — 126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0 · 4 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九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条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法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1985 年 2 月 8 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的说明 ——— 2019 年 12 月 23 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财政部部长刘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我受国务院委托 , 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草案 )》作说明。1985 年 2 月 ,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暂行条例》), 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 2016 年并入增值税 ) 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专项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以及乡镇的维护建设。《暂行条例》施行以来 , 城市维护建设税运行平稳 , 为筹集城市维护建设资金 , 加强城市维护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2000 年至 2018 年 , 全国累计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40190 亿元 , 其中 2018 年征收 4840 亿元。随着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深化 , 自 2016 年起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已由预算统筹安排 , 不再指定专项用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 , 推动完善税收法律制度 , 财政部、税务总局、司法部在《暂行条例》的基础上 , 经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 , 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 起草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草案 )》( 以下简称草案 )。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说明如下 : 一、立法的总体思路从实际执行情况看 ,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制要素基本合理 , 运行比较平稳。制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可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 , 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 , 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同时 , 根据实际情况 , 对部分内容作了必要调整。二、草案的主要内容 ( 一 ) 关于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 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二 ) 关于征税范围。维持现行征税范围不变 , 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三 ) 关于税率。维持现行税率不变 , 规定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 , 税率为 7% ; 纳税人所 — 226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0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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