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管理条例
金融与证券,行政法规
正 文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目取得回报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跋,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咤的。
第五十条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苜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国务院文件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吴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札取措施的; (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札取措施的; (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吴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施行前依法设立的民办学校继续保留,并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 由原审批机关换发办学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扶持与奖励措施适用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2004年4月士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 已一《基金会管理条例》已经2004年2月11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 6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〇O四年三月八日国务院公报2004.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第三条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 (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第四条“基金会必须遮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五条基金会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盲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莲,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 (三)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 (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国务院文件省、自治区、直亡穹熹拦售市人民政荚i…萼〕【民政音lS里_负责二壬菖妻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组织,是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八条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 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国务院公报2004.14 剪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第十条基金会章程必顾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 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及住所; (二)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三)原始基金数额; (四)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五)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六)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七)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 (八)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 (九)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
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失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何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_ 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倩丽院道玟玟破,余戈5赢丨登词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难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子登记的,发给《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图国务院文件和负责人。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基金会的授权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十三条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基金会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和基金会章程; (三)拟设代表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四)余所证明;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 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中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境外基金会对其在中国内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依照中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登记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凭登记证书依法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将组织机恋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一国务院公报2004.14 国务院文件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盏活动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七条基金会撒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基金会注销的,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第十八条“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九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为5人至 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13。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c“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 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焕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 21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第二十二条基金会设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遮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三条基金会理事长、剪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基金会的法足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内地居民担任。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_ 治权利的,以及曾在因违法被撒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撒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剧理事长或者秘书长。国务院公报2004.14 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其所在的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四条“担任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外国人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负责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 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第二十六条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受益人侬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七条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用。. 基金会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其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人用于捐赠目的。
第二十八条“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1有效震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九条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人的 70%6;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国务院文件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条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一条“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十二条“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第三十三条“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 (二)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三)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膳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指导、监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法律和章程开展公益活动; “招国务院公报2004.14 国务院文件 (二)负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年度检查的初审: (三)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执法部门查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
第三十七条基金会应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基金会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三十九条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赏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遮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撒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未经登记或者被撒销登记后以基金伟、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天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一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明口,洁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撒销登记 (一)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 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二)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融《
第四十二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撒销登记: (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籁、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频度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 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准免。
第四十三条基金会理事会违反本条例和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遮受财产损失的, 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抹相应的赔偿责任。基金会理事、监事以及专职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的,应当退还非法占用的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被责令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四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国务院公报2004.14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章_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所称境外基金会,是指在外国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法成立的基金会。
第四十七条,基金会设立申请书、基金会年国务院文件度工作报告的格式以及基金会章程范本,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订。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换发登记证书。国务院批转教育部2003一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04j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教育部《2003一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国务院二OO〇四年三月三日 2003一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 (教育部、二C〇OO〇四年二月十日)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 “社会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必须坚持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把教育摆在顾代假挂设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近年来,在党 *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教育事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教育改革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国民受教育程度逐步提高。但是,教育面临的挑战依然十分严峻,整体水平离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还有很大差距。为了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在顺利实施《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基础上,特制定本行动计划。今后几年,我们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巩固成果,深化改鞍,提一质量,持续发展,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努力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历史性任务,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教育体系,为建立全民孙九、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奠定基础;培养数以亿计 s真芸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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