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在华常住人员携带进境物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财税与审计,行政法规
正 文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 2 水 4. 审计业务检查通知书格式〈略) 检查报告格式〈略) 审计业务检查建议书格式《略) 审计业务检查移送处理函格式〈略) 外国在华常住人员携带进境物口
第一条“为了贯彻对外开放政策、加强对外交流、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批准的境外企业、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作及境外法人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机构(以下简称“常驻机构“),其获准进境些在我国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1999年1月3日经国务院批准 1999年3月10日海关总署发布) 境内居留一年以上的外国公民、华侨和港、澳、台居民《包括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等常驻人员(以下简称“常住人员“),进口的自用物品,适用于本规余。这些人员具体是指: (一)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贸易及文化等组织在华常驻机构的常住人员; (二)外国民间经济贸易和文化团体在华常驻机构的常住人员; (三)外国在华常驻新闻机构的常驻记者; (四)在华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外方独资企业的外方常住人员; b水 (五)长期来华工作的外籍专家(含港、澳、台地区专家)和华侨专家; (六)长期来华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华侨留学生.「第三条上述六类常住人员在华居住一年以上者(即:工作或留学签证有效期超过一年的),在签证有效期内初次来华携带进境的个人自用的家用摄像机、照相机、便携式收录机、便携式激光唱机、便携式计算机,报经所在地主管海关审核,在每个品种一台的数量限制内,予以免征进口税,超出部分照章征税:
第四条“对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外籍专家(含港、澳%台地区专家)或华侨专家携运进境的图书资料、科研仪器、工具、样品、试剂等教学、科研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进口税。
第五条“以上外国人员在华生活、学习、工作期间携带进境的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以外的行李物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执行。
第六条“以上规定进口的免税物品,按海关对免税进口物品的有关规定接受海关监管。
第七条“外国(包括地区)驻华使(领〗馆、联合国专门机构及国际组织常驻(代表)机构的常驻人员(包括与其同行来华居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携带进境的物品,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此前的有关政策、规定,凡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条本规定自1999年4为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投木开发费税前扣阿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9〕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企业技术开发费的税前扣除管理,总 a李卵沥-
权威原文出处
本法全文逐条照录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主办),收录状态:有效。引用时请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