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资源环境,行政法规
正 文
第一章_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保障防汛抗旱以及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改善太湖流域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太湖流域,包括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以下称两省一市)长江以南,钱塘江以北,天目山,茅山流域分水岭以东的区域.
第三条“太湖流域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兴利除害、综合治理、科学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太湖流域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家建立健全太湖流域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太湖流域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国务院水行政、环境保护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 负责太湖流域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太湖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监督管理职责。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太湖流域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对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实行地方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与考核评价制度。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防汛抗旱、水域和岸线保护以及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等纳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调整经济结构,优化产业布局, 丽格限制高耗水和高污染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饮用水安全
第七条“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饮用水水源地,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划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障饮用水供应和水质安全。
第八条“禅止在太湖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有毒有害物品仓库以及垃圾场;已经设置的,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拆除或者奂囡。国务院公报2011,27
第九条“太湖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日常巡查制度,并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设置水质、水量目动监测设施.。
第十条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源互补、科学调度的原则,合理规划、建设应急备用水源和跨行政区域的联合供水项目. 按照规划供水范围的正常用水量计算,应急备用水源应当具备不少于7天的供水能力。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活饮用水国家标准的要求,编制供水设施技术改造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供水安全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制定实施方案。太湖流域供水单位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并报供水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应急备用水源和应急供水设施; (二)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和处理; (三)组织指挥体系和应急响应机制; (四)应急备用水源吕用方案或者应急调水方案; (五)资金、物资、技术等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太湖流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饮用水水源、供水设施以及居民用水点的水质进行实时监测;在蓝藻暴发等特殊时段,应当增加监测次数和监测点,及时掌握水质状况。太湖流域市、县人民政府发现饮用水水源、供水设施以及居民用水点的水质异常,可能影响供水安全的,庇当立即札取预防、控制措施,并及时 n招- 国务院文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四条“发生供水安全事故,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按照规跋程序上报,并根据供水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 按照职责权限吕动相应的供水安全应急预案,优先保障居民生活饮用水。发生供水安全事故,需要实施跨流域或者跨省、直辖市行政区域水资源应急调度的,由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对太湖、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的水工程下达调度指令。防汛抗旱期间发生供水安全事故,需要实施水资源应急调度的,由太湖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下达调度指令。
第三章水资源保护
第十五条“太湖流域水资源配置与调度,应当首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水,兼顾生产、生态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维持太湖合理水位,促进水体循环,提高太湖流域水环境容量. 太湖流域水资源配置与调度,应当遵循统一实施、分级负责的原则,协调总量控制与水位抱制的关系。
第十六条“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商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太湖流域综合规划制订水资源调度方案,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实施。水资源调度方案批准前,太湖流域水资源调度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引江济太调度方案以及有关年度调度计划执行. 地方人民政府、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和水工程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水资源调度方案和调度指令的执行负责。
第十七条太浦河太浦闸、砧站,新孟河江边国务院公报2011,27 枢纽、运河立交枢纽,望虞河望亭、常熟水利枢纽, 由太湖流域管理机构下达调度指令。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对流域水资源配置影响较大的水工程,由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商当地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调度指令。太湖流域其他水工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下达调度指以3 下达调度指令应当以水资源调度方案为基本依据,并综合考虑实时水情、雨情等情况.
第十八条太湖、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实行取水总量控制制度。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取水总量控制情况和本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报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取水忐量控制指标,结合年度预测来水量,于每年2月25 日前向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年度取水计划。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太湖、太浦河\新存河、望虞河取水总量控制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对取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者超过取水总量控制指标的,不得批准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第十九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部门和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拟定太湖流域水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太湖流域水功能区划未涉及的太湖流域其他水域的水功能区划,由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等部门拟定,征求太湖流域管理机构意见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调整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国务院文件
第二十条“太湖流域的养殖、航运、旅游等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应当遵守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在太湖流域湖泊、河道从事生产建设和其他开发利用活动的,应当符合水功能区保护要求;其中在太湖从事生产建设和其他开发利用活动的, 有关主管部门在办理批准手续前,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水功能区保护要求征求太湖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功能区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公布水资源状况;发现水功能区未达到水质目标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报. 主要入太湖河道控制断面未达到水质目标的,在不影响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应当通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其人湖口门些组织治理。
第二十二条“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太湖流域综合规划和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等要求,组织采取环保型清淤措施,对太湖流域湖泊、河道进行生态疏浚,并对清理的淤泥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三条“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用水定额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用水消耗,提高用水效率,并鼓励回用再生水和综司利用雨水、海水、微娃水。需要取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在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中按照行业用水定额要求明确节约用水措施,并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二十四条“国家将太湖流域承压地下水作为应急和战略储备水源,禅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 Rs,廖s 国务院公报2011,27 木,但是供水安全事故应急用水除外。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五条“太湖流域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量控制制度.。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太湖流域湖泊、河道纳汛能力,向两省一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两省一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太湖流域水汛染防治规划等确定的水质目标和有关要求, 充分考虑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制订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和控制计划,经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3 两省一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必量削减和控制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分解下达到太湖流域各市、县。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
第二十六条“两省一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制订本行政区域其他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经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并由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和优化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布局的需要,制定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并商两省一市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在太湖流域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具体地域范围和时限.
第二十八条“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便于检查、采样的规范化排污口,悬挂标志 -臭一|】)搂〔′【真直、国务院文件牌;不得私设暗管或者木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禁止在太湖流域设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的造纸、制鞍、酒精、淀粉、冶金、酿造、印染、电镀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项目, 现有的生产项目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应当依法奂闭。在太湖流域新设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清洁生一要求,现有的企业尚未达到清洁生产要求的,应当按照清洁生产规划要求进行技术改造,两省一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新孟河、望虞河以外的其他主要人太湖河道,自河口1万米上溯至5万米河道岩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 (二)新建、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水口; (三)扩大水广养殖规模。
第三十条太湖岩线内和岸线周边5000米若围内,涎山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2000米范围内,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线内和岸线两侧各 1000米范围内,其他主要人太湖河道目河口上溯至1万米河道岩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和废物回收场、垃圾场; (二)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 (三)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 (四)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 (五)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 (六)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已经设置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设施的,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国务院公报2011,27
第三十一条“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精准施肥、生物防治病虫害等先进适用的农业生产技术,实施农药、化肥准施工程,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发展绿色生态农业,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梁。
第三十二条“两省一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太湖流域水产养殖的管理,合理确定水产养殖规模和布局,推广循环水养殖、不投饵料养殖等生态养殖技术,减少水产养殖污染。国家逐步淘汰太湖围网养殖。江苏省、浙江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合理补偿的原则,组织清理在太湖设置的围网养殖设施。
第三十三条“太湖流域的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小区应当对畜禽粪便、废水进行无害化处理,实现污水达标排放;达到两省一市人民政府规定规模的,应当配套建设沼气池、发酵池等畜禽粪便、废水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 并保证其正常运转。
第三十四条“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建设公共污水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现雨水、污水分流。目本条例施行之日起5年内,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在城镇和重点建制镇的生活污水应当全部纳人公共污水管网并经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 太湖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居民点配备污水、垃圾收集设施,并对收集的污水、垃圾进行集中处理.
第三十五条“太湖流域新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符合脱氯除磷深度处理要求;现有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不符合脱氮除磷深度处理要求的, 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目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 年内组织进行技术改造. 太湖流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国务院文件污泥处理设施,并指导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对处理污水产生的污泥等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避免二次污染. 国家鼓励污水集中处理单位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第三十六条“在太湖流域航行的船舶应当按照要求配备污水.废油.垃圾.粪便等污染物\废弃物收集设施。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证书.文书的船舶,不得在太湖流域航行。运输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船舶,不得进人太湖。太湖流域各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应当配备船舷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设施和必要的水污染应急设施,并接受当地港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舶水污染事故应急制度,在船舶水污染事故发生后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三十七条太湖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建专业打捞队伍,负责当地重点水域蓝藻等有害藻类的打捞。打捞的蓝藻等有害藻类应当运送至指定的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 国家鼓励运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的方法对蓝藻等有害藻类进行生态防治。“第五章“防汛抗旱与水域、岸线保护
第三十八条太湖流域防汛抗早指挥机构在国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领导下,统一组织、指拂.指导、协调和监督太湖流域防汛抗旱工作,其具体工作由太湖流域管理机构承担.
第三十九条“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会同两省一市人民政府,制订太湖流域洪水调度方案,报国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太湖流域洪水调度方案是太湖流域防汛调度的基本依据。太湖流域发生超标准洪水或者特大干旱灾一示,一国务院公报2011,27 害,由太湖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两省一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家防汛抗早指挥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条太浦河太浦闸、泵站,新孟河江边枢纽、运河立交枢纽,望虞河望亭、常熟水利枢纽以及国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规定的对流域防汛抗旱影响较大的水工程的防汛抗旱调度指令,由太湖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下达。太湖流域其他水工程的防汛抗旱调度指令, 由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职责权限下达.
第四十一条“太湖水位以及与调度有关的其他水文测验数据,以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测验数据为准;未设立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以太湖流域管理机构确认的水文测验数据为准.
第四十二条“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防汛抗旱和水域保护需要制订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经征求两省一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等部门意见,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由其报国务院批准。昏线利用管理规划应当明确太湖、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线划定.利用和管理等要求. 太湖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组织划定太湖、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昏线,设置界标,并报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三条在太湖、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线内兴建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太湖流域综合规划和岸线利用管理规划,不得缩小水域面积,不得降低行洪和调蓄能力,不得擅自改变水域、滩地使用性质;无法避免缩小水域面积、降低行洪和调蓄能力的,应当同时兴建等效替代工程或者木取其他功能补救措施。
第四十四条“需要临时占用太湖、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线内水域、滩地的,应当经太湖流 x#c 国务院文件域管理机构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临时占用水域、滩地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临时占用期限届满,临时占用人应当及时恢复水域、滩地原状;临时占用水域、滩地给当地尾民生产等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俯。
第四十五条“太湖流域圩区建设、治理应当符合流域防洪要求,合理控制圩区标准,统筹安排圩区外排水河道规模,严格控制联圩并圩,禁止将湖荡等大面积水域圈入圩内,禅止缩小圩外水域面积。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圩区建设、治理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太湖、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以及两省一市行政区域边界河道的圩区建设、治理方案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第四十六条“禁止在太湖岸线内圈圩或者围湖造地;已经建成的圈圩不得加高、加宽圩堤,巳经围湖所造的土地不得垫高土地地面.。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国土资源等部门,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年内编制太湖岸线内已经建成的圈圩和已经围湖所造土地清理工作方案,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太湖生态环境,在太湖岸线周边500米范围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1500米范围内和主要人太湖河道岸线两侧各200米范围内,合理建设生态防护林。
第四十八条“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水行政、环境保护、农业等部门应当开展综合治理,保护湿地,促进生态恢复。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太湖流域水生生物资源状况.重要渔业资源繁国务院公报2011,。27 殖规律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需要,开展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实行禁渔区和禁渔期制度,些划定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第四十九条上游地区未完成重点水汛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和控制计划、行政区域边界断面水质未达到阶段水质目标的,应当对下浦地区子以补偿;上游地区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和控制计划、行政区域边界断面水质达到阶段水质目标的,下游地区应当对上游地区予以补偿, 补偿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确定的其他方式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两省一市人民政府制跋。|
第五十条_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通过公共供水设施供水的,污水处理费和水费一并收取;使用目备水源的,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一并收取。江水处理费应当纳人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污水处理费不能补偿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正常运营成本的,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第五十一条_对为减少水污染物排放自愿关闭、搬迁、转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两省一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信贷、政府札购等措施予以鼓励和扶持。国家鼓励太湖流域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五十二条_对因清理水产养殖、畜禽养殖, 实施退田还湖、退渔还湖等导致转产转业的农民, 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贴和扶持,并通过劳动技能培训、纳人社会保障体系等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对因实施农药、化肥减施工程等导致收人减少或者支出增加的农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国务院文件给予补贴。
第七章“监测与监督
第五十三条国务院发展改鞍,环境保护、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对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水资源保护和水江染防治目标责任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国务院.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第五十四条国家按照统一规划布局、统一标准方法、统一信息发布的要求,建立太湖流域监测体系和信息共享机制。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商两省一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等,建立统一的太湖流域监测信息共享平台。两省一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和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太湖流域管理机构负责两省一市行政区域边界水域和主要人太湖河道控制断面的水环境质量监测,以及太湖流域重点水功能区和引江济太调水的水质监测。太湖流域水环境质量信息由两省一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发布。太湖流域水文水资源信息由太湖流域管理机构会同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太湖流域年度监测报告由国务院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发布, 必要时也可以授权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发布。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暂停办理两省一市相关行政区域或者主要人太湖河道沿线区域可能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的审一11一国务院公报2011,27 批.核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取水许可和排污口设置审查等手续,并通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 (一)未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和控制计划,行政区域边界断面、主要人太湖河道控制断面未达到阶段水质目标的 (二)未完成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设施拆除.关闭任务的 (三)因违法批准新建.扩建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造成供水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六条“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和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设置在太湖流域湖泊.河道的排污口进行核查登记, 建立监督管理档案,对污染严重和违法设置的排污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3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和控制计划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职责权限定期向社会公布。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太湖流域水污染调查和评估.′
第五十八条“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环境保护.渔业.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和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太湖开发、利用.保护.治理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必要时可以直接通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进行查处.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一1一国务院文件任: (一)不履行供水安全监测\报告.预警职责, 或者发生供水安全事故后不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的; (二)不履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控制职责,或者不依法责令拆除.关闭违法设施的; (三)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组织实施供水设施技术改造的; (二)不执行取水总量控制制度的; (三)不履行监测职责或者发布虚假监测信息的; (四)不组织清理太湖岸线内的圈圩、围湖造地和太湖围网养殖设施的; (五)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第六十一条“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水资源调度职责的; (二)不履行水功能区.排污口管理职责的; (三)不组织制订水资源调度方案.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的; (四)不履行监测职责的; (五)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第六十二条“太湖流域水工程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服从调度的,由太湖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接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 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国务院公报2011,27 国务院文件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_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经核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或者在已经确定执行太湖流域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限内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太湖淀山湖.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和其他主要人太湖河道岸线内以及岸线周边\两侧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或者设置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或者设置废物回收场、坭圾场.水上餐饮经营设施的,由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太湖淀山湖,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和其他主要人太湖河道岸线内以及岸线周边\两侧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的,由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关闭.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船舶进人太湖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太湖太浪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线内兴建不符合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的建设项目,或者不依法六建等效替代工程.采取其他功能补救措施的,由太湖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拳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认款;拒不改正的,由太湖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太湖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太湖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擅目占用太湖、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明线内水域、滩地或者临时占用期满不及时恢复原状的; (二)在太湖岸线内圈圩,加高、加宽已经建成圈圩的圩堤,或者垫高已经围湖所造土地地面的; (三)在太湖从事不符合水功能区保护要求的开发利用活动的。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太湖岸线内围湖造地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训。
第九章_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所称主要人太湖河道控制断面,包括望虞河、大溪港、梁溪河、直湖港、武进港、太溥运河、漕桥河.殷村港、社渎港、官渎港、洪巷港、陈东港、大浦港、乌溪港、大港河、夹浦港、台溪新港、长兴港、杨家浦港、旋儿港、茴溪、大钱港的人太湖控制断面。
第六十九条“两省一市可以根据水环境综合治理需要,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产业准人条件和水污染防治标准。
第七十条本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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