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

公司与市场主体,行政法规

公司与市场主体国务院行政法规

正 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行为,减轻企业负担,维护社会主丸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经济检查,是指行政机关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遵守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检查。前茎】_=坎刁廿一「政机萝怠包括乡〕荃壶莹、财政、审计、价格、税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光汇管理、统计等部门。|

第三条“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任何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

第四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应当统筹安排、注重效率、保证质量、避兖重复。

第五条“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应当事先拟订检查计划。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对象、检查事项等内容。行政机关应当将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指定部门)备案。指定部门应当对有关行政机关的检查计划进行必要的协调,能够合并的,应当合并;可以联合实施的,应当组织有关行政机关联合实施检查。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应当将检查计划报上一级机关备案。上一级机关应当对下一级行政机关的检查计划进行必要的协调,能够合并的,应当合芥。

第六条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经济检查每年一般不得超过一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税务检查,应当按照归口管理、统一检查的原则,由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按照检查计划联合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州、盟) 县(旗)三级统筹协调。税务机关对同一企业的税务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两次。质量技术监督机关对同一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除质量抽查不合格的外,每年不得超过两次。“口门,g 对已经派人国务院稽察特派员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 有关行政机关不再对企业进行财务检查。^

第八条“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时,应当出具检查通知书。检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的法律、法规依据; (二)检查内容; (三)检查时限; (四)实施检查的人员及其负责人。

第九条“行政机关在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提出客观、真实、明确曰′含]槽金查报告,要嘻【…赘反誓=旨定1葛"圃[Sr〕宣′吏者萼J二级音…丨蠹r〕名簪案(′誓=旨定】.菩'矗测ISr〕亘吏者'萼上级音丨Sr一J应当〕|艮击言1`育蓄}亓巳,】丨1手检查报告抄送有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对企业的检查报告能够满足其他行政机关履行其职责需要的,其他行政机关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检查。

第十条“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时,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检查企业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通过检查工作为本人、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设有检查通知书,擅自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 (二)同一行政机关在一年内对同一企业的经济检查超过规定次数的; (三)违法向被检查企业收取费用或者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的: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一)违反规定,擅自到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 一-不泊s “〔二)接受被检查企业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的; (三)在被检查企业报销费用的; “(四)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的 (五)通过检查工作为本人、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前款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接受的被检查企业的物品、报酬、福利待遇,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在被检查企业报销的费用或者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活动,责令退赔或者自行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对企业的经济检查,企业有权抵制,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苘监察等有关部门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应当负责保密并及时处理。“第十五条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对检举人迹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刹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有理由认为企业存在违法行为或者违法嫌疑,依法进行调查的, 不受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限制:

第十七条“国务院决定、国务院有关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进行的专项检查,分别按照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盲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专项检查的范围、内容、时限和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其他行政机关对企业的检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整顿营销信息发布秩序坚决制正_ 乱排序、乱评比行为的通知国经贸贸易[C1999J】7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沥个儿浩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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