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五批)

诉讼与仲裁,司法解释

诉讼与仲裁最高人民法院2002 施行司法解释

正 文

第一条“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 (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 (五)高级人民法院。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第二条“对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判传.裁定不服的,其第二审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 (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 (二)信用证纠纷案件; (三)申请撒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众的案件; (四)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欧.裁定的案件。

第四条“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本规定处理。

第六条“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实施监督.凡越权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应当通知或者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第七条“本规定于2002年3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受理的案件由原受理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规定发布前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五批) (2002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14次会议通过 ,自2002年3月10日起施行。) 法释[2002]6号序号司法解释名称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执行仲裁“1985年1月17日法(研)复[198575号裁欧应向何地法院提出的批复发文日期文号废止理由已被1991年4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代替 5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2年第2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对没有严重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当事人札取的强制措施能否纠正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申请强制执行仲裁机构的调解书应如何处理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认真办好外地法院委托事项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复查期间执行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纠纷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翻侮可否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未按民事调解书指定期间给付金钱的义务是否应当支付延期履行的债务利息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在财产保全时为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应否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中明确其承担的义务及在执行程序中可否直接执行担保人财产的复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 1986年4月2日法(研)复[1986]14号 1986年8月20日法(经)复[1986]26号 1988年1月20日法(经)发[1988]2号 1989年8月8日法(经)复[1989]6号 1989年9月16日法(经)复[198979号 1992年5月4日法函[1992758号 1994年4月11日法经[1994790号 1994年7月6日法发[1994]14号已被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发[1992]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代替原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有关规定作出的该司法解释不再适用并且其内容已被1994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3代替已被1993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发[1993]2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相互办理委托事项的规定代替已被1991年4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3代替已被1998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释[1998]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代替已被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发[19927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代替已被1998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释[1998]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代替已被1999年12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代替 53 13 15 本期案例由段云龙、刘清松、周耀明、王苹、金凤萌、罗书平、张冰推荐或编写.封二、封三摄影;张维克;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银行贷款抵押财产执行问题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社非法转移人民法院冻结款项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的一个分支机构已无财产法院能否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财产问题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分工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社擅自解冶被执行人存款造成款项流失能否要求该信用社承担相应的偿付责任问题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宜冻结证券交易账户的函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不宜冻结、划拨证券经营机构在其交易资金结算账户上的存款闭题的函底摄影:李苏河。英文目录翻译:楚忆。1994年12月16日法经[19947334号 1995年5月5日法函[1995751号 1995年12月6日法函[1995]158号 1996年4月29日法发[1996]12号 1996年6月6日法函[1996]96号 1997年8月1日法函[1997791号 1997年9月3日法明传[1997]324号已被1998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释[1998]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若干闭题的规定(试行13代晃已被1998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释[1998]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代替已被1998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释[1998]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代替已被1998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1998]7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代替已被1998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释[1998]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代替已被1997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7727号《关于冻结、划拨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或期货经纪机构清算账户资金等问题的通知3代替已被1997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7]27号《关于冻结、划拨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或期货经纪机构清算账户资金等问题的通知)代替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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