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

诉讼与仲裁,司法解释

诉讼与仲裁最高人民法院2002 施行司法解释

正 文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工作,根据6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负责统一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未设司法鉴定机构的人民法院,可在司法行政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司法鉴定人员,些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代行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职责。

第三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建立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以下简称鉴定人)名册,根据鉴定对象对专业技术的要求,随机选择和委托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

第四条“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委托从事司法鉴定,申请 2002年第3期进人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的社会鉴定、检测,评估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提交申请书和以下材料: (一)企业或社团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专业资质证书; (三)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执业资格和主要业绩i (四)年检文书; (五)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第五条“以个人名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委托从事司法鉴定,申请进人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的专业技术人员, 应当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提交申请书和以下材料: 81 (一)单位介绍信; (二)专业资格证书; (三)主要业绩证明; (四)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等。

第六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提出申请的鉴定人进行全面审查,择优确定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候选名单。

第七条“申请进人地方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的单位和个人,其人册资格由有关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批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备案。

第八条“经批准列人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报3子以公告。

第九条_已列人名册的鉴定人应当接受有关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的年度审核,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年度业务工作报告书; (二)专业技术人员变更情况; (三)仪器设备更新情况; (四)其他变更情况和要求提交的材料。年度审核有变更事项的,有关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逐级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备案。

第十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依据尊重当事人选择和人民法院指定相结合的原则,组织诉讼双方当事人进行司法鉴定的对外委托。诉讼双方当事人协商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在列人名册的,符合鉴定要求的鉴定人中,选择受委托人鉴定。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所涉及的专业未纳人名册时,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从社会相关专业中,择优选定受委托单位或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如果被选定的单位或专业人员需要进人鉴定人名册的,仍应当呈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批准。

第十二条遇有鉴定人应当回避等情形时,有关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重新选择鉴定人。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对外委托鉴定的,应当指派专人负责协调,主动了解鉴定的有关情况,及时处理可能影响鉴定的问题。

第十四条“接受委托的鉴定人认为需要补充鉴定材料时,如果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提供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提出请求,由人民法院央定依据职权采集鉴定材料。

第十五条“鉴定人应当依法膳行出庭接受质询的义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协调鉴定人做好出庭工作

第十六条“列人名册的鉴定人有不膳行义务.违反司法鉴定有关规定的,由有关人民法院视情节取消人册资格、并在(人民法院报)公告。2002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0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4月17日起施行。) 法释[2002]9号为依法惩治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频号牌等犯罪活动,根据刘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车辆监理印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印章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定罪处罚: (一)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监理印章的; (二)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三本以上的。8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监理印章三枚以上的; (二)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十本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二条“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军以上领导机关专用车辆号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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