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
宪法相关法,司法解释
正 文
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协商,现就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问题规定如下: 一,内地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可以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二,双方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均须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文书可以直接委托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送达。三\委托方请求送达司法文书,须出具盖有其印章的委托书,并颉在委托书中说明委托机关的名称、受送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详细地址及案件的性质。委托书应当以中文文本提出。所附司法文书没有中文文本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以上文件一式两份。受送达人为两人以上的,每人一式两份。(下转96页)
第六条“赌偿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或者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
第七条赔偿委员会开会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参加。赔偿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赔偿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必须超过委员会全体委员的半数同意方能通过。少数委员的意见可以保留并记录在卷。
第八条_赔偿委员会讨论的重大疑难的案件或者有重大分歧的案件,可以由主持会议的赔偿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九条“赔偿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者其他事项,承办人应当做好准备,根据会议主持人的要求汇报,并负责回答委员提出的问题。
第十条赔偿委员会的决定,赔偿委员会办公客应当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如发现有新情况,可以提请赔偿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决定提交赔愉委员会复议。
第十一条“赔偿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须作出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定后印发各委员,根据霁要可增发各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会议纪要附卷备查。
第十二条“赔偿委员会办公室,是赔偿委员会的典体工作机构,负责案件审理,草拟司法解释草案,负责赌偿委员会会前准备,会议记录,草拟会议纪要,根据赔偿委员会的部署和要求,具体实施对地方各级法院赔偿工作的监督、指导,对全国赔偿工作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总结经验,以及办理其他有关赔偿工作的具体事项。
第十三条“赔偿委员会委员,以及其他列幕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漏赔偿委员会讨论情况。
第十四条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实行。1999年5月31日 1999年第3期 95 受委托方如果认为委托书与本安排的规定不符,应当通知委托方,并说明对委托书的异议,必要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充材料。四.不论司法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或者期限是否已过,受委托方均应送达.委托方应当尽量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委托请求。受委托方接到委托书后,应当及时完成送达,最迟不得超过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两个月。五,送达司法文书后,内地人民法院应当出具送达回证;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应当出具送达证明书。出具送达回证和证明书,应当加盖法院印章。受委托方无法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回证或者证明书上注明妨借送达的原因.拒收事由和日期,并及时退回委托书及所附全部文书。六,送达司法文书,应当依照受委托方所在地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七.受委托方对委托方委托送达的司法文书的内容和后果不负法律责任。八\委托送达司法文书费用互免.但委托方在委托书中请求以特定送达方式送达所产生的费用,由委托方负担。九、本安排中的司法文书在内地包括: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授权委托书.传票,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决定书,通知书,证明书,送达回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包括: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传票.状词、誓章、判案书、判决书.裁决书\通知书\法庭命令\送达证明。上述委托送达的司法文书以互换司法文书样本为准。十、本安排在执行过程中逼有问题和修改,应当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协商解优。1999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调解书或者有关机构出具或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法释[1999]10号 (199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53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5月12日起苔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调解书或者有关机构出具或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伊究,答复如下: 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是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应视为与法院民事判决书具有同等效力。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人民法院应比照我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8子以受理.但对台湾地区有关机构(包括民间调解机构)出具或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人民法陛不应予以受理。此复 1999年4月27日本期案例由阁“燕、蒋庆生、李平.徐瑞柏,刘建一\徐卫红、贺祉、张文定等推荐或者编写。英文目录翻译:刘汉富。摄影:鲍雷(封二)、张维克(封三)郑兰清(封底)。96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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