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
刑法与刑事,司法解释
正 文
第一条对拒不认罪悔罪的, 或者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 不予假释, 一般不予减刑。
第二条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符合减刑条件的, 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 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 符合减刑条件的, 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一次减刑不超过六个月有期徒刑; 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 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 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
第三条被判处无期徒刑, 符合减刑条件的, 执行四年以上方可减刑。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可以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 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 可以减为二十二年以上二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 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执行。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第四条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 减为无期徒刑后, 符合减刑条件的, 执行四年以上方可减刑。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 可以减为二十四年六个月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可以减为二十四年以上二十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 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执行。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第五条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减刑时可以不受上述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六条对本规定所指贪污贿赂罪犯适用假释时, 应当从严掌握。
第七条本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已于 _x0013__x0011__x0012__x001A_年_x0014_月_x0013__x0016_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_x0012__x0018__x0017__x0014_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_x0013__x0011__x0012__x001A_年_x0017_月_x0012_日起施行。_x0013__x0011__x0012__x001A_年_x0015_月_x0013__x0015_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法释 〔_x0013__x0011__x0012__x001A_〕_x0017_号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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