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

诉讼与仲裁,司法解释

诉讼与仲裁最高人民法院1987 施行司法解释

正 文

第一百六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个人的为一年;双方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为6个月。

第二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外国法院委托执行的已经确定的判决、裁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淮则或者我国国家、社会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并且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执行。否则,应当退回外国法院。“玟,(总42)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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